(壹)有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與開展技術相適應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開發技術相適應的技術和設備;
(三)有醫學倫理委員會;
(四)符合衛生部制定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的要求。第七條申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壹)可行性報告;
(二)醫療機構的基本情況(包括床位數、科室設置、人員、設備和技術條件等。);
(三)擬開展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業務項目、技術條件、設備條件和技術人員;
(四)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規章制度;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八條申請丈夫精液人工授精的醫療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前條規定的材料後,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在收到專家論證報告後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批準的,頒發批準證書;審核不同意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體外受精、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術的醫療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衛生部審批。第九條衛生部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和材料後,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並在收到專家論證報告後4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同意的,發給批準證書;審核不同意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條經批準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持批準證書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衛生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十壹條《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批準證書》每兩年驗證壹次,驗證由原審批機關辦理。通過驗證的,可以繼續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驗證不合格的,收回批準證書。第三章實施第十二條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必須在經批準註冊的醫療機構實施。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第十三條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當遵守衛生部制定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的規定。第十四條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當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則,並簽署知情同意書。涉及倫理問題的,應當提交醫學倫理委員會討論。第十五條實施供精人工授精、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各種衍生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與衛生部批準的人類精子庫簽訂精子捐獻協議。嚴禁私自采集精子。
醫療機構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當取得精子檢測合格證明。第十六條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為當事人保密,不得泄露相關信息。第十七條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不得進行性別選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人工授精醫療行為的醫學技術檔案和法律文書應當永久保存。第十九條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對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人員進行醫療業務和倫理知識培訓。第二十條衛生部指定衛生技術評估機構對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的技術質量進行監測和定期評估。技術評價的主要內容是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和社會影響。監測結果和技術評估報告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