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是指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人的意誌,即根據當事人的個人意願而形成的自覺活動,是社會生活中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最頻繁的事實。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也是兩者的本質區別。
(1)前者法律直接規定其行為的後果,後者根據當事人的意誌引起法律後果;
(2)事實行為根本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而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
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都屬於行為範疇。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壹個行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的行為是民事行為;否則就是事實行為。
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有什麽區別?我們在研究民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關系時可以知道,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創設、變更或者消滅法律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故意,但客觀上由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壹定的法律後果的行為。多數情況下,事實行為指的是法律行為,如“拾得遺失物、交付標的物等。”,都屬於民事法律行為,“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化,具有設立、變更和終止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效力”。合法性不能將民事法律行為與其相應的事實行為區分開來。
相反,民事法律行為區別於事實行為的根本標誌在於是否有意誌表示,即法律後果是由當事人的主觀意誌表示,還是由法律的客觀規定表示。
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本質區別是法理學的內容。說清楚就好,切記不要走進死胡同!
法律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其中行為還包括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事件與行為的根本區別在於當事人是否有意誌或意誌的內容。
1.事件:壹言以蔽之,是不受當事人意誌支配的事實,與當事人意誌的表達無關(註:是當事人的意誌)。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思想事件。
(1)自然事件:與人的意誌完全無關。比如打雷,風雨,地震,海嘯
(2)人為事件:與人的意誌有關,但當事人無法控制。如戰爭、罷工和動亂。(人挑起了戰爭,但當事人控制不了。比如今天簽了合同,明天卻發生了戰爭,那麽合同雙方就無法控制戰爭,合同約定的事項就無法實現。那麽這就是壹個法律事件,當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2.行為:包括表意行為(法律行為)和非表意行為(事實行為)。
(1)法律行為(表意行為):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而進行的活動,是壹種有意識的活動,在做某件事之前事先有所思考。表意行為包括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和無效民事行為。
(2)事實行為(非故意行為):這樣,妳事先並沒有想好某件事,但妳所做的事卻能產生法律效果。比如妳撿到654.38+0萬元,妳事先沒想好,但是妳撿到654.38+0萬元,就構成了與失主返還財產的法律關系。只要記住法律事實行為包括這些: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先占權、創設等。
準法律行為、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區別。請幫我區分壹下準法律行為和民事行為、事實行為的區別!謝謝法律側重於行為,法律是判斷行為價值的標準之壹。就民法而言,行為區分事實行為和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件產生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也稱法律行為。這類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民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之間的關系;民事行為的成立和民事行為的生效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其聯系在於:民事行為的成立是其生效的前提。民事行為成立後,才能進壹步確認是否有效。在大多數情況下,民事行為的成立與民事行為的生效在時間上是重合的,即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在少數情況下,民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在時間上並不壹致,即民事行為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主要區別在於:(1)側重點不同。民事行為的成立,重在民事行為因依附於法律要素而被視為法律上的客觀存在;民事行為的生效,重在法律認可已成立的民事行為的效力,因為它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2)標準和構成要件不同。民事行為的成立基於意思表示的成立或者意思表示的同意;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包括民事行為能力規則、意思表示自願真實規則、行為內容不違反法律原則的事實。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側重於表意行為的事實構成,這類規則的判斷不依賴於當事人後來的意誌;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側重於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3)發生的時間不同。民事行為具備法律要件即成立,具備法律要件即生效。(4)效果不同。民事行為立即生效的,當事人應當受該效力意思的約束,承擔的義務主要是合同義務,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是違約責任;民事行為成立後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銷,或者在生效前,當事人承擔的主要義務是法定義務,違反該義務所產生的民事責任主要是締約過失責任。編輯此段準民事行為
準民事行為是表意行為的壹種,但其效力不是基於表意人的表示,而是基於法律規定。民事行為是基於當事人意思表示而在民法上發生效力的表意行為。準民事行為可分為勸誡、通知和寬恕。
1,提醒。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方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相對人的提醒中,雖然可以看出相對人的意思,但其法律後果只是壹個月期限的開始。期滿後,對方仍不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這個後果和提醒的意義無關。壹般情況下,催告人傾向於對方作出追認。
2.註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的事項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前15天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在這種行為中,行為人表達的不是某種意思,而是壹種事實或情況,通知行為的法律後果是基於法律規定,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
3.原諒。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民事行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行為。合法的民事行為稱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必備條件的民事行為是非法的、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絕對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相對無效民事行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不包括侵權、違約、無因管理等事實行為。註:1。民事行為成立時不發生效力。2.民事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發生法律效力,構成民事法律行為。3.如果妳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它從壹開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不會轉化為民事法律行為。記住這幾種,以後就不會迷茫了。只有七種:合同行為、婚姻行為、遺囑行為、收養行為、處分行為、贈與行為、獎勵和報酬。
民事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的關系第五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法人設立、變更、中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法行為。
既然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我們就必須從意思表示入手來理解民事法律行為。只有明確了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才能真正理解和把握民事法律行為及其法律要件。意思表示是有資格行為能力的人發表他打算達到的私法效果的行為。意思存在於心,不能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如果希望自己的內心意思具有法律效力,就必須對外表示意思,即公布意思。出版必須依靠語言、文字或表達身體的詞匯。意思表示的公開意思不是通常的意思,而是體現在民事法律效力中的意思,即關於權利義務的取得、喪失和變更的意思。作為意思表示,其表示的對象必須是意思,意思以外的表示不能成立,如事實通知。事實通知,也叫觀念通知,表達的是壹些事實,而不是意思。合同法規定的逾期承諾通知和債權轉讓通知雖然也是表示,但對象是事實,而不是意思。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有意思表示的行為,但法律效力不是由意思表示的內容決定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成立。例如提醒、拒絕提議等。,雖然它們也是某種意思的表示,但其效力不取決於意思,而取決於法律的規定,所以在民法上稱為意思表示通知,這與意思表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是不同的。
如何區分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第壹,兩者的法律效力不同。法律行為根據當事人的意誌產生法律效力。這種法律效力來源於法律行為對行為人意思自治的接受,即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只能從法律上進行評價,而不能在內容上進行預設和規定。相反,事實行為只取決於法律規定,當事人沒有追求某種法律效果的意圖。換句話說,這種故意的存在並不影響法律效力的發生,但只要符合壹定的規定,就可以產生法律效力。第二,法律行為只能產生法律效果,而事實行為既可以產生法律效果,也可以產生事實效果。比如簽訂買賣合同是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是出賣人承擔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買受人承擔支付價款的義務,但事實效力——買受人成為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出賣人成為價款的所有權人——並不隨之產生。作為壹種事實行為,拾得遺失物的法律效力和事實效力同時發生。法律效力是拾得人依法取得該物的所有權,拾得人對拾得物的實際占有是事實效力。可見,法律行為的效力實際上來源於法律的擬制,而事實行為的法律效力則基於其事實效果。第三,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是分離的,沒有事實行為就沒有獨立的意義。從上述法律行為概念的歷程中我們可以知道,法律行為是以表達設定權利義務的意思的行為與履行義務的行為相分離為基礎的,但這種分離只是為了“循序漸進”,法律行為不能脫離事實行為而獨立發揮作用,因為法律行為沒有事實效力,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只能通過事實行為才能有效履行。因此,不需要履行的行為不能成為法律行為。第四,從事實構成來看,事實行為必須具備法定的構成要件,才能體現其客觀性和合法性。各國民法壹般都對事實行為作出詳細而直接的規定,涉及主客觀要件、連續狀態及其後果。事實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有機聯系的,不是獨立的,只有符合所有法律規定的行為才構成這類事實行為。但是,法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在壹定意義上不存在事實成立的問題,因為法律無法對其意思表示作出具體規定,只能抽象出其意思表示的法律範圍。第五,法律行為的主觀意思和客觀活動在內容上不壹致。以買賣合同為例,合同當事人的主觀意思是交換貨物和價格,但客觀活動表現為談判和簽署文件;事實行為的主觀意思與客觀活動在內容上壹般是壹致的,壹致才能構成相應的行為。在實時交易中,當事人的主觀意圖和客觀活動都指向貨物的交付和價格,不存在“表裏不壹”的現象。
什麽是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行為是指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人的意誌,即根據當事人的個人意願而形成的自覺活動,是社會生活中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最頻繁的事實。法律行為既包括直接意義上的行為,也包括不作為(即壓制某些行為)。通常,前者被稱為積極法律行為,而後者被稱為消極法律行為。準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壹種。是指行為人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已經滿足的前提下,表示壹定的內心意思,從而引起壹定的法律效果的行為。主要包括意圖告知行為、概念告知行為和情感表達行為。這三種行為雖然是法律規定的,當然是有效的,但都是以表達某種心理狀態和外部條件為特征,與法律行為非常相似,所以理論上稱為準法律行為。所謂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無意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但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事實行為與民事行為的主要區別在於1,事實行為根本不以意思表示為其本質要件,而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本質要件;2.事實行為根據法律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民事行為根據行為人意誌所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3.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4.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是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根據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事實行為包括:無因管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侵權、違約、拾得遺失物、尋找埋藏物等。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不包括侵權、違約、無因管理等事實行為。法律行為和法律行為的區別是1。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基本要素;事實行為根本不是基於意思表示,當事人行為的目的也不是為了追究民事法律後果。2.法律行為根據行為人意誌所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事實行為根據法律的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後果。3.法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誌的表達,而不在於事實的構成;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會發生。4.法律行為以行為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為生效要件;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5.法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和無效的民事行為;事實行為包括無因管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侵權行為。
行政法律行為與行政事實行為的區別。行政法律行為簡稱行政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對稱。它是指為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目的而行使行政權力並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它包含三個要素:①主要素。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行為;②權力的要素。行政行為必須是行使行政權力的行為;③法律要素。行政行為必須是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即能夠形成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基於職權不能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行為。它具有以下特點:
第壹,行政事實行為是壹種客觀狀態。行政事實行為壹旦作出,就是客觀存在。比如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過程中,損壞了建築物內的合法財產。這是行政事實行為,行為後果是真實的,不能恢復到行為前的狀態。這種行為不能像具體行政行為壹樣由主管機關撤銷或變更,不存在生效的問題。
第二,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權力的行使有關。行政事實行為發生在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與行政權力的行使有關。法律規定這種行為的後果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三,行政事實行為不能獨立存在。行政事實行為只能依賴於其他行政行為而存在,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實施的事實行為。
第四,行政事實行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益。行政事實行為會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事實上的、實際的影響,這種影響是外力作用的結果。例如,行政指導對行政相對人的影響是通過行政相對人接受行政指導而發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