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野生動物的規定是:
1.在有關自然保護區、獵(漁)區和獵(漁)期內,禁止狩獵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存和繁殖的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野生動物遷徙、遷移期間,在前款規定區域以外的遷徙、遷移通道內,禁止並嚴格限制狩獵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存和繁殖的活動。遷徙路線的範圍和妨礙野生動物生存、繁殖的內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保護部門規定並公布。
2.禁止獵捕和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控制種群數量、疫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壹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3.禁止使用毒藥、炸藥、電擊或者電子陷阱、狩獵套、狩獵夾、地槍、鐵鍬等工具進行狩獵,禁止使用夜燈狩獵、湮滅狩獵、毀巢、火攻、吸煙、網捕等方法進行狩獵,但因科學研究需要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4.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有利於物種保護和科學研究,不得破壞野生種群資源。根據野生動物的習性,保證其具有與其繁殖目的、種類和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必要的活動空間、健康條件、場所、設施和技術,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動物。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可以根據保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需要,組織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
5、出售、收購和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6、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應當以人工繁殖種群為基礎,有利於野生種群的保護,符合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尊重社會公德,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作為藥品使用的,還應當遵守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7.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使用無合法來源證明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食用。
8、禁止出售、購買、使用野生動物或禁止使用狩獵工具的廣告。禁止發布非法出售、收購、利用野生動物產品的廣告。
9、禁止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非法出售、收購、使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或者禁止使用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10,運輸、攜帶、投放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11.國家組織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執法活動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建立防範和打擊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走私和非法貿易的部門協調機制,開展防範和打擊走私和非法貿易行動。
12、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從境外引進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壹款所列野生動物的,還應當依法取得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依法實施入境檢疫。海關憑進口批準文件或者進出口準許證、檢疫證按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當采取安全可靠的預防措施,防止其進入野生環境,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確需向野外放生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3.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到野外環境的,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區域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幹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14.禁止偽造、塗改、買賣、轉讓、出租特許獵捕證、狩獵證、人工繁殖證和專用標誌,禁止買賣、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批準文件,禁止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證明和其他批準文件。
15.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二十條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和獵(漁)區內,禁獵(漁)期內,禁止狩獵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存和繁殖的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野生動物遷徙、遷移期間,在前款規定區域以外的遷徙、遷移通道內,禁止並嚴格限制狩獵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存和繁殖的活動。遷徙路線的範圍和妨礙野生動物生存、繁殖的內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保護部門規定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