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
壹、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與計劃經濟時代政府或企事業單位以行政手段進行的傳統物業管理相比,物業管理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壹種新型管理服務體系,其特點是業主自治與自律相結合,物業管理企業統壹專業管理服務。
全體業主對建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處分的權利,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小組內的常設執行機構。由業主小組全體成員按照壹定程序選舉產生,負責處理業主小組的日常事務。業主委員會是廣大業主實現自治自律的前提和關鍵。物業管理企業是為建築物提供統壹專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的法律關系
在實踐中,過去我們大多將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鎖定在“委托”或“委托代理”上。其實這是看文獻造成的片面認識,對物業管理的健康發展會造成很大的傷害。
(壹)委托的產生和發展是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個人受到有限的時間、精力和能力的限制,不能自己做事情,不得不把壹些事務交給別人。法律確認和調整這種關系,就產生了委托。這與我國合同法第21章確立的委托合同制度的法律理念是壹致的。委托合同是新合同法直接規定的15種著名合同類型之壹。結合物業管理的實際,我們會發現委托合同與物業管理有著本質的不同,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有不同的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明確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這壹規定是法律對委托合同概念的界定。根據這壹法律,委托合同最重要的特征是處理委托人的事務。所謂委托人事務,是指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委托人沒有委托而必須親自去做的事務。首先,物業管理的管理服務不是交易,物業管理的本質是物業管理企業作為管理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專業技術有償服務;其次,由於物業管理具有需要專業化、技術化技術服務的特點,無法由業主和業主委員會親自處理。同時,對於壹個大型的住宅小區,業主人數可能會達到上千人。如果每個業主都直接從事物業管理的具體管理服務,那麽小區的秩序可能會比較混亂,最終會出現表面上人人都管,實際上人人都管,管不了的情況。"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明確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這實質上規定了受托人的義務。但是,物業管理的管理服務並不是完全按照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指令來處理的。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合同約定的範圍和項目,遵循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自主開展物業管理服務的經營活動。在物業管理企業開展的物業管理服務經濟活動中,業主和業主委員會只有監督權,沒有幹涉權和指揮權。物業管理公司沒有忠實義務服從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指令。
3.物業管理的收費方式不同於委托合同。眾所周知,物業管理費壹般是根據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由業主或住戶按月繳納的。但委托合同約定的費用分別約定了辦理事務的費用和給委托人的報酬。處理事務的費用可以預先支付,也可以由受托人支付,然後由委托人償還。對於報酬,是在委托事務完成後支付或者無償委托。顯然,這種支付費用和報酬的方式與物業管理費有著本質的區別。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以外的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委托合同可以采取重復委托;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只能將專項經營服務委托給特許經營企業,不得將整體管理服務責任交給他人。
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壹十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即法律規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權解除合同。委托關系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系。如果壹方對另壹方的信任發生動搖,無論客觀原因如何,都應允許解除委托關系。雙方可以隨時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不經對方同意,通知對方主張解除合同。至於委托合同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是固定的還是不固定的,或者交易是否已告壹段落,就不問了。顯然,物業管理合同的當事人無權隨時解除合同。如果壹方在合同期限內提出解除合同,必須根據合同的具體條款進行協商,由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的效力。
從以上五個方面的質量差異可以看出,物業管理合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法律規定相差甚遠,具有明顯的本質區別。顯然,無論是將物業管理合同定位於“委托合同”的範圍,還是將物業管理定位於“委托物業管理”的範圍,都是違背和曲解了《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法律概念。當然,物業管理活動中也存在委托行為,如委托特許經營公司提供專項經營服務,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和投票等。
在物業管理發展的初期,由於我們對物業管理的理論研究滯後,認識不清,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尚未頒布,法律上對委托合同的概念沒有明確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限的因素,我們錯誤地將物業管理合同定位為委托合同。如果我們今天仍然以“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形式呈現物業管理合同,壹旦發生合同糾紛進行法律訴訟,那麽作為人民法院,自然要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審查委托合同的法律條款。但這份《物業管理委托合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法律規定相去甚遠,根本不符合委托合同成立的法律要求,必然會誤導法官作出《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為無效委托合同的判斷,最終會對整個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造成極大損害。
(2)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的行為及相應的法律制度,法律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代理作為壹項獨立的民事法律制度,也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在簡單商品經濟時期的羅馬法中,沒有關於代理的規定。資本主義社會以後,隨著科技的發展和交易的擴大,個人受知識、天賦、時間、健康的限制,很難自己做事情,於是產生了代理的需求。民法中代理制度的確立,擴大了民事主體行為的有效時空範圍。它已經成為民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
代理關系的基礎是代理權。代理人之所以能夠代替被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是因為代理人具有代理權。代理行為最根本的核心,首先是代理行為必須限於法律行為,對於不涉及法律的行為,不存在代理問題;其次,涉及法律行為,但不需要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可以直接行動,不存在代理問題。代理行為的結果是“設定、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5-10。請以目前實際購房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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