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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發布《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階梯利用管理辦法》

日前,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車用動力電池階梯利用管理辦法》。

原文如下:

壹.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壹、為加強新能源汽車用動力電池梯級利用管理,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保證梯級利用電池產品(以下簡稱梯級產品)質量,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梯級利用企業及其他相關市場主體的梯級利用相關活動。

第三條梯次利用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主體責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實行生產者延伸責任制,保證企業生產的梯次產品質量,規範報廢後回收和環保處置;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應采用分步使用方便的產品結構設計,有利於分步高效使用。

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動力蓄電池梯級利用的管理、指導和協調工作。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按照職責加強對動力電池梯級利用的監督管理,強化信息享受。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協調做好本地區階梯利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科技部支持梯隊利用關鍵技術和裝備的R&D和推廣應用,引導產學研合作,鼓勵梯隊利用新商業模式創新和示範工程建設。

二、梯隊利用企業要求

第六條梯次利用企業應當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標準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第59號,2019)的要求。鼓勵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和設備,優先考慮廢動力電池在包(組)件和模塊層面的梯級利用。電池組(組)和模塊的拆解符合《車用動力電池回收拆解拆解規範》(GB/T 33598)的相關要求。

第七條鼓勵梯級利用企業開發生產適用於基站電源制備、儲能、充換電領域的梯級產品。鼓勵采用租賃、規模化利用等有利於梯隊產品回收的經營模式。

第八條鼓勵梯次利用企業與新能源汽車生產、動力電池生產、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等企業合作,加強信息共享,利用現有回收渠道高效回收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梯次利用。鼓勵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參與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和梯級利用。

第九條從事廢舊動力電池梯級利用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與新能源汽車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協調,明確知識產權和產品安全責任等相關問題。

第十條鼓勵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等與梯次利用企業協商享受動力電池出廠技術規範信息、充電率信息、監測數據信息(電壓、溫度、SOC等。)由相關國家標準規定。梯級利用企業按照《車用動力電池回收中剩余能量的檢測》(GB/T 34015)等相關標準進行檢測,結合實際檢測數據評估廢舊動力電池的殘值,提高梯級利用效率,提高梯級產品的性能、可靠性和經濟性。

第十壹條梯級利用企業應當規範梯級利用,具備梯級產品質量管理體系和必要的檢驗設備設施,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采用的梯級產品檢驗規則和方法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並對本企業生產銷售的梯級產品承擔保修和售後服務責任。

第十二條梯隊利用企業應當建立追溯管理制度,按照國家相關追溯管理規定申請廠商代碼和備案編碼規則,並將梯隊產品、廢舊動力電池等相關追溯信息上傳至國家新能源汽車監控平臺和動力電池回收綜合追溯管理平臺(www.evmam-tbrat.com),確保追溯信息上傳及時、真實、準確。

三、梯子產品要求

第十三條梯隊產品的設計應綜合考慮電氣絕緣、阻燃、熱管理、電池管理等因素,確保梯隊產品的可靠性。采用易於維護、拆卸和拆卸的結構和連接方式,以便於拆卸、拆卸和報廢後的回收。

第十四條梯隊產品應當經過性能試驗驗證,其電氣性能、安全可靠性應當符合應用領域相關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梯類產品應當標註商品條碼,商品條碼按照《汽車動力電池編碼規則》(GB/T 34014)統壹編碼。標稱容量、標稱電壓、公司名稱、地址、產品產地、可追溯性代碼等信息。應在梯子產品標識上標明,並保留動力電池的編碼。

第十六條梯隊產品使用說明書或者其他隨附文件應當載明梯隊產品使用保護、運行監控、檢查維護、報廢回收過程中應當註意的相關事項和要求。

第十七條梯隊產品的包裝和運輸應符合《車用動力電池回收管理規範第1部分:包裝和運輸》(GB/T 38698.5438+0)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第十八條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梯隊產品自願認證制度,獲得認證的梯隊產品可以在產品和包裝上使用梯隊產品認證標誌。

第四,回收要求

第十九條梯隊利用企業應當按照《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服務網絡建設運營指南》(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第46號,第2019號)的相關要求,建立與產品銷量相匹配的報廢梯隊產品回收服務網絡,提交回收服務網絡信息,並在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布。鼓勵梯級利用企業與新能源汽車生產等企業合作建設利用回收系統,提高回收效率。

第二十條梯次利用企業應當對本企業梯次產品生產和檢測過程中產生的報廢動力電池和報廢梯次產品進行規範回收,按照相關要求集中存放並交由回收企業處理,並按照國家相關要求進行信息公開。

第二十壹條梯隊產品所有者應當將報廢的梯隊產品交由梯隊利用企業設立的回收服務網點或者回收企業進行規範處理。

第二十二條梯隊利用企業、梯隊產品所有者等。如因擅自拆解、報廢梯隊產品,或交由其他第三方處理,或擅自報廢、處理而造成事故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動詞 (verb的縮寫)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對梯次利用企業梯次產品生產和追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梯次利用規範高效發展。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對產品認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認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梯隊企業生產中的環境汙染防治和報廢梯隊產品的利用處置進行監督。違反環境保護有關要求的,按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拆解、銷售動力電池和錄入動力電池信息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組建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梯級利用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負責協調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梯級利用管理過程中的重大技術問題,支持相關政策研究和行業信息分析。

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

不及物動詞補充條款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梯次利用,是指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必要的檢驗、分類、拆解、電池修復或者重組為梯次產品,使其能夠應用於其他領域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梯次利用企業是指從事梯次產品生產的企業。《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2065 438+08]43號)中對回收企業和廢舊動力電池的定義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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