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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須知-封閉陽臺的法律依據

業主須知-封閉陽臺的法律依據

想封閉陽臺的業主要註意,陽臺是不能隨意封閉的,會涉及到壹些法律問題。下面我們將帶來封閉陽臺的法律依據,請謹慎。

壹,

在建設部《居住建築設計規範》中,封閉陽臺的定義是“欄桿上方用玻璃窗圍起來的陽臺。”因此,現行建築設計規範和建築面積計算的相關規定將建築物的陽臺區分為全封閉和非封閉兩類。全封閉陽臺的建築面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未封閉陽臺的建築面積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壹半計算。

陽臺建築面積:a .原設計封閉陽臺,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b .陽臺(底層陽臺)建築面積按其所在樓層水平投影面積的壹半計算;c凹陽臺按其凈面積(含女兒墻面積)的壹半計入建築面積;d .半懸挑半凹陽臺,所選部分建築面積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積的壹半計算,凹進部分建築面積按其凈面積的壹半計算。

第二,

1.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作為房屋的所有人,對其房屋擁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他對自己的房屋進行了必要的添加、裝飾和裝修,這是行使處罰權的壹種表現,也就是行使所有權的表現。

2.我們業主與之前物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業主公約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未經雙方協商的不平等、不合理的無效合同。原因是如果我們業主不簽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業主公約,我們就拿不到自己物業的鑰匙,所以合同是格式霸王合同,是無效的,對業主沒有約束力。

3.業主和物業是管理者和消費者(業主)的關系。業主作為所購房屋的所有權人,對陽臺擁有專屬所有權,可以獨立使用。

4.業主接受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務,應該是壹種消費行為,是處於弱勢地位的自然人。物業管理公司屬於企業法人,擁有獨立財產,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就其性質而言,物業管理公司屬於服務行業,其與業主的法律關系是服務者與委托人的關系,即物業管理管理者與消費者的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受到相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和保護。

5.綜上,我們業主當時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格式合同,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壹條,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前款所列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內容無效。

6.因此,這位業委會主任認為,在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的主要職責是監督建築物所有權人的物業管理。是否封閉陽臺是業主的權利,物業管理合同不應約定。因此,未向外延伸的封閉陽臺的使用,應當認定為不侵害其他業主利益的正當行為。

第三,

舉個真實案例給大家看看(業主封閉陽臺,物業要求拆遷)

基本事實

2001 4月1日至4月5日,李殊等12名業主支付首付款,決定購買大成開發公司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房——長安新城壹樓物業。2001年6月至7月,12戶業主分別與大成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辦理了房屋入住手續。2002年2月9日,65438,長安新城壹樓100名業主聯名起草了《長安新城壹樓封閉陽臺業主決議》和《給北京大成物業管理公司的通知》,並交給了物業管理公司相關負責人。隨後,第壹批十五戶業主於2003年6月65438+10月65438+8月集體封閉陽臺。

對此,北京大成物業管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李殊等12名業主拆除封閉陽臺,恢復原狀。

法院判決

原告與被告為履行物業管理職責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格式合同,雙方是物業管理管理人與消費者(業主)的關系。業主作為所購房屋的所有權人,對陽臺擁有專屬所有權,可以獨立使用。原告在出售房屋時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未考慮陽臺條件不明的約定不合理,內容無效。鑒於十二被告封閉陽臺所使用的材料和樣式是統壹的,不影響小區整體美觀、市容環境等公共利益,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壹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北京大成物業管理公司的訴訟請求。

個案分析

(壹)物業管理合同適用格式合同的有關規定

合同法為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確立了三個重要原則:壹是明確格式條款制定者應當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二是禁止格式條款的制定者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第三,對格式條款的解釋發生爭議時,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這些規定不僅為經濟弱勢的消費者的權利提供了有利的保護,而且有效地防止和限制了公司和企業濫用其經濟優勢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本案雙方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且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格式合同。

首先,本案原告在與業主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違反了相關行政規定,對房屋南北陽臺是否封閉含糊其辭。業主認為陽臺是封閉的,但物業管理公司認為不是。格式合同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

其次,在物業管理合同中,原告物業管理公司在銷售房屋時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未考慮陽臺情況不明和業主所在樓棟的專有權利,其被迫不得擅自封閉陽臺的約定不合理,該內容應屬無效。

因此,本案將《商品房買賣合同》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認定為格式合同,在法律適用上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壹條,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公正的決定。前款所列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內容無效。”條例充分保護了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上述規定,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之間適用的消費關系。

在我國,隨著房地產行業的發展,物業管理企業是近幾年才從房地產開發企業中分離出來的,因其收費和服務質量引發的訴訟糾紛越來越多。目前,物業管理糾紛是否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也存在較大爭議。

物業管理公司擁有獨立的財產,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屬於企業法人。同時,就其性質而言,物業管理公司以營利為目的開展活動,屬於服務業。因此,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意義上的“經營者”,其與業主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服務者與委托人之間的關系,即物業管理管理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應當受到相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和保護。

審判法官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符合其保護弱者的本質,更好地保護了合同當事人的利益,更好地發揮了法律精神的引領作用,是我國先進立法思想在審判中的具體體現。

(三)業主依法享有建築物的所有權。

該案是業主利用陽臺引發的物業管理糾紛。那麽,業主是否可以隨意封閉陽臺,在陽臺上享有怎樣的權利?

在梁彗星先生起草的《中國物權法建議稿》第二章“所有權”中,創設了第三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明確規定:數人區分壹座建築物,各有其部分的,只有壹部分有其所有權,除另有約定外,建築物的同壹部分及其附屬物按其專有部分的比例享有建築物的所有權。同時規定,專有部分是指建築物中在結構和使用上區別於所有建築物,可以單獨作為所有權標的物的部分。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分割的所有權人可以自由使用、收益和處分其專有部分,排除他人的幹涉。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專有部分,不得妨礙建築物的正常使用,不得侵害區分所有權人的利益。

根據上述定義,本案中的被告即所有人應被認定為建築物的所有人。業主對封閉或未封閉的陽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排除他人幹涉。但業主也有義務: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不得幹擾建築物的正常行使,損害業主利益;維護和修繕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安寧、安全和衛生;應接受物業管理公司的檢查、維修、相鄰義務等。當然,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會限制所有者的使用。從我國的立法來看,常見的限制主要是針對業主在裝修中改變建築物的用途,危及建築物的安全,特別是對建築物的承重結構。

在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的主要職責是監督建築物所有權人的物業管理。是否封閉陽臺是業主的權利,物業管理合同不應約定。因此,未向外延伸的封閉陽臺的使用,應當認定為不侵害其他業主利益的正當行為。這種情況下,規定業主不得封閉陽臺是不合理的,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法院駁回物業管理公司要求業主拆除封閉陽臺裝修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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