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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農村集體企業經營承包責任制實施規定(試行)

第壹條鄉(鎮)村集體企業實行承包責任制,不得改變所有制性質和隸屬關系。第二條實行承包責任制的企業,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國家計劃的指導。第三條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必須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企業的重大決策要經過職工充分討論,企業領導要接受職工的監督。第四條企業利潤分配應當兼顧國家、集體和職工的利益。第五條職工工資和獎金的增長幅度不得高於勞動生產率和上繳利稅的增長幅度,並允許在規定的標準內稅前列支。廠長(經理)的報酬可以優惠,但不能和其他職工有差別。職工個人投資的股份,可以按照不超過其股份的15%進行分紅。第六條黨政幹部不得參與企業經營承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職權壟斷承包、降低承包指標或者轉手承包,從中牟利。第七條發包方和承包方必須接受鄉鎮企業管理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第八條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企業的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與承包方簽訂合同,雙方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第九條經營合同實施前後,發包方應當對企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在簽訂合同和合同到期時,要與承包方做好確認和交接工作。第十條商務合同的格式可以根據企業情況量身定制。對具有壹定規模、生產相對穩定的企業,由職工、廠長(經理)或企業領導班子集體承包。壹般來說,不允許搞個人“死亡契約”。小型服務企業和虧損企業允許個人經營。第十壹條合同負責人應當是政治素質好、有壹定管理能力、群眾信得過的人。個人承包應有經濟抵押或經濟擔保人,也可交納必要的保證金。第十二條承包商在合同期內享有下列權利:

(1)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

(二)向主管部門或者職工代表會議提交企業領導人員候選人名單;中層管理幹部的任免。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決定企業內部的經濟責任制、勞動組織、工資和獎懲制度的形式。

(4)經主管部門同意,有權購置或處置設備、庫存物資和處置自有資金。

(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生產需要,可以與科研、教育部門和城市企事業單位進行經濟技術合作,進行技術引進、技術培訓、技術轉讓、新產品試制和資源開發。

(6)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通過各種正常渠道和各種形式,組織集資入股,發展合作經濟。

(7)企業有權拒絕支付國家沒有規定的各種攤派。第十三條承包方在承包期內有下列義務:

(1)保證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

(2)按規定繳納稅金、利潤和管理費。按期償還銀行貸款和其他債務,按期收回應收賬款。按規定比例提取資金。

(3)管好用好企業的資金和設備,不得減少原有固定資產總值和流動資金數額。

(4)在發展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前提下,使原固定職工的平均收入逐年合理增長。

(5)改善勞動條件,堅持安全生產,做好勞動保護。

(六)保護資源,合理利用資源,防治環境汙染。

(7)建立和完善財務制度。向企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如實申報經營活動、利潤和納稅情況,報送財務和統計報表。第十四條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資源、廠房、設備損壞的,承包人應賠償經濟損失;觸犯刑律的,要提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企業經營合同的內容可根據企業情況確定,壹般應包括:合同期限、產品數量、質量、產值、利潤、上繳利潤、管理費、依法納稅和按規定提取各項資金,以及設備完好、安全生產、新產品試制、食品衛生、節能、智力開發、汙染治理、獎懲辦法等。第十六條合同期限壹般為二至三年,開發企業可以適當延長。小型服務企業和虧損企業也可定為壹年。承包指標和分成辦法可根據企業的發展和市場的變化每年修訂壹次。第十七條實行經營承包的鄉(鎮)辦企業稅後利潤分配,企業不得低於50%,鄉(鎮)政府不得低於30%,鄉(鎮)工業公司(或工業辦公室)不得低於20%。交給政府或鄉(鎮)企業公司(或工業辦)的部分,主要用於發展生產和改善投資環境。承包利潤指標完成後,超出部分留給企業積累,大於分給職工消費的部分,不準作為獎金和福利基金。承包經營的村辦企業的利潤分配,可由鄉(鎮)政府參照上述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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