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細則

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細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維護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障建築市場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市場活動,實施建築市場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築市場,是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以及建築工程中介服務業務的交易行為和場所。

本條例所稱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以及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和建築裝飾工程。

本條例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汙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建工程、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建築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有序競爭的原則,建築市場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行署,下同)、縣(縣級市,下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市場管理工作。

省農墾總局和林業工業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本系統小城鎮建築市場管理工作,在業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監督機構在管理建築市場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和其他作業場所進行檢查;

(二)查閱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三)向被檢查的單位、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情況;

(四)向社會公布對建築市場交易活動實施檢查的情況。第六條建設工程實行報建制度。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批準之日起30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大型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報建手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其他建設項目的申報手續由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第七條從事下列活動的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證書,經考核合格並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相關活動:

(壹)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建築裝飾;

(二)監理、造價咨詢和招標代理;

(3)預制構件、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代理;

(5)項目管理。

第八條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真實有效的證明文件。

第九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大型和省重點建設工程的施工許可,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其他建設工程的施工許可,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辦理。

第十條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壹)已辦理建設項目用地批準手續;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

(四)施工企業資質和技術經濟管理人員資格符合建設項目的要求;

(五)施工圖設計文件已通過法定部門審查;

(六)應當委托監理的建設項目已簽訂委托合同;

(七)已辦理工程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手續;

(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並能滿足建設進度的需要。

第十壹條省外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監理、招標代理等建設工程中介服務單位在本省從事建設活動的,應當遵守本省規定,並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境外相關企業在本省從事建築市場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十二條建設工程依法實行發包和招標制度。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制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十三條下列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勘察、設計、監理等建設工程中介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

(壹)房屋建築及其配套設施;

(二)供水、排水、供熱、供氣工程;

(三)城市道路和橋梁、涵洞、地鐵、輕軌、公共停車場;

(四)汙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項目;

(五)其他市政基礎設施項目。

第十四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必須公開招標:

(壹)全部使用國有資金進行投資;

(二)國有資本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

(三)利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貸款進行投資;

(4)由政府出資。

其他建設項目可以邀請招標。

參加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投標人應當有三個以上,否則投標無效。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他不合理的要求。

違反前款規定,未確定中標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修改招標文件;已經確定中標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第十六條招標文件壹經發出,招標人不得無故中止招標活動,招標人應當賠償因中止招標活動給投標人造成的損失。

招標人出售的招標文件只能收取壹定的費用。

第十七條招標人自行辦理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專門的組織機構;

(二)有與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預算和項目管理等專業人員,熟悉有關工程招標的法律法規。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

第十八條招標人自行辦理工程招標的,應當在招標公告發布五日前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批準文件;

(二)工程技術、預算、項目管理專業人員名單及其技術職稱、專業資格和工作經歷等書面證明材料;

(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材料。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內責令招標人停止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九條本條例規定必須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有形建築市場進行招標活動。

有形建築市場是獨立的建設工程中介服務機構,按照省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

第二十條招標人應當在發布工程招標文件的同時,將工程招標文件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文件中有違法內容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改正。

對依法可以直接發包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壹條建設工程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投標保證金的形式可以是投標保證金或投標保函。投標保證金可采用支票或銀行匯票的方式,壹般不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超過80萬元。

招標結束後十日內,招標人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但中標人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和期限與招標人簽訂施工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二條承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刁難或者限制承包單位依法選擇和確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禁止承包單位肢解建設工程。禁止承包商轉包和違法分包。

拆除承包、轉包和違法分包,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認定。

第二十四條供水、供氣、供熱、供電、排水、消防等企業或者部門不得利用壟斷地位或者行政權力限制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其指定的承包單位。

供水、供氣、供熱、供電、排水、消防等專業設計和施工企業應當通過公平競爭承攬建設工程,不得與前款規定的企業或者部門串通承攬建設工程。

第二十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省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名冊,建立健全建設項目評標制度。

進入專家名冊的專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崗位證書後,方可從事評標業務。

第二十六條建築工程開標時,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應當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投標文件;經確認後,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及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其專業技術人員和評標專業人員的信用檔案,並通過有形建築市場或者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第二十八條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工程管理、風險擔保等建設工程中介服務單位不得與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有行政隸屬關系或者經濟利益關系。

建設工程中介服務單位的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委托人可以自主選擇建設工程中介服務單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委托人指定建設工程中介服務單位,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建設工程中介服務單位進行合法的中介服務活動。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中介服務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接業務,並自行完成,不得轉讓。

從事建設工程中介服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與所承擔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資質。

第三十壹條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項目;

(三)中小學校舍;

(四)住宅項目的開發建設;

(五)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六)國家必須監督的其他項目。

前款所列以外的建設工程是否實行監理,由建設單位決定。

第三十二條建築施工、房地產開發、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設立監理單位,不得與監理單位有股權關系。

第三十三條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國有單位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造價咨詢單位進行工程造價咨詢。

第三十四條造價咨詢單位可以根據委托為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和控制提供專業服務,並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造價咨詢單位應在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註明資質證書的等級和編號,並加蓋單位公章和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否則無效。

第三十五條造價咨詢單位及其造價工程師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和定額,真實、準確、客觀、公正地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不得弄虛作假,並對其依法出具的證明文件和資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編制工程招標方案、招標文件、標底等文件,並起草建設工程合同。

招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與其所承擔的業務有關的信息。第三十七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中介服務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合同,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制定的合同示範文本的規定,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主要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大中型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參照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消耗量定額和價格信息約定合同造價。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價規則和方法,約定合同造價。

招標授予的建設工程合同的造價等主要條款應當與中標文件中的內容壹致。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合同文本報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的建設工程合同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依據。

建設工程合同經雙方同意補充或者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備案。

第四十條工程款支付實行工程款預付和工程進度款支付制度。

承包單位應當自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不低於工程造價25%的預付款。

發包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後,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向承包單位支付工程款,並按比例核銷預付的工程款。

第四十壹條承包人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發包單位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發包單位應當自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50日內完成竣工結算審核,支付應付工程款。

比較復雜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竣工結算期限,經承發包雙方協商可以適當延長。

承包單位收到承包人交付的竣工結算文件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簽收。承包單位不簽收的,承包單位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責令其簽收。拒絕簽收的,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的期限的最後壹天為承包單位收到竣工結算文件的日期。

第四十二條承包單位自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50日內未完成竣工結算審核,且未支付應付工程款的,視為拖欠工程款。拖欠的工程款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

有關部門不得為拖欠工程款的承包單位辦理新開工項目的立項和相關審批手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施工許可。審核和解決拖欠工程款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發包單位要求承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承包單位應當提供擔保;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承包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承包人拒絕提供擔保,承包人可以拒絕施工。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給予以下處罰:

(壹)不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組織建設工程招標的,處以8萬元至10萬元罰款;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但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限期補辦手續,並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款;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並處以合同價款1%至2%的罰款;

(三)未辦理報建手續的,處以壹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四)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責令公開招標者重新組織招標,處以建設工程合同價款0.5%至1%的罰款,並追究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5)招標人出售的招標文件超過制作成本變相牟利的,超出部分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六)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將建設工程分割成部分的,處以合同價款0.5%至1%的罰款;

(八)應實施監督而未實施監督的,處以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款;

(九)未按規定將合同文本報送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辦理備案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勘察、設計、施工和建設工程中介服務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給予以下處罰:

(壹)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虛假文件騙取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格證書。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對施工單位處以五千元至三萬元罰款。

(三)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相關建設活動的,予以取締,並對勘察設計單位或中介服務單位處以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服務費壹至二倍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合同價款2%至4%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四)施工單位越級發包的,處以五十萬元至壹百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五)建設工程中介服務單位超出資質證書許可的業務範圍承接業務的,處以合同約定服務費25%至50%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六)承包人將承包的建築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勘察、設計或者中介服務單位處以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服務費25%至50%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合同價款0.5%至1%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7)咨詢單位出具虛假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處以合同約定服務費壹至二倍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並吊銷在虛假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蓋章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八)供水、供氣、供熱、供電、排水、消防等專業設計和施工企業,違反本條例,與有關企業或部門串通承攬建設工程的,處以合同價款0.5%至1%的罰款,並沒收非法所得。

(九)省外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監理、招標代理等建設工程中介服務單位到本省從事建築市場交易活動,未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責令停止施工活動,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供水、供氣、供熱、供電、排水等單位違反本條例,限制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萬元至20萬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監察機構的行政執法人員,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審批、許可事項的;

(二)超過規定的工作期限不作為的;

(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四)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制止,應當處罰而不處罰的;

(五)利用職權指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中介服務單位;

(六)利用職權指定建築材料或者其他材料、設備用於建設工程的;

(七)泄露管理相對人的商業秘密;

(八)其他損害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本條例的其他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九條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的軍事設施和農村自建住宅建築二層以下(含二層)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04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1994年7月25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 上一篇:什麽是陪審團制度?
  • 下一篇:湖南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