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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陪審團制度?

陪審團制度,簡而言之,就是從公民中挑選符合條件的候選人擔任陪審員,參與法院審理案件。就像硬幣壹樣,有兩面。陪審團制度自誕生之日起,就受到了褒貶不壹的評價。在中國近幾年,由於是“舶來品”,引起了學術界的廣泛爭議,有持廢論的,有持存論的,更有折中論的。筆者認為,作為司法權在實際運作中的壹種具體形式,它與司法權所追求的理想價值有著相當大的差距。當然,這只是先睹為快。

實事求是地說,我國現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不是固有的傳家寶,而是法律移植的產物。其名稱與英美法系相同,實質卻是大陸法系尤其是前蘇聯司法制度的翻版。中國傳統的人文主義思維方式具有整合性的特征。從官方到民間,從殷商到滿清再到近代的主流文化,壹直試圖追求壹種“天人合壹”的狀態,即追求君權保護下的人與自然的和諧統壹。“法律,統治的終結;君主是法律的原始。”中國人的傳統理想人格是“君子”、“民本”、“厭訟”心理、“清官”崇拜和本分,對公權力和專制充滿了極大的敬畏和信任。長期以來,這種公民意識的薄弱嚴重影響了與政治國家權力相抗衡的力量。然而,西方國家與此大相徑庭。自由和私權至上壹直是他們的終身目標,也是立國之本。“我願意自由和危險,但我不想平靜地被奴役”(路翎)。任何壹種法律制度的變革和創新,都是因地制宜的制度創新。像中華民族這樣壹個有著深厚歷史文化底蘊的偉大民族,在法制現代化的進程中,不可能忽視法律文化的多樣性,完全脫離固有的康莊大道去改造自己的法律文化。陪審團制度這種司法制度,或許是研究法律移植的“革命樣板戲”。最受其他國家采用,但到目前為止,其移植成功的例子大概僅限於以英語為母語或主流官方語言的國家。我們靠近日本,從改革之初就吸收了很多國外的先進立法經驗。就連日本學者自己也驕傲地宣稱“日本是全面法律移植的典型成功範例”,但即使在這樣壹個全盤西化的國家,陪審團法也只實施了13年,很少有案例得到執行。退壹步說,就連陪審團制度的發源地英國,現在也不景氣,被廢除了。既然連我們的老主顧都要拋棄它,為什麽還要執著呢?

我們知道,評價壹個法律制度運行是否合理,可以從法律制度運行的效果是否接近理想模式,是否促進了社會文明的演進開始。不難發現,無論是在現行的人民法院組織法中,還是在1996修訂實施的刑事訴訟法中,人民陪審員制度都不再是壹個永恒的規定。從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47條可以看出,人民陪審員制度適用的用語是“或者”,而不是“壹定”或者“必要”。這些模糊的法律文本,顯然註定了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草根命運。當然,絕對準確的語言表達是永遠無法實現的。而且任何程序上的規定,都可以在沒有壹整套配套制度的情況下正常執行。我們沒有或者真的沒有與陪審團制度相關的不間斷原則、審判中心主義、證據排除規則等等。因此,具體司法事務的處理仍然掌握在少數不是陪審員的社會精英手中。

我國另壹位學者將現行陪審團制度的弊端概括為“陪審團的隨意性,陪審團在具體案件中的決定權在於法院,陪審員的選任混亂,陪審團的範圍過廣”。筆者認為,這些應該是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法律運行上的空虛的主要表現,它們反映的本質是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空虛。舉個例子,就像《林元》裏的楊子榮假扮胡彪騙取壹個山雕的信任,他不僅僅是在臉上貼了兩個小胡子,就這樣。他還需要恰當地揣摩強盜的心理,並有非凡的勇氣。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為我國現行的壹項司法制度,並不具備這種“心理投機”和過人的“膽識”——即壹項具體可行的法律制度奠定配套措施和先天稟賦。

人民陪審員制度這壹司法制度的實施,帶來了壹系列的繁文縟節,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必然導致訴訟成本的劇增。訴訟成本的增加也導致司法和經濟效益極低,“高投入低產出”。法學家朱蘇力先生告誡我們,要遵循效用最大化的標準,用最少的錢辦最大的事。古人雲:“法太密而天下之亂生於法,所謂違法也。”法網恢恢,官司太累。不能什麽都急著上法院解決。這樣,人民陪審員制度首先會失去司法效益和經濟效益。

現在有學者認為,陪審團制度雖然增加了壹些費用,但極大地激發了民眾參與審判的意識,加速了司法民主化的進程,其成本與實現的價值相比是值得的。是的,如果真的能喚起民眾參與審判的意識,獲得良好的司法和社會效益,確實值得政府破費。但多年來並非如此。自晚清以來,中國社會經歷了不止壹次的革命。但是,僅僅憑空說說,沒有實質性的推進,是不足以改造整個社會的。“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中國的陪審團制度已經推廣了幾十年,但恐怕仍然很少有人真正知道中國有陪審團制度,更不用說推廣陪審團制度是為了激發人們的法律意識,加快司法民主化的進程。比如只有在審理技術性案件或未成年人案件時,才會邀請婦聯、共青團、工會幹部或政府事務人員擔任人民陪審員”(法學家梁誌平語)。推進司法民主進程,完善司法制度,我們可以做的事情很多,完全沒有必要舍本逐末,導致執行效率極低。

德國思想家伽達默爾認為“預見”是壹種偏見,但沒有它,我們就無法認識客觀世界。可以說,人始終擺脫不了先見之明的影響。他們總是在限制我們,任何環境下都會產生什麽樣的偏見。為了克服法官本身的偏見,我們在主觀上尋找所謂的“同類人”和“壹日壹文,千日千篇”。而且,在這些人的心裏,會不會有壹種“幸運者對待不幸者”的近乎憐憫和幸災樂禍的感覺?在所有發生過的陪審團案件中,都不可避免地引入了許多主觀因素。如何選擇法律事實,對選定的案件事實賦予什麽意義,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陪審員提出什麽問題,他們的假設是什麽。而這壹切都是依附於他們所關心的。所以有壹定價值傾向的陪審員,只會去尋找符合自己想象的事實,從而把經過清洗、過濾的場景呈現給真實情況本身。再說了,什麽叫“同類人”,同齡,同宗,同性,同國籍,同行業,還是別的?如何操作絕對“相同”的被告?和被告相似的人應該去哪裏找?因此,司法活動只是壹種專業的、技術性的判斷,對哈爾馬斯來說並不是理性的對話空間。“普通人不可能直接執法或者直接操作審判過程,就像普通人直接行醫或者控制治療過程,普通人指揮軍隊,控制軍事專業知識壹樣。

此外,壹些地方現在提倡壹種“專家辦案”。這些專家,也就是所謂的法律學者,也算是社會精英。他們不參加評審團不也是另壹種精英話語嗎?大眾話語淹沒精英話語不好,但誰給了專家用精英話語壓制大眾話語的權力?畢竟沒有人能替別人做價值判斷。事實證明,白馬終究不是馬,太荒謬了。只有大眾話語、精英話語、法法語三足鼎立,這樣得出的結論才能保證大部分的正確性。但顯然,人民陪審員制度絕不可能壹蹴而就。

我國有學者認為,人民陪審員制度可以加強對法官的制約,保證審判質量。那麽人民陪審員制度能否實現對司法的有效監督呢?在我看來,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雖然學術界對中國是否存在市民社會仍有爭議,但毫無疑問,中國是壹個輕視私權的社會,傳統意義上的民-臣民性政治文化濃厚,普通民眾對專制和公權力的盲從不是壹朝壹夕可以改變的。此外,在審判制度上,中國屬於強調法官主導地位的威權主義類型,人民陪審員以個人身份參與審判,沒有類似美國的統壹陪審團,進壹步削弱了他們的力量。除了公權力,近年來,隨著“公共領域”的興起,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的無形力量越來越大,也嚴重影響了評審團自身的判斷,屈服於社會壓力,產生了妥協屈服的心態,即“夜鶯沒有貓爪唱不了歌”。那麽,我們完全有理由異口同聲地懷疑這些弱勢群體所做決定的正確性。

此外,由於陪審員的選任刻意追求“外行”,決定了選任的陪審員不太可能具備高超的法律素養。與司法制度相關的整個知識體系是獨立的,既有自己獨特的法律概念和邏輯思維方式,又有自己的語言結構和對話語境。具體規律只有在程序、價值和邏輯思維方式的具體關系中才有意義。因此,在具體的司法程序和法律事實上,普通人民陪審員不可能和專業司法工作者壹樣。耶穌在完全了解猶大的真面目之前,就被羅馬士兵釘在了十字架上。我們這些不知道這些的普通人呢?或許可以通過改革現行的陪審團遴選方式,加強他們的法律培訓來解決這個問題,但這必然會背離“外行人”參與案件審理的初衷,從而陷入無休止的循環。這樣,既然人民陪審員制度根本起不到監督司法的作用,那保留它也就沒有意義了。

“法律是理想與現實的交匯點,就像荷花,它的根牢牢地紮在泥土裏,而花蕾和花瓣則伸向天空。法律是壹種將物質利益的摩擦轉化為理想事物之光的藝術”(在吳·)。“正義的真正危險在於對合理改革的膽怯抵制和對法律慣例的頑固堅持(彼得·德)”。應當看到,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不是要束縛人民的手腳,而是要調動人民的積極性,真正釋放人民最大的能量。從以上分析中,我們不難發現,人民陪審員制度與中國現代法治理念存在差距。色欲泛濫,貪汙腐敗,都是當今中國社會轉型的點。作為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的手段,司法在這方面是如此的薄弱。就像槌子、法衣和法杖壹樣...不能帶來司法現代化,對於人民陪審員制度來說,它只是司法權之外的壹種形式和表意符號,這種符號變化的意義永遠不能誇大。變形與超自然轉化的關系是我國司法改革和司法制度完善中亟待關註的重要問題。需要我們有恒心,有耐心,下大力氣去做長期的工作。顯然,這不是照搬壹套西方模式體系就能改變的。因此,要想定位、構建和完善中國的司法制度,我們現在真正能做的,就是紮紮實實地追求現代司法的內在本質和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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