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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民事糾紛的程序有哪些?

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程序取決於當事人選擇的方式。通過訴訟解決的,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接下來我就給大家介紹壹下關於民事糾紛的處理程序以及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壹、處理民事糾紛有哪些程序?

1,起訴

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提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如不服駁回起訴決定,應在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法院受理後,在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對方,對方在15日內回復,並通知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法院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安排開庭時間

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和承辦人;案件的公開審理將提前3天宣布。

4.開庭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雙方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

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同意解決糾紛。

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內容或者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合議庭應當作出判決(裁定)。

5.句子

同意判決的,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我院法院申請執行;

如果和裁判意見不壹致,需要根據情況區別對待:

裁定: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判決: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二,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1,自助

自助,包括自決與和解。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從而達到維護自身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爭端的壹方依靠自己的力量使另壹方服從。和解是指相互妥協和讓步。兩者的相似之處在於,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糾紛,沒有第三者的參與,也沒有任何規範的約束。

2.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指的是壹種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機制。

調解是指由第三方(調解機構或調解員)來到糾紛雙方中間進行調解和談話,用壹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說服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雙方當事人選定的審理爭議並作出裁決的仲裁機構。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但是,仲裁和調解壹樣,也是基於雙方的意願。只有爭議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仲裁才能開始。

3.公共救濟

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通過審判、判決和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民事訴訟在動態上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在靜態上表現為因訴訟活動而產生的訴訟關系。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組織根據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活動密切相關、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的主體是合法的。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範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和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三、民事糾紛有哪些?

第壹類是婚姻家庭糾紛。包括離婚、離婚財產糾紛、因戀愛引起的財產糾紛、撫養權糾紛、贍養糾紛、撫養權糾紛、收養關系解除、同居關系解除(雙方或壹方在起訴時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或不符合其他結婚條件)、財產分析糾紛、分割糾紛、賠償、補助、保險糾紛。

第二類是房屋糾紛。包括房屋權屬糾紛、房屋買賣糾紛、房屋使用糾紛、房屋租賃糾紛、房屋代管糾紛、房屋典當回贖糾紛、房屋拆遷糾紛、房屋交換糾紛、退出公有房屋糾紛、拆除違章建築糾紛、房屋附著(固定)糾紛。

第三類是繼承糾紛。包括繼承權糾紛、遺贈與扶養協議、遺贈與接受糾紛、遺產分享糾紛、繼承權喪失的確認等。

第四類是債務糾紛。包括借款糾紛、買賣糾紛、抵押糾紛、加工合同(個人和個人)糾紛、代購代銷(個人和個人)糾紛、貸款拖欠糾紛、勞動報酬糾紛、不當得利糾紛、首付款糾紛、無因管理引起的債權糾紛、賬目糾紛。

第五類是人身和財產權利糾紛。包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財產追償糾紛、違約金糾紛、請求消除危險糾紛、財產返還糾紛、排除妨礙糾紛、醫療事故處理糾紛等。

第六類是土地糾紛。包括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宅基地界限糾紛和宅基地的附(定)物糾紛。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

第七類是相鄰關系糾紛。包括采光糾紛、通風糾紛、通道使用糾紛、排水糾紛、排隊竹糾紛、噪音糾紛等。

第八類是其他產權糾紛。包括山林糾紛、水利糾紛、林竹園產權糾紛、產權糾紛。

第九類是人身權糾紛。包括侵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引起的糾紛。

第十類是知識產權糾紛。包括著作權糾紛、發現權糾紛、發明權糾紛等。

第十壹類是適用特別程序的理由。包括選民資格、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撤銷死亡宣告、撤銷宣告失蹤、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認定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定無主財產、拒絕接受指定監護、撤銷監護資格等。

第十二類是指上述十壹類不能包括的其他糾紛或原因。

根據法律,我們可以知道,處理民事糾紛案件的主要程序是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人民法院將受理,然後選擇時間開庭。以上就是給大家帶來壹些民事糾紛案件處理程序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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