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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幾年可以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沒有時間限制,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之壹是分居兩年。

但如果選擇離婚,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夫妻關系破裂,否則法院可能不會判決離婚;否則僅憑分居法院不會認定夫妻感情破裂,不會判決離婚。

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方式只有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

1.夫妻分居後,雙方自願離婚,並就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達成協議的,可以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2.夫妻壹方分居後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訴訟中,調解不成的,應判決準予離婚。但是,這壹規定不能適用於沒有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人。

分離的概念在法律中是標準的。首先,壹定是因為感情不和,而不是因為工作、出差、上學、孩子上學等原因。

其次,必須是持續分離,即要求因感情不和而分離的狀態是持續的。如果雙方同居壹段時間後,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總時間已經達到兩年甚至更長,但由於分居時間不連續,法院很可能不能將其作為準予離婚的依據。

《民法典》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許離婚。

能夠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如下:

1,壹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得到對方認可;

3.雙方往來的信件、郵件可以證明雙方不和、分居的事實;

4.也可以用證人,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但由於證人往往與為其作證的壹方有利害關系,且分居是夫妻“私事”,單獨的證人證言很難被法院采信,需要用其他證據補充。

關於訴訟離婚: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訴訟離婚的程序如下:

壹.起訴

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證據;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要程序。調解有三種結果:壹是經過調解,雙方和解,原告撤訴,訴訟終結;二是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離婚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壹步訴訟程序。

三。審判和判決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判決。

根據《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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