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在長江流域保護和恢復生態環境,從事各項生產、生活、開發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長江流域,是指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區、雲南省、重慶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蘇省、上海市以及甘肅省、陜西省、河南省、貴州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東省、浙江省、福建省的有關縣級行政區域。
第三條長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高度重視保護,不搞大開發;長江保護要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系統治理。
第四條國家建立長江流域協調機制,對長江保護工作進行統壹指導和統籌協調,審議長江保護的重大政策和規劃,協調跨地區、跨部門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長江保護重要工作的落實。
第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國家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的決定,並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長江保護的相關工作。
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保護和修復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維護長江流域生態安全的職責。
長江流域各級河湖負責人對長江的保護負有責任。
第六條長江流域相關地方應當根據需要,在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規劃、監督和執法等方面建立合作機制。,共同促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的保護和修復。
第七條國務院生態環境、資源、水行政、農業農村、標準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和汙染物排放、生態環境修復、水資源節約和集約利用、生態流量、生物多樣性保護、水產養殖、防災減災等標準體系。
第八條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長江流域的土地、礦產、水、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進行調查。,建立資源基礎數據庫,開展資源環境承載力評價,向社會公布長江流域自然資源。
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十年組織壹次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普查,或者根據需要組織專項調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並向社會公布長江流域的野生動物資源。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遊通道等重要棲息地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
第九條長江流域國家協調機制應當在已建站點和監測項目的基礎上,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完善長江流域生態環境、資源、水文、氣象、航運、自然災害等監測網絡體系和監測信息共享機制。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完善生態環境風險報告和預警機制。
第十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長江流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聯動機制,與國家應急體系相銜接,加強長江流域船舶、港口、礦山、化工廠、尾礦庫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
第十壹條國家加強長江流域洪澇、幹旱、森林草原火災、地質災害、地震等監測、預報、預警、防禦、應急和恢復重建體系建設,提高防災減災、抗災救災能力。
第十二條國家長江流域協調機構設立專家咨詢委員會,組織專業機構和人員對長江流域重大發展戰略、政策和規劃開展科技專業咨詢。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長江流域建設項目、重要基礎設施和產業布局規劃對長江流域生態系統影響的第三方評估、分析和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