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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要點

現代票據法主要起源於歐洲。

本票和匯票最初是在意大利和法國發展起來的,作為對外貿易中的交換工具。

支票起源於荷蘭,17世紀中葉傳到英國。

支票最初的功能是作為支付工具。中國是世界上最早生產紙幣的國家。

票據法屬於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1995年5月10日正式頒布,10月1996日起施行。

匯票、支票和本票都可以背書。

權利人分為:權利完整的權利人、權利不完整的權利人和權利瑕疵的權利人。

票據的基本關系有三種:票據原因關系、票據資金關系、票據預留關系。

狹義票據行為主要包括:出票(主票據行為)、背書、承兌、保證和參與(我國無)

票據解釋的原則有:外觀解釋原則、客觀解釋原則和有效解釋原則。

票據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承擔票據責任;未在票據上簽章的,不承擔票據責任。

無授權委托書以代理人名義簽發票據的,由簽發人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越權代理有兩種:增加金額的越權代理和其他越權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對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法上的權利可以分為兩種:與票據行為相關的權利和與票據利益相關的權利。

票據權利包括三個要件:持有票據,要求債務人支付壹定金額。

票據權利的雙重性:對付款請求權的追索

票據權利的取得可以分為原始取得(發行取得、善意取得)和派生取得。

票據法中對價的概念和取得對價的制度主要來源於英美法中客觀對價是等價的,主觀對價是不等價的。

對價和善意是票據取得權的基本要素。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承兌和付款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證明其拒絕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票據權利的行使應當由持票人到票據債務人所在地進行。

保全程序主要包括:按時提示承兌、按時提示付款、按時制作拒絕證明。

票據金額、日期(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能更改,更改後的票據無效。

掛失止付只是票據丟失後票據權利或票據金額的保全方式。

票據權利的恢復有兩種方式:公示催告和訴訟確認票據權利。

公示催告的申請人應當是可以背書的票據的最後持票人,但不限於票據持有人。

公示的通知期限不得少於60日。

票據法壹般將票據抗辯分為物抗辯和人抗辯兩類。

票據債務人可以主張的針對該人的所有抗辯主要有:直接惡意抗辯。

我國票據法對票據時效采取“區別主義”。

非流通票據的利息返還請求權時效為2年。

為了保證票據交易的安全,我國《票據法》采取了嚴格的態度,不允許簽發匯票、本票的空白票據,只對支票簽發有限的空白票據。

中國不允許發行融資券。

付款人和出票人之間必然存在資金關系。

匯票、本票、支票的格式應當統壹,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代理付款的地方不是付款地,而是付款地。

出票人簽發匯票後,應當承擔保證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該責任不能免除。

我國票據法不承認空白背書。

票據的交割和轉讓在我國是不可能發生的,只有背書和轉讓。

背書應在票據背面或便利貼上。

當被背書人是票據背書人時,無論票據是否已到期,只有背書前的背書人或出票人可以追索。

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被拒絕承兌、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已設定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只能進行委托收款背書,不能進行轉讓背書或再次設定質押背書。

我國目前使用的匯票中,需要承兌的主要是商業匯票。

我國只規定了法定的提示承兌時間,沒有規定提示承兌的時間。

提示承兌的效力主要表現為追索權保全的效力。

承兌匯票應在匯票正面標明“承兌”字樣。

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提示承兌的匯票。

我國票據法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我國票據法規定,部分承兌和附條件承兌(不是單純承兌)視為拒絕承兌,從而產生拒絕承兌的效力。

逾期承諾與到期承諾具有同等效力。

保證人應當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人擔任。

票據保證也必須有書面要件,必須在票據上進行。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後未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第壹次支付是賬單支付,第二次支付是賬單還款。

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名,並將匯票交付受票人。

我國票據法規定,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付款人及其代理人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如果在沒有仔細附帶審查的情況下發生重大過失,因他人冒用票據而使當事人遭受損害的,付款人只能根據其過失程度承擔票據以外的過失賠償責任。

對於付款人的善意付款,應確立有效付款,從而免除其向真正的權利人進行二次付款的責任。

各被申請人應對申請人承擔全部還款義務。與請求人相比,各被請求人沒有責任順序,不存在責任分擔。

我國票據法規定,本票只是銀行本票。

本票的特殊規則有:出票人(銀行)資格限制、出票規則限制、提示規則(2個月以內)。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因此,持票人應當在法定提示期限內向出票人要求付款。

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對於異地適用的支票,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期限提示付款。

名詞解釋

匯票:由出票人簽發,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的票據。

本票:出票人簽發的,承諾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國內票據:票據上的所有票據行為都發生在中國境內。

涉外票據:票據行為發生在中國境內和境外。

銀行匯票:由銀行簽發的票據。

商業票據:由銀行以外的人簽發的票據。

票據關系:基於票據行為的當事人之間特有的債權債務關系。

票據關系:基於匯票的票據關系。

本票關系:基於本票的票據關系。

支票關系:基於支票的票據關系。

票據債權人:根據票據關系享有票據權利的人。

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行為應承擔或保證票據債務的人。

非票據關系:雖與票據關系、票據行為有關,但不是基於票據行為的債權債務關系,稱為非票據關系。

票據基本關系:雖與票據有關,但不以票據行為為基礎,而是作為票據行為基礎的法律關系。

票據的原因關系:票據當事人之間票據的簽發和轉讓,必然有壹定的原因。作為票據轉讓原因而發生的法律關系稱為票據原因關系,簡稱票據原因。

票據預約關系:簽發票據前,給票方和收票方就票據種類、金額、到期日等票據事項達成的協議,或背書前就背書事項達成的約定等。,稱為票據預約合同,由此產生的法律關系就是票據預約關系。

票據資金關系:指與票據支付有關的票據付款人與出票人、支票之間的資金基礎關系。

票據行為:具有票據法規定的特定要件和樣式,能夠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票據法律關系的行為,統稱為票據行為。

票據法上的權利:與票據行為或關系有關的權利,但不是票據法特別規定的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指持票人要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付款請求權: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或票據關系的特別助理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追索權:指持票人在支付權利未實現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時,有權支付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

票據權利的行使: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行為。

票據權利保全:指票據持有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的行為。

票據的變造:在票據上記載了依照票據法可以變造的事項後,由依法享有變更式樣權利的人所作的變造,稱為票據的變造。

偽造票據:以他人名義而非真實姓名偽造票據的,稱為票據偽造。

票據的變更:除簽名以外的票據變更稱為票據變更。

票據核銷:通過塗抹的方式將票據上記載的事項抹掉,稱為票據核銷。

票據喪失:持票人或持票人無意放棄票據,但喪失對票據的占有,稱為票據喪失。

掛失止付:是指票據丟失後,由失票人以止付通知的方式通知付款人票據丟失,並請求付款人在止付有效期內不付款的票據權利保全方式。

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拒絕履行對票據債權人的義務的行為。

對物抗辯:在票據抗辯中,所有票據債務人或特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辯。

對人抗辯:在票據抗辯中,所有票據債務人或特定票據債務人都可以對特定持票人的抗辯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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