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包括準備階段、法庭調整階段、法庭辯論階段和判決階段四個部分。
(1)準備階段。
準備階段是審判的前奏,主要包括:確定審判期間後,人民法院應當傳喚當事人到庭,通知訴訟代理人、證人參加訴訟活動;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提交案由和當事人信息。
開庭的時間和地點應當在法庭前的公告欄上宣布和張貼。開庭前,書記員應當了解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審查訴訟代理人的資格和權限。
下面主要闡述回避制度:回避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不允許與案件有壹定利害關系的法官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案件的審理或者訴訟活動的制度。回避下列人員的申請:法官、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2)法院調解階段。
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在訴訟當事人和參與人的參與下,揭示案件真相的壹個訴訟階段。法庭調查的基本程序如下:
(1)由原告宣讀起訴狀,然後由被告宣讀答辯狀。原告應當主要說明其合法權益受到被告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事實,而被告應當重點證明其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的,並提供其被指控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全部證據和規範性文件。
當事人陳述完畢後,將傳喚證人出庭作證或者宣讀證人證言。證人出庭後,法院應當告知其訴訟權利和義務。經法庭許可,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對證人證言進行提問和質證。另外,如果證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出庭,可以宣讀證人證言,但這個證人證言也要經過雙方在法庭上的質證。
(2)在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後,審查書證、物證,宣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發表質證意見。合議庭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的,審判長可以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進入辯論階段。
(3)法庭辯論階段。
法庭辯論階段是各方運用證據和法律規範對案件爭議事實充分發表意見的階段。法庭辯論由審判長主持,由審判長允許當事人發言。辯論中,有與本案有關的新的事實和證據提出,合議庭決定停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再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然後雙方辯論。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應當在原被告人發言後發言。第壹輪辯論結束後,按此順序進入第二輪辯論,反駁對方在最後壹輪辯論中的主要觀點和觀點,進壹步闡明自己的觀點。
相互辯論的次數和時間由審判長決定,但不得限制當事人的辯論權利,不得允許當事人重復自己的意見。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審判長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明時,可以終結法庭辯論程序,宣布休庭。
(4)審議判斷階段。
休庭後,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評議。評議時,合議庭成員應當根據認定的證據,並參考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確認案件事實。
形成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判決。合議庭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但不同意見應當記入合議庭筆錄,合議庭全體成員應當在合議庭筆錄上簽名確認。對於重大疑難案件,院長會上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