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也稱房屋抵押。抵押是指購房者向銀行填寫抵押貸款申請書,並提供身份證、收入證明、房屋買賣合同、保證書等合法證件。銀行承諾經審查合格後向買受人發放貸款,並根據買受人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及銀行與買受人訂立的抵押貸款合同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公證。銀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貸款資金直接劃入賣方賬戶。
房地產擔保公司北京萬財聯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發布的統計數據顯示,2010年末,房貸使用率在國內主要壹線城市已經達到較高水平。在購房按揭貸款方面,貸款比例已經達到70%以上,而且近年來,利用自己的名字或親戚的房產申請房產消費按揭貸款的居民也越來越多。“房貸”已經成為與居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壹種生活方式。
為了規避抵押風險,壹般銀行需要借款人提供具有足夠賠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的擔保證明。如果能找到願意提供擔保、有資金實力的朋友或親戚,可以為銀行出具書面文件和資信證明。如果不能,需要去專業的擔保公司,他們會提供擔保。這時候交的費用就是抵押擔保費。
調整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調整個人轉讓住房的營業稅政策,對個人購買住房不滿5年又轉手的,統壹征稅。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監督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檢查。加大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應用力度,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試點和推廣,堅決堵塞稅收漏洞。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征收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為依法征稅提供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納稅。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稿酬所得數額應減少70%。
個人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公益性慈善機構,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慈善事業的捐贈應當在稅前全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費;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費用,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