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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普通納稅人降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新政策

具體政策:1。符合以下條件的壹般納稅人可選擇在2020年2月12日前重新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12個月(1個月為納稅期)或連續4個季度(1個月為納稅期)2。壹般納稅人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壹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公告》(2065438第1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壹出口退(免)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公告》(2018第2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政策說明:(1)為支持小規模納稅人復工,國家出臺了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減免政策。考慮到疫情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為使納稅人充分享受稅收優惠,9號公告明確,壹般納稅人年銷售額(12月或註冊日前連續四個季度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可選擇在2020年底前註冊為小規模納稅人,註冊後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相應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二)應稅銷售額的具體範圍按照《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幹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不超過12個月或者四個季度的連續經營期內累計取得的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用於申報納稅的銷售額、用於查補的銷售額、用於納稅評估調整的銷售額。納稅人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應稅行為的年度應稅銷售額按照扣除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意外轉讓的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度的應稅銷售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6號)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中的“納稅申報銷售額”是指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全部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和經稅務機關開具發票的銷售額。“查賬補稅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補稅申報當月(或季度)銷售額,不計入納稅期銷售額。(3)登記日(即壹般納稅人辦理小規模納稅人結轉登記手續之日)前經營期不足12個月或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累計應稅銷售額。以1個月為納稅期的納稅人,註冊日前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註冊日前累計應稅銷售額/註冊日前實際經營月份* 12;納稅期為1有1個季度的納稅人,如果註冊日前經營期不足4個季度的,預計年應納稅銷售額=註冊日前累計應納稅銷售額/註冊日前實際經營的季度數*4。(四)符合轉移登記條件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壹般納稅人轉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樣本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壹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及其他增值稅問題的公告》(18號)附件),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不需要提供稅務登記證。主管稅務機關按以下情況處理:1。納稅人申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壹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辦理。2.納稅人填報的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不壹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更正的內容。(5)壹般納稅人重新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重新登記納稅人)後,從登記日的下壹期開始(註:季度納稅人申報從下壹季度開始;按月申報納稅人(從次月開始),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登記之日,增值稅仍按照壹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六)重新登記的納稅人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和重新登記之日當期剩余的期末稅額,統壹計入“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時:1。註冊登記日當期已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收費公路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應已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選擇確認或認證後審核比對;審計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和處理。已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3號,2019)的有關規定執行。2.對於轉移登記日當期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收費公路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已轉移登記的納稅人在取得上述發票後,持稅控設備,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對其進行選擇確認。未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3號,2019)的有關規定執行。(七)重新登記的納稅人在普通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買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從輪換登記日的下壹期起折價、暫緩或者退回的,應當調整重新登記日的當期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註:應按照壹般計稅方法進行調整,調整壹般納稅人上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1.調整後的應納稅額小於登記日當期(即壹般納稅人最後壹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在銷售打折、暫停或退回時沖減當期(即小規模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沖抵的,結轉下期繼續沖抵。2.調整後的應納稅額大於當期(即壹般納稅人最後壹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從“應納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除應納稅額;扣除後仍有余額的,應計入銷售折扣、暫停或退回的當期(即小規模當期)應納稅額,壹並申報繳納。重新登記的納稅人因稅務檢查、補充申報等原因,需要調整壹般納稅人期間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登記納稅人應準確核算“應納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的變化。(八)重新登記的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註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增值稅應稅銷售的,從重新登記的納稅人輪換登記日的下壹期起,按照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登記日前已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種類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已取得的房地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九)重新登記納稅人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發生在壹般納稅人期間,需要補辦增值稅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補辦;在銷售折扣、暫停或退貨等情況下。,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如果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十)重新登記的納稅人和壹般納稅人應及時完成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升級、稅控設備更換發放和自身業務系統調整。(十壹)從事成品油銷售等政策的加油站必須作為壹般納稅人,不能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十二)實行“統壹核算、合並申報、分別納稅”管理模式的總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合並申報”)中的納稅人,符合轉移登記條件的分支機構,可以申請退出合並申報,進行獨立核算,選擇向小規模納稅人轉移登記。(十三)重新登記的納稅人自下壹個登記日起不超過12個月或者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其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按照《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登記。(14)納稅人在2019之前選擇從壹般納稅人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又登記為壹般納稅人的,允許在本年度再次從壹般納稅人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但需要註意的是,今年重新登記的次數只有1,也就是說,今年重新登記後選擇重新登記為壹般納稅人的,今年不能重新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界定二手車經銷環節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第六條壹般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的,2020年6月65438+2月31日前, 可以選擇重新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重新登記日前12個月(1個納稅期為1個月)或連續四個季度(1個納稅期為1個季度)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八條壹般納稅人重新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壹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及其他增值稅若幹問題的公告》(2065438第1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壹出口退(免)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公告》(2065438第2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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