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房兩賣,是指將壹套房產賣給多個買家。除了有合同詐騙罪的嫌疑外,還具有壹些與刑法中的合同詐騙罪非常相似的特征。所謂合同詐騙罪,是指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2.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客體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詐騙罪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詐騙方法,騙取大量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詐騙,在形式上包括兩種:壹種是捏造事實,壹種是隱瞞真相;本質上是壹種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房屋買賣過程中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
1,協商解決,根據國家價格管理法律法規,商品房銷售價格由房地產企業與購房人根據市場供求關系協商確定,房地產企業應按規定實行“壹套壹標”,明碼標價,接受監督。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發生沖突和爭議,應根據本合同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2.調解和解是指在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糾紛時,由壹方當事人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按照商品房買賣的法規和政策,通過說服教育,使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相互理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得到及時解決的壹種方式。
3.仲裁解決又稱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行政規章,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作出對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仲裁委員會與行政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仲裁裁決壹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如果要通過仲裁解決糾紛,買家和開發商必須有仲裁協議,自願將糾紛提交仲裁。如果雙方中有壹方不願意將爭議提交仲裁,那麽爭議就不能通過這種方式解決。
4.行政和解,購房糾紛行政和解是指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不成或者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反悔,或者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向行政部門投訴,行政部門處理其糾紛的具體行政行為。就方式而言,行政和解壹般要經過壹級行政決定和行政復議兩個階段。其中,壹級行政決定是行政復議的前提和必經程序。包括購房糾紛在內的房地產案件的行政復議,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進行。
5.訴訟和解,購房糾紛訴訟和解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解決購房糾紛的壹種方式。購房糾紛訴訟有兩種: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購房糾紛中平等的民事主體,即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購房糾紛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部分地方人民法院有專門的不動產審判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的壹方是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另壹方是對前者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購房糾紛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
(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
(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