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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法律問題:性侵和強奸有什麽區別?

1,範圍差異:

性侵和強奸是包容和被包容的關系。強奸壹定是性侵,但性侵不僅限於強奸。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奸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誌,強迫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因此,強奸罪的客體首先必須是女性,其次主體必須是男性(在我國,實踐和理論中對強奸罪的理解仍不涉及女性同性強奸,女性只能成為同壹犯罪中強奸罪的主體)。也有發生性行為的主觀動機。

性侵包括的範圍更廣,只要是違背他的意願,都可以和性活動有關。至於異性是否不限,是否發生性關系不限。只要是和性有關的。刑法中的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就是典型的性侵害。

在實踐中,如果壹個男人強行猥褻其他男人,他也可以受到治安處罰或者提起民事訴訟,這些都屬於性侵犯的範疇。

2、懲罰的區別:

性侵害,法定最低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其中強奸罪為無期徒刑和死刑。

對於強奸罪,最低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擴展數據性侵犯的主要形式:

1,宗教類型

聯合國報告指出,多年來,全球有數萬名兒童遭到基督教神職人員的系統性侵犯。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要求天主教會公開有戀童癖和掩蓋罪行的神職人員的檔案。

2.暴力型

暴力性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野蠻的手段,如用兇器威脅、劫持被害人,或以暴力威脅結合言語恐嚇,從而強奸、猥褻女同學。暴力性侵犯的特點如下:

第壹,手段殘忍——當性犯罪者實施性侵時,必然會遭到受害者的反抗,所以很多性犯罪者往往會訴諸暴力和殘暴來達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二、行為無恥——為了達到侵害被害人的目的,犯罪分子往往厚顏無恥地不擇手段,比野生動物還要瘋狂地破壞、羞辱被害人。

第三,集團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集團糾纏對受害者進行性侵。這是因為,人多了,很容易制服受害者的反抗,達到目的;還會讓壹個原本不敢犯罪的單身罪犯膽大妄為,危害極大。

第四,容易誘發其他犯罪——性犯罪,同時也常常誘發其他犯罪,如收受錢色、殺人、嫉妒、聚眾鬥毆等性事件。

3.壓力類型

強迫性性侵害是指利用自己的權力、職務、地位,引誘或威脅向其索取某種東西的被害人,從而強迫被害人與其發生非暴力性行為。其特點如下:

第壹,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乘人之危迫使被害人就範。

第二,設置陷阱,引誘受害人上鉤。

第三,利用過錯或隱私脅迫受害人。

4.社會類型

社會性侵是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裏的性侵。和受害人約會的大多是熟人,同學,老鄉,甚至男朋友。社會性侵又稱熟人強奸、性強奸、無聲強奸、醉酒強奸等。受害者身心受到傷害後,往往因為各種原因不敢暴露。

5.誘惑型

誘奸型性侵害是指利用被害人追求快感、貪圖金錢的心理,對被害人進行引誘的性侵害行為。

6、滋擾型

妨害侵權的主要形式:

壹、利用接近女生的機會有意識地摸自己的乳房,摸自己的身體和大腿,在公交車、商店等公共場所有意識地擠女生。

二是揭露生殖器等異常性騷擾。

三是對女生無理取鬧,無理糾纏,用汙言穢語挑逗或做出猥褻、侮辱的舉動,甚至可能發展成集體輪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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