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壹家八口山洪死亡引發的繼承糾紛後來怎麽樣了?

壹家八口山洪死亡引發的繼承糾紛後來怎麽樣了?

2015年8月3日下午5: 15,Xi市長安區王莽街道何曉玉村突發山洪,9人被山洪沖走。救援人員經過兩天的搜救,找到了9具遇難者遺體,其中8人是家屬。壹家人之所以壹起上山,是為了給老人過生日。

這件事涉及到壹樁遺產訴訟。據了解,2065438+2005年8月案發前,吳家剛回遷安置,吳明父母和哥哥家留下幾套房產。吳明嫂子(在事故中死亡)的家人認為,這些房產應該由他們繼承。2065438+2009年3月,吳明嫂子的家人起訴吳明,要求繼承這部分財產。

起訴狀稱,對方認為,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事故發生後,應推定吳明的父母先於其哥哥、嫂子死亡;吳明的哥哥和嫂子先於孩子去世;吳明的哥哥是其父母的法定繼承人,應繼承兩位老人的遺產;吳明哥哥和嫂子的子女是吳明哥哥家的法定繼承人,應當繼承吳明哥哥的全部遺產。

吳明嫂子的父母和吳明哥哥的子女是其嫂子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別繼承吳明嫂子三分之壹的遺產;吳明哥哥的孩子死亡後,吳明嫂子的父母是法定繼承人,應各繼承孩子遺產的壹半;吳明嫂子的父親去世後(2015438+01),老人的子女(三個)和吳明嫂子的母親應繼承相應份額的遺產。

另外,在這起繼承案件之前,吳明嫂子的家人起訴Xi市公安局長安分局,要求更改吳明哥哥死亡證明上的死亡時間(原死亡證明為2065438+2005年8月4日,後改為2065438+2005年8月3日)。

法院經審理查明,吳明的哥哥和嫂子婚後購買了壹套商品房,並登記在他們嫂子的名下。此外,爭議財產主要來源於吳明母親名下某村舊房拆遷安置所得。2011房屋拆遷,吳明的哥哥作為被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確認面積649.96平方米,安置房614.96平方米,經濟發展用房40平方米。?

2011,1年10月,吳明與哥哥、父親簽訂協議,確認老房子649.96平方米中的122.6平方米歸吳明所有,應確認搬回來拿鑰匙時在吳明名下。另外,吳明母親的商業面積為20平米,兩兄弟各提供10平米,以後寫在吳明母親名下。?

之後,吳明搬回了其弟名下的6套房產,經濟開發用房只享有權益,並未實際分配。此外,吳明在拆遷前自建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此外,關於被拆遷舊房的改造建設,原告主張吳明的哥哥、妻子借款建設;吳明說,房子是他和父親壹起蓋的,哥哥和嫂子沒有出資。

擴展數據

被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根據本案事實,我弟弟在涉案房屋拆遷中的份額屬於其婚前個人資產,我父母持有的份額屬於我父母財產。如果我弟弟去世了,他的份額應該由他的父母、配偶、子女繼承。如果我父母去世,應該分別由大哥、老二和吳家女兒繼承。?

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和大哥死於同壹事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推定長兄父母先死亡,長兄父母死亡後,繼承長兄父母的財產,長兄作為第壹繼承人,有權繼承父母的財產。?

因為繼承必須發生在被繼承人(繼承人)死亡之後,如果長兄的配偶和子女先死亡,長兄後死亡,那麽當配偶和子女死亡時,長兄還活著,既沒有繼承自己的財產,也沒有繼承被繼承父母的遺產。老板去世後,配偶和子女已經因為先去世而失去了繼承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未放棄繼承,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其法定繼承人”,即長子繼承遺產中長子的份額,因長子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中長子的份額。

長子的第壹順序繼承人是長子的父母、配偶和子女。由於長子的父母已經去世,沒有配偶和子女,第壹順序繼承人沒有了,應該由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涉案的祖父母已經去世,最大的孩子沒有兄弟姐妹。此時,長子的祖父母將繼承長子的份額。

  • 上一篇:社區法治教育工作日程怎麽寫
  • 下一篇:原始股和職工股的區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