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產補償原則
財產賠償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之壹,是指無論侵權行為造成財產損害、人身傷害還是精神損害,財產賠償都是唯壹的方法,其他方法都做不到。
確認財產賠償規則,就是要明確侵權行為造成的壹切損害,都必須以財產的形式進行賠償。從這壹規則出發,所有侵權損害賠償案件都必須得到公平合理的處理,體現平等賠償原則。受害人因損害得到的賠償,只能填補實際損害,不能彌補不足,也不能不當得利。同時,責令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是適當的,不應讓其承擔過重的賠償責任。
二、過失相抵原則
過失相抵是在損害賠償債中過失成立的基礎上,減輕加害人責任的規則。過失相抵原則既適用於過失,也適用於侵權。
在中國侵權法中與過失壹直被稱為混合過失,民法侵權法中稱為與過失,普通法中稱為* * *與過失。混合過錯概念源於前蘇聯民法理論,不能概括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情形。
第三,全額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是侵權賠償的基本規則,是指侵權人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行為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為依據。也就是說,賠償僅限於造成的實際損害,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總賠償是由損害賠償的函數決定的。既然損害賠償的基本功能是補償財產損失,那麽以全部賠償作為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大小的基本原則是非常公平合理的。
第四,盈虧平衡原則
損益相抵,又稱損益相抵,是指賠償權利人因損害發生的原因相同,應當從損害數額中扣除利益,賠償義務人應當對差額進行賠償,以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規則。
損益相抵的法律特征是:第壹,損益相抵原則是損害賠償的債的原則,適用於所有確定損害賠償責任的場合,不僅有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則,也有違約損害賠償的規則。第二,損益平衡原則是確定侵權責任範圍和如何承擔的原則。不是解決是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則,而是在損害賠償責任已經確定由加害人承擔的前提下,確定加害人應當如何承擔民事責任,承擔多少賠償責任的規則。第三,損益相抵確定的賠償對象是損害數額與同壹原因產生的利息數額的差額,而不是損害總額。第四,損益平衡應由法官依職權行使。在訴訟中,法官可以根據確認的證據適用這壹原則,而不必等待當事人的主張。
確定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首先要確定醫療行為本身是否存在過錯,有過錯才能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賠償責任。有過錯並不意味著承擔全部責任,還要看過錯行為對受害方的損害結果承擔的責任程度,承擔多大的賠償責任。即醫療方承擔的賠償份額應當與其過錯對損害後果的作用相壹致,體現了適用於醫療事故賠償的“過錯原則”。過錯大,事故等級就高,賠償金額就高,比例就大。否則事故等級低,賠償比例小,賠償金額小。另壹方面,更有利於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這就要求在司法實踐中,醫療機構在被認定為醫療事故後,不得被判定承擔全部責任,使醫療機構承擔超過其造成損害的實際責任的賠償義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避免醫療過失責任較小的後果,使患者得不到賠償。例如,無名氏因重感冒住院。按照醫生的處方,護士在配制青黴素時沒有做皮試,輸液時私自離開。此時,為了殺死女子,其丈夫趁女子熟睡之機註射毒藥。結果,那個女人死了。經法醫鑒定,該女子死於中毒而非青黴素過敏。顯然,在本案的民事責任中,醫療機構承擔的是護士因個人原因擅離崗位,未按規定在床邊觀察,導致悲劇發生的責任。但該女子的死亡是丈夫被害所致,醫療機構對這壹結果只能承擔壹小部分責任。不能認定為違約,承擔全部責任。
醫療損害賠償原則包括在具體案件中與醫療事故等級相適應的原則、醫療事故損害中醫療過失的責任程度、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的關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是醫療事故,賠償費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壹次性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18條* * *患者在醫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千二百二十壹條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二十四條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活動的;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緊急情況下,盡到了合理診療的義務;
(3)由於當時的醫療水平,診治困難。
前款第壹項情形,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