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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倫理學第八章:死亡標準與醫學倫理

第二節死亡標準與醫學倫理

死亡是壹個過程,但人不會等到生物的死亡來臨才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基於生死之間的壹個臨界點,這個臨界點就是死亡的標準。

第壹,傳統的死亡標準

(A)傳統死亡標準概述

所謂傳統死亡標準,是指心肺死亡的標準。醫學上實際采用的傳統死亡標準是脈搏、呼吸、血壓停止或消失。

(二)傳統死亡標準的局限性和倫理問題

傳統死亡標準的局限性。

死亡判斷不夠準確。傳統的心肺死亡標準在現實中經常遇到挑戰。

現代心臟移植技術徹底打破了心肺功能喪失就意味著死亡的規則。因為健康的心臟可以移植到另壹個心力衰竭或衰竭的病人身上。

另壹方面,在先進醫療設備的幫助下維持心跳和呼吸並不意味著這個人還活著,因為壹旦設備被移除,心跳和呼吸就會立即停止。

2.傳統死亡標準帶來的倫理問題。

(1)對死亡的判斷不準確,使得醫護人員在面對垂危病人時,陷入了何時停止搶救病人的倫理困境。過早停止搶救顯然意味著患者失去生存機會,而盲目搶救已經失去搶救價值的患者,是醫療衛生資源的浪費,也會增加患者家庭的經濟和心理負擔。可見,傳統的心肺死亡標準正面臨著嚴峻的倫理和法律挑戰。

(2)對采用新醫療技術的影響。科學的發展使許多高科技醫療技術得以應用於臨床,給許多垂危的病人帶來了生存的機會。然而,傳統的死亡標準對壹些技術的應用造成了障礙。比如器官移植,主要看身體器官和屍體器官的來源。在傳統的死亡標準下,實際上意味著器官的死亡,所以如果以屍體器官作為供體,存活率太低。現代醫學研究表明,壹個遭受嚴重腦損傷、深度昏迷、無自主呼吸、完全依靠機械維持心肺功能的腦死亡者,是器官移植最理想的供體。按照傳統的死亡標準,這種移植是不道德的。

二、現代腦死亡標準

(壹)腦死亡標準的含義

1968,美國哈佛醫學院與比徹(H?k?Bee-cher)教授為主席,由醫生、神學家、律師和哲學家組成的死亡定義特別委員會發表了壹份報告,提出了腦死亡的定義和標準。他們將死亡定義為“不可逆昏迷”或“腦死亡”,包括四個標準:(1)深度昏迷,對外界刺激和內在需要沒有知覺和反應;(2)沒有隨意的肌肉運動和呼吸;(3)各種反射消失;(4)腦電圖波形平直。以上四項要求在24小時內重復檢測,結果不變,排除體溫低於32℃或只是大量服用巴比妥類藥物等中樞神經系統抑制劑的兩種情況。如果達到這個標準,就可以判定為死亡。

對於腦死亡,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1,腦死亡和心肺死亡的區別

2.腦死亡和植物人不同。

(二)現代腦死亡標準的倫理意義

1.科學判斷死亡,腦死亡和確定死亡是最準確的。到目前為止,沒有壹例采用腦死亡的標準來診斷死亡是錯誤的。因為腦死亡是不可逆的。英國16位學者報告了1036例臨床診斷腦死亡患者。雖然全力搶救,但無壹生還。

2.有利於合理利用有限衛生資源的人的基本特征在於他們的意識狀態,這種意識狀態與中樞神經系統相聯系。如果作為意識載體的人腦死亡了,意識狀態就會立即消失,也就意味著他失去了作為人的本質特征。從生活質量來說,沒有存在的價值,應該放棄對他們的拯救和維護。

3.有利於器官移植。因為腦組織對缺氧最敏感,當腦組織因缺氧而死亡時,其他組織器官仍保持活力。如果按照腦死亡的標準診斷供體,可以及時提供高質量的“活”器官進行移植。壹般來說,高質量的器官大多來自於那些死於意外的人。據統計,美國每年約有4萬至5萬人死於車禍,其中約壹半是腦死亡。

4.它有利於道德和法律責任的確定。人的死亡是壹個從器官到組織再到細胞的生命物質系統崩潰的復雜而不可逆的過程。決定壹個人死亡的關鍵是找到生死臨界點,這壹點非常重要,因為這關系到何時停止搶救和規避法律和倫理責任的問題,以及規避殺人嫌疑的問題。

第三,正確對待死亡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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