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院保安的勞動合同是有效合同嗎?這是壹份有效的合同。如果醫院在申請賠償時拒絕賠償,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申請勞動仲裁。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二,違反勞動合同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有兩種方式。第壹種方式是賠償損失。即約定違約方賠償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二是約定違約金。這樣,我們應該註意根據雇員的承受能力確定具體數額,以免出現明顯不公平的情況。另外,所謂違約,不是壹般的違約,而是嚴重違約,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比如員工違約、單位違法解除員工合同等。1,雇主違約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2.勞動者的違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約定服務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壹)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3]第三,與勞動合同相關的賠償規定,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補償勞動者,但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1。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賠償二倍工資。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3.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辭退員工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來源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最長支付雙倍工資11個月。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賠償。綜上所述,醫院保安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具有法律效益。合同壹經簽訂,就必須按照合同中的規定執行。如有違反,由違規方承擔相應的違規責任。如果用人單位壹開始就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將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簽訂合同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賠償金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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