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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城市建成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鎮(鄉、街道)建成區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堅持統壹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實行依法管理、科學管理、文明管理。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的具體工作,並對居(村)民委員會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公安、交通運輸、教育、財政、水利、園林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綜合目標,采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服務能力。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相適應的資金投入和經費保障機制,所需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市容環境衛生服務市場化、社會化,創新市容環境衛生服務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運營。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公眾有序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文明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安排有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益性宣傳內容。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舉報電子郵箱等。,並向社會公布;對受理的舉報,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八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聘請市容環境衛生監督員協助宣傳教育和糾正違法行為。第九條提倡和鼓勵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村)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自律公約,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第二章責任區制度第十條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責任區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場所及其周邊區域。

城市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對管理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壹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廣場、綠地、水域、公廁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但有關單位或者部門已明確負責的除外;

(二)街道、居民區、城中村,由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清掃保潔和環衛壹體化作業,由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部門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

(三)商店、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場所、證券市場、賓館、飯店等場所由經營單位或者物業服務單位負責;

(四)穿越城市道路、車站、碼頭、停車場、公共汽車站及其管理範圍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城市範圍內的河流、湖泊等水域和岸線,由使用者或管理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場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文化、體育、娛樂、遊覽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風景名勝區、科技園區、工業園區和經濟開發區範圍內的公共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等單位以及廠礦企業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不明確的,由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並告知;跨行政區域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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