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揚州段、高郵湖、寶應湖、邵伯湖、白馬湖和長江揚州段漁業資源以及國家級水產種質保護區和射陽湖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漁業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漁業資源保護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財政資金保障,鼓勵漁業資源保護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加強漁業資源增殖保護和水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揚州生態科技新城、揚州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各自區域內漁業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漁業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五條市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漁業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縣(市、區)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文化旅遊、民間宗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漁業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漁業部門應當做好漁業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提高全社會的漁業資源保護意識。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對保護漁業資源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八條市和縣(市、區)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產種質資源保護,組織開展物種保護和繁殖活動。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從事捕撈活動。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重點保護珍稀、瀕危、珍貴水生生物資源及其原產地。
采集菱角、蓮藕、芡實等水生野生經濟植物,按規定留種、留株、合理輪作。第十條市、縣(市、區)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魚、蝦、蟹、貝、藻等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等重要漁業水域的保護。第十壹條在養殖規劃確定的國有水域、灘塗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養殖證。第十二條從事漁業生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飼料和餌料;
(二)合理飼養、施肥和使用藥物,防止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三)及時合理處置被汙染或含病原體的水體和死亡的繁殖生物,防止疾病傳播和水汙染;
(四)防止外來物種逃逸造成開放水域的種質資源汙染。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的水產苗種必須附有質量證明和檢疫證明。第十四條市、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自然水域水生生物資源狀況、水域生態環境特點等因素,制定增殖放流規劃和實施方案,科學確定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區域、時間、種類、規格和數量。第十五條進行大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前15向當地漁業主管部門報告種類、數量、規格、時間和地點等事項,並接受監督檢查。
不符合生態要求的養殖、外來物種、雜交種、轉基因物種及其他水生物種不得釋放到自然水域。
各種協會、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的放生活動,也應按照增殖放生的規定執行,並接受監督,以免造成生態災難。第十六條本市實行捕撈限額和捕撈許可證制度。捕撈許可證由當地市、縣(市、區)漁業主管部門發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七條市和縣(市、區)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確定重點保護漁業資源的種類和采捕標準。在重要魚、蝦、蟹、貝類、藻類和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規定禁漁期和禁漁期,制定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和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第十八條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
禁止在禁漁區或禁漁期出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禁止攜帶炸魚、毒魚、電魚等裝置和器具、禁用漁具、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入禁漁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