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處罰權和管理權的分離,人為制造了城管與其管理對象的對立。作為壹個除了處罰沒有其他管理職能的部門,“城管”在行政相對人眼中的形象可想而知,更何況城管的管理對象多是生活在社會下層的人。
二是執法人員整體素質不夠高,法律意識不夠強。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法律意識直接關系到執法質量。目前,我國在城管執法中使用粗暴、野蠻手段實現嚴格執法的現象屢見不鮮,枉法現象層出不窮。導致公眾對法律的理解扭曲,覺得制定法律不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是為了強行打壓自己的根源。法律是衡量人們各種行為正確與否的標尺,但並不要求使用暴力或不文明手段就能達到法律規定的要求,文明執法才是根本體現。
三是執法不能嚴格按照程序,權責劃分不明確。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過程中,特別是在影響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中,很多情況下沒有遵循法定程序。在行政處罰案件中,存在程序違法、枉法和人為剝奪當事人權利等現象,有的執法人員不出示證件執法;不要發布扣押物品清單;個別人員還習慣於簡單的畫圖,撕毀罰款單,不按預定格式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極少數單位超範圍適用速記程序;罰款不開收據或用其他白條代替;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予以拘留;未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聽證等。,有的單位不按規定辦事,擅自低價處理罰沒財物。同時,壹些地方執法不公,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在城市管理中,不同層級的行政機關之間、同級行政機關不同部門之間權責劃分不明確,導致相互推諉扯皮,拖延解決問題的時間,導致執法效率和質量低下,嚴重影響城市管理和城市發展的進度。
四是城管行政執法缺乏有效監督。在行政執法中,是行政執法權力的行使者——行政執法部門缺乏自我約束機制,以及外部監督制約不力的問題,導致整個行政執法監督機制運行失靈。客觀地說,僅僅依靠內部監督是不夠的。往往上級只有在有電話有要求的情況下才會去做。目前,各地行政執法存在著重視突擊監督而忽視經常性監督、重視出事時監督而忽視事前預防監督、重視實體法實施監督而忽視程序法實施監督、重視行政執法個人監督而忽視行政執法機關監督等現象。導致公眾在受到不文明執法侵害或損害時,無法通過有效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損害了執法隊伍的整體形象。
五是執法人員安全保障措施薄弱,被管理對象救濟渠道不夠暢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是適應市場的需要而進行的,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促進城市的發展,保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但由於人們法律意識不高等原因,執法人員可能會受到惡語威脅和人身攻擊。導致執法人員無法放心大膽地投入工作,影響了執法活動的有效性。與此同時,被管理對象的救濟渠道也極度缺乏。這些被管理的人大部分都是生活沒有保障的低收入人群。當他們的行為被禁止後,他們可能就真的沒有別的謀生之道了。因此,我們應該完善相應的救濟措施,幫助他們找到合法的、合適的謀生方式。
六是城市管理的要求和標準不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水平。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中國的經濟發展確實可以用突飛猛進來形容。人民生活水平相應提高,城市化進程也在推進。但由於城市中大量的勞動者是從農村進城打工謀生的農民,他們的文化素養和法律意識不高,能夠從事的行業非常狹窄。所以,即使他們觸犯了法律,他們自己也未必意識到。因此,城市管理的標準應根據不同的對象做出不同的要求,以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