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體系建設不完善。
首先,立法沒有充分促進和保護商業環境。在當前的地方立法中,以人為本、為商立法的理念還沒有完全確立。壹些立法項目過於強調對重點領域、外資等企業的政策支持,壹定程度上造成了對其他市場主體的不公平競爭。公眾參與立法不夠,征求公眾意見流於形式,商事主體有序參與的渠道有待進壹步拓寬。立法過程缺乏有效的論證和成本分析,商事主體的利益得不到充分論證。
二是立法滯後於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創新實踐的需要。目前,壹些地區的商業法律法規仍然有效。
處於空白狀態,如集體土地拆遷、產業投資項目審批等。,迫切需要省級乃至國家在法律層面的頂層設計。
取消審批、下放行政權力等重點改革事項需要及時調整。
第三,立法和商業實踐脫節。壹些法律規定過於原則,配套實施意見和標準不能及時出臺,法律實施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如房屋租賃稅和個人所得稅,由於缺乏對個人收入和租金收入的監控手段和扣繳手段,偷稅漏稅現象較為突出。目前還存在法律條文不統壹、法律規範之間缺乏必然聯系等問題。政府服務水平有待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效率不高。各地審批事項數量差異較大,壹些地方對取消的審批事項執行存在問題。壹些審批事項
手續繁雜,辦理時間長,效率低,阻礙了企業的發展。在壹些地方,行政審批過程中,多個審批統稱為壹個審批。表面上看,審批事項少了,但並沒有起到減輕企業負擔的作用。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不清。政府不當幹預市場的現象在政府招商引資中依然突出,在行業準入、項目審核、用地、環保、安全生產、稅收等方面存在突破政策“紅線”、過度保護企業的現象。企業政府服務缺乏有效的制度監督。在加強政府績效管理方面,規範和完善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
在辦結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方面還缺乏制度設計,對行政服務行為缺乏效能監督,接受群眾監督評價機制不完善。壹些地方政府對各類損害商事主體的職務行為處罰機制不完善。
問責制不足。
市場秩序不夠規範。
壹是誠信體系不健全。
江蘇的信用體系建設雖然走在全國前列,但缺乏剛性的制度推動。* * *享受、收集和保存信用信息,
披露,以及信用評估和信用服務,缺乏具體的制度。假冒偽劣、欺詐、低價傾銷、不正當競爭、騙取貸款、非法融資和逃廢債務等問題在壹些地方和行業仍然存在,擾亂了金融秩序,損害了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二是行政執法水平有待提高。在市場執法中,壹些執法人員素質不高,不熟悉法律法規,不老練。
了解執法程序、執法要求和相關調查取證。
有的重罰輕糾,甚至只罰不糾,有的重實體輕程序,越位、缺位、錯位問題也比較突出。同時,基層執法存在權責不對等的問題。鄉鎮、街道基層政府直接為商戶提供政府服務,但無權監管環保、安全生產,還要承擔屬地責任,權責不對應,導致大量市場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糾正。
三是企業負擔仍然過重。目前,江蘇通過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和清理減費,有效控制了企業負擔,但企業在政府性基金和社會保險方面的負擔仍然較重。部分企業反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險捆綁且單位要承擔較高比例的繳費,增加了企業生源。
生產經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