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擅離職守、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由應急管理部處以其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
對逃匿的,拘留十五日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決定。
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行使下列職權:
1,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2、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疏散作業人員,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後,經審查批準,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4.查封或者扣押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物品的設施、設備、器材,查封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並依法作出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壹、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1,建立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2、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
4、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組織建立和實施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防機制,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綜上所述,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或者參與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三)組織危險源辨識和評價,督促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
(四)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的落實。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立專職安全生產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壹百壹十五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應急管理部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
其中,依照本法第九十五條、第壹百壹十條、第壹百壹十四條的規定,對民用航空、鐵路、電力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