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企業合並、兼並或者重組而轉讓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轉讓手續。
(3)根據法院判決轉讓商標專用權的,還應當辦理轉讓手續。
商標轉讓或過戶應填寫商標轉讓/註冊申請書。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經申請但未被核準註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或者出讓。
申請轉讓註冊商標有兩種方式:(1)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2)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辦理。
三。轉讓文書的格式轉讓文書的格式只有壹種,即“轉讓申請書/註冊商標申請書”。
四。辦理申請的三個步驟(1)準備申請文件時需要提交的申請文件有:(1)商標轉讓/註冊申請書(2)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3)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受讓方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4)。還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5)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字確認的中文譯文1,按申請書中的要求逐壹填寫,必須打字或打印;2.轉讓每個商標(每個註冊號)的,提交申請書1份,由轉讓人和受讓人蓋章或簽名,受讓人辦理相關手續;3、申請人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的,除提交申請書外,還需提交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轉讓申請的,無需提供轉讓方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受讓方為自然人的,且是本人辦理的,出示本人身份證,提交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即可。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4.轉讓商標的,轉讓人不能蓋章的,受讓人應當提交其有權接受該商標的證明或者法律文件。
比如,企業因合並、兼並、重組而轉讓商標的,應當提交合並、兼並、重組文件和註冊部門出具的證明。合並、兼並或改制文件應證明商標權由受讓方繼承,註冊部門應證明原註冊人與受讓方的關系及原註冊人已不存在的實際狀態;因法院判決而轉讓商標的,應當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件。法律文書上的被執行人名稱和接受該商標的企業名稱應當與申請中的轉讓人名稱和受讓人名稱壹致。
5.申請轉讓的商標為* * * *商標的,還應提交以下文件:a .商標由壹人轉讓給數人* * * *的,轉讓申請書壹欄應填寫受讓人的名稱和地址,受讓人的印章應加蓋代表人印章。附頁轉讓後的其他* * *業主名單應填寫其他* * *業主的姓名。
B.商標由幾個人轉讓給壹個人的,在填寫轉讓申請書時,應當在轉讓人姓名和地址壹欄填寫原代表的姓名和地址,轉讓人的印章應當加蓋原代表的印章;受讓方的名稱和地址應填寫在相應欄內並蓋章。
轉讓前應在附表《其他* * *業主名單》中填寫原其他* * *業主的姓名,並加蓋印章。原其他* * *業主的地址不需要填寫。
c、因* * *有* * *某人的商標發生變更(包括* * *人的增減)而申請轉讓的,在填寫申請表時,應在申請表中轉讓人姓名和地址壹欄填寫原代表的姓名和地址,轉讓人蓋章應加蓋原代表的印章, 並且原其他* * *人的姓名應填寫在附頁的轉讓前其他* * *人姓名列表中。 申請書的受讓方名稱和地址欄應填寫受讓方代表的名稱和地址,受讓方應加蓋受讓方代表的印章。轉讓後的其他* * *人姓名應填寫在附頁的《轉讓後其他* * *人姓名壹覽表》中並加蓋印章。
不需要在附件列表中填寫其他人的地址。
(2)提交申請表1。申請人直接去商標註冊大廳的,申請表準備好後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窗口工作人員確認申請表是否合格。
2、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由商標代理機構將申請書送達商標局。
(三)過戶費的繳納壹個過戶申請需要繳納1,000元的過戶費。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申請人應當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轉讓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轉讓費從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
動詞 (verb的縮寫)註意事項1。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壹並轉讓。
2.轉讓申請提交壹個月後,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填寫的地址向受讓人郵寄《受理通知書》,同時按照商標局記載的註冊人地址向註冊人寄送《受理通知書》副本。
3.轉讓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商標局將根據申請書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4.轉讓申請被核準後,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填寫的地址向受讓人郵寄轉讓證明,並對商標轉讓進行公告。
證書上的簽字日期為公告日期,受讓人自該日期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5.因其他原因不能核準轉讓申請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
6.轉讓申請中的受讓人為多人所有的,商標局的相關通知或證明只發給代表人。
其他* * *人需要證明的,應當申請補發。
7.如果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轉讓申請,商標局將不會直接與申請人有任何往來,所有文件都將發送給商標代理機構。
8.申請的類別應當按照《商標註冊證》核準的國際分類填寫。
不及物動詞特別聲明(1)以上內容並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發布的正式文件。所以所有內容都是指導性的,沒有法律約束力。
(2)以上內容於2006年7月修訂。以後如有變動,或與商標註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壹致,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