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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學生患有精神障礙或者感染。

(201年3月36543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學校教育教學過程中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三條預防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應當堅持安全第壹、多方合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原則。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應當堅持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舉辦者、學校、學校教職員工、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應當共同承擔預防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保障學生人身安全的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工作機制,組織、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學校,維護學校周邊環境安全,做好本轄區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學校維護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配合做好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工作。

第六條學校依法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學生的責任,應當對學生進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積極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應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隱患;發生傷害事故時,應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學生。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年齡和認知能力,采取相應的方法和措施,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

第七條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八條學生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與學校的聯系,及時交流和反饋學生生理、心理、情緒等方面的情況,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學生的監護職責,加強日常安全教育和保護。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其他具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代為照顧,並將委托情況告知學校,並與被委托的監護人、學生和學校保持聯系。

第九條鼓勵學校投保學校責任保險和附加無過失責任保險,保險費用不得向學生收取。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所需經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鼓勵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辦理學生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

鼓勵保險公司開發符合學生人身安全需求的保險產品。

第二章學校的預防職責

第十條學校應當建立並落實下列安全制度:

(壹)落實以校長(主任)為第壹責任人的學生安全管理責任制,明確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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