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協調局的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文件、會議、機要、督查、政務公開、安全保衛、應急管理等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研;負責起草重要文稿;負責局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咨詢;承擔本部門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集中辦理。
㈡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局機關直屬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日常黨群工作,指導局機關直屬單位日常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監督考核工作。
(3)計劃財務部
擬定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的建議草案;參與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負責國際援助貸款等項目的資金管理;編制部門預算和決算;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對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四)就業促進處(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農民工工作處牌子)
擬訂就業規劃、年度計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的信息化管理;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本縣高校畢業生和研究生就業,編制非師範類高校畢業生和研究生就業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落實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縣就業管理政策;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
(5)縣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公務員分類、錄用、登記、考核、獎懲、任免、培訓、調動、辭職、辭退等政策,參照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聘任制實施事業單位管理辦法;實施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全縣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落實公務員行為準則、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監督公務員;制定全縣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和標準,組織實施公務員培訓項目;組織實施公務員投訴制度,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國家、省、市榮譽制度,制定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指導協調政府獎勵工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推薦、授予和表彰;依法辦理縣政府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程序,辦理縣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
㈥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員配置科
制定全縣人力資源流動和市場開發政策;制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落實留學人員回國到我縣工作的政策;制定員工調配政策,並按需要承擔相關的員工調配工作;負責援建地區和重點建設項目人員的選派和內部人員的安置;承擔境外機構選聘工人和服務人員的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出國留學;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信息統計管理;負責縣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的管理和指導;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幹部任免的審核和備案;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機關事業單位確定工作時間和計算工齡的規定。
(7)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聘用幹部;根據管理權限,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申報工作;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爭、考核、獎懲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縣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事業單位從國(境)外招聘人員(不含專家)的政策。
(八)縣軍官安置辦公室。
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完善安置培訓制度,負責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協調和指導轉業軍官培訓工作;負責協調安置轉業軍官家屬子女;負責自主擇業的轉業軍官的管理和服務。
(9)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制定全縣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本縣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技術水平和職業技能鑒定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審核認定職業技能評估鑒定機構資質。
(10)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貫徹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的方針;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貫徹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考核和考試政策法規;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綜合管理;按照管理權限,負責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並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統計工作;貫徹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調入我縣的初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確認和見習期滿後高校畢業生專業技術資格的認定;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完善和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培養和推薦,承擔有突出貢獻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和管理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和申報工作。
(11)勞資關系科
執行勞動關系政策;制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定破產企業改革、改組和關閉中職工權益保護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企業職工退休政策;執行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完善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制度;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參與企業勞動模範的推薦和評選;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鎮退役士兵企業安置計劃。
(12)工資和福利科
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工作;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管理全縣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統壹發放工資的審核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和綜合分析。
(十三)退休人員管理科
貫徹並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政策;參與指導和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的審批,審核退休人員的退休費、住房費、護理費和各種補貼,審核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殘疾人的護理費。
(十四)社會保險科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制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和服務發展規劃;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失業、醫療、生育和工傷保險的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和失業預測預警系統;制定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和有關疾病、出生、死亡待遇政策;制定政策,預防、調節和控制大規模失業;組織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制定員工患病和分娩期間的待遇政策和標準;擬定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管理辦法;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制定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落實工傷待遇政策,審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等級;擬定被征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政策的規劃和政策;制定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15)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貫徹國家、省、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管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資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十六)調解仲裁管理部門(掛勞動監察部門牌子)
制定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承擔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制定全縣勞動保障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置相關突發事件;指導和監督全縣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受理、協調和監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指導和監督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