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生前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是指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扶養協議是指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承擔被繼承人的生、養、葬義務,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轉移給扶養人。這種方法主要出現在老人沒有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沒有上述三種情形的情況下,按照親屬關系的遠近,由法律確定的順序。
如果同時有兩種以上的繼承,在四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最有效,遺贈次之,法定繼承最無效。
繼承權
(壹)權利主體
所謂繼承權主體,就是享有並能夠行使繼承權的主體。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由法律直接規定,也可以由合法有效的遺囑規定,或者由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規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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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繼承的份額。胎兒出生即死亡,保留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在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是繼承主體,即誰具有繼承資格。繼承資格的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當依法通過立遺囑的方式進行分割。根據法定繼承確定相關親屬關系,是依據婚姻法規定的親屬關系的權利義務來確定是否具有繼承資格。
(2)權利的實現
繼承權的實現,又稱繼承權的履行,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繼承權後,根據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取得遺產的法律後果。
實現繼承權有幾個先決條件:
1,繼承人在繼承主體範圍內;
2.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
3.繼承權實現的內容合法,不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實現繼承權,首先要明確自己是否具有繼承主體資格,即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也要按照法律規定繼承。繼承開始後,任何繼承人都有權提出遺產分割。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
(3)權利的喪失
繼承權喪失是指法定繼承人根據被繼承人的意願,自願取消繼承資格,或者繼承人因違反法律規定被人民法院取消資格的情形。《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嚴重虐待被繼承人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繼承法的意見》第九條10、11、12、13、14條,對上述各項的具體理解如下: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無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應當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2.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第(壹)項或者第(二)項所列行為,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依照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3.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的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虐待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無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都可以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日後確有悔改表現,被虐待或者遺棄人生前表示原諒的,可以不確認喪失繼承權;
4.繼承人偽造、變造或者銷毀遺囑,侵害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當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未經人民法院確認,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即使繼承人違反了《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且繼承人承認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其繼承權也不會自動喪失,必須通過司法程序確認。
(4)繼承順序
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順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也規定,“喪偶的兒媳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的女婿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視為第壹繼承人。”
繼承中,被繼承人已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壹個以上法定繼承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按照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遺囑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遺產的相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壹)遺囑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
(二)遺囑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人或者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贈;
(5)遺囑中未處理的遺產。
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要註意,在遺產分割中,要堅持男女平等、養老、病殘關愛、互諒互讓、團結和諧的原則。即使有遺囑,也要為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預留必要的繼承份額,以及為胎兒預留繼承份額。
另外,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稅款和債務的繳納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沒有義務清償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當然除非是自願清償。
繼承類別
(1)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進行財產繼承的壹種繼承制度。法定繼承是壹種強制性規範,除了被繼承人生前通過遺囑變更的以外,任何人都不能變更。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適用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繼承或者受遺贈,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全部或部分無效遺囑所涉及的繼承;遺囑中未處分的遺產部分;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的;立遺囑人喪失繼承權的;遺囑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
根據《繼承法》第10條和第12條規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並按以下順序繼承: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為第壹繼承人。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即告成立。屬於第壹順序的繼承人可以隨時提出繼承遺產,也可以在遺產分割前明確放棄繼承權。未明確表示放棄的,視為默認其繼承權。當其他繼承人故意拖延,導致繼承權無法實現時,主張遺產分割的繼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其他繼承人均為被告。
(二)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它是指被繼承人通過立遺囑確定其死後個人財產的繼承人和分配的法律制度。《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依照本法規定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遺囑有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將自己的遺囑行為和內容向公證處公證;
2.寫自己的遺囑。也就是立遺囑人寫的遺囑,必須有立遺囑人簽名,並註意年、月、日。
3.寫遺囑。即立遺囑人委托他人寫遺囑。代理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其中壹人為代理人,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是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記錄遺囑。即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方式確定自己的遺囑內容。錄音遺囑與委托代理人書寫的遺囑壹樣,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錄音錄像。之後,應當對錄音錄像的內容進行密封,並由見證人和遺囑人蓋章。
5.口頭遺囑。即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記錄或公證時,口頭立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因為法律沒有限制公民遺囑的數量和形式,本質上也是尊重公民隨時變更遺囑的意願,所以現實生活中會有多個遺囑並存的情況。關於多份遺囑效力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內容相沖突的多份遺囑,其中以經過公證的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遺囑中確定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無效。繼承人死亡後,遺囑涉及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辦理。
(3)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後代代替其父母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法律制度。這壹制度的建立是基於繼承權主體應當是實際存在的事實。如果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顯然無法行使繼承權。為了保護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後代的物質利益和經濟利益,確立了代位繼承制度。《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
代位繼承只適用於在第壹法定繼承順序中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代位繼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代位繼承的發生必須具備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被繼承人的子女也是代位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死者子女的死亡包括民法中涉及的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後代。即被繼承人的孫子、外孫或曾孫,被繼承人的曾孫。代位繼承不受世代限制。
3.壹般代位繼承人只能得到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不管代位繼承人有多少,只是代替代位人行使繼承權。
4.代位繼承必須是生前有繼承權。被繼承人的子女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喪失繼承權的,其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5.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這是因為遺囑必須以立遺囑人死亡為條件才能生效。如果立遺囑人的繼承人先於立遺囑人死亡,遺囑無效。
代位權的前提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需要註意的是,代位繼承也適用於胎兒保留,其原則與法定繼承中的胎兒保留是壹致的。
(4)繼承
子繼承又稱再繼承、繼續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應繼承的遺產轉移給其法定繼承人的制度。實際接受遺產的已故繼承人的繼承人稱為繼承人;已故的繼承人被稱為被轉讓的繼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不放棄繼承,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其合法繼承人。”繼承的規定不僅適用於法定繼承,也適用於遺囑繼承和遺贈。上述意見第53條也規定:“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繼承人。”
由於繼承和代位繼承都是在繼承人和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產生的,在現實生活中很容易混淆。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條件和時間不同。申請繼承的前提條件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之後、實際取得遺產之前死亡;代位繼承適用的前提是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並且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2.繼承的範圍不壹樣。轉讓可以發生在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等場合。代位繼承只能適用於法定繼承。
3.它們所適用的學科是不同的。被繼承人是享有繼承權的全部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享有繼承權轉讓權的人通常是被轉讓繼承人的幾個法定繼承人,不限於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人只是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人只能是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親屬。
4.他們的對象不同。繼承的客體是被轉讓的繼承人未能分得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的客體是被代位人不能取得的遺產。
5.他們的繼承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繼承導致兩個層次的繼承。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會繼承被繼承人的權利和義務。代位繼承是單壹的繼承關系,代位繼承人代替被繼承人繼承的只是被繼承人繼承的權利和義務。
6.他們應該繼承的份額的歸屬是不同的。繼承時,可能發生被轉讓繼承人的可繼承份額屬於其配偶的情況;在代位繼承中,代位權的預期份額屬於代位權,代位權人的配偶沒有問題。
繼承時,繼承人的配偶可以主張分割已故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壹方依法應當享有繼承權,尚未開始分割的,配偶無權主張遺產的分配。
(5)遺產
所謂遺贈,是指公民在死亡後,通過設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的壹部分或者全部贈與國家、集體組織、社會組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行為。《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遺贈給受遺贈人的,既可以是財產權,也可以是免除其財產義務。公民訂立遺贈時,可以對遺贈附加條件,即可以要求受遺贈人履行壹定的義務。但附加義務不是遺贈的對價,也不能超過受遺贈人的財產利益。《繼承法》第21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請求,取消其接受繼承的權利。”
此外,遺贈的設立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預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同時,繼承份額也要留給出生後成為法定繼承人的胎兒。
在司法實踐中,撤銷給予婚外戀人的遺贈是有先例的,主要是因為遺贈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原則,是無效的。
在遺贈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遺贈的兩個月內,主動向遺囑執行人主張接受遺贈。如果沒有遺囑執行人或受遺贈人的繼承人阻撓,可以通過向法院訴訟的方式確認遺贈的效力,取得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