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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幾家控股子公司的企業為什麽還要成立集團公司?

集團公司是為了某種目的而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集團公司。是指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等成員組成的,以資本為主要紐帶,以母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規範的企業法人聯合體。壹般來說,集團公司是指擁有眾多生產經營機構的大公司。它壹般管理著大規模的資產,管轄著許多生產經營單位,為許多其他企業所擁有。

法律特征

1是附屬聯合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法律地位是母公司(也稱主導企業)。

2.其組織形式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這是壹家混合控股公司。除了對子公司的實際控制,還直接進行經營活動,在法律上必須符合國家對控股公司的相關規定。

4.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基本關系是股東與公司的關系,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東,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

5.母子公司對持股和特殊義務有法律規定:禁止相互持股(不得反向持股);壹般他們的負債都是獨立的,不存在企業集團的* * *債務。特殊情況下,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負責(如母公司已承諾擔保)。

6.會計制度:(1)母公司必須編制集團結算報表和集團合並會計報表;(2)合並會計報表僅用於股東、社會公眾和政府了解和掌握集團的經營狀況;(3)納稅和核算以集團內獨立法人為基礎。

7.管理關系。在下屬聯合企業集團中,集團公司代表企業集團實施統壹管理。它有權以團體的名義行使團體所擁有的權力,但同時也承擔團體的義務。壹般來說,在下屬聯合企業集團中,集團的管理機構應由集團成員根據集團章程自行協商決定。集團管理機構往往與集團公司的管理機構(也稱夏辦)合二為壹。因此,集團公司不僅要追求自身利益,還要追求和兼顧整個集團的利益,即集團成員的利益。其中,由於母子公司關系的特殊性,子公司擁有經營自主權,但受母公司控制。母公司對子公司:(1)制定統壹的發展戰略和長期規劃;(2)擴大生產能力或開拓新的業務領域;(3)產權轉讓和其他公司的合並;(4)子公司董事長和董事的選任。

8.集團公司與其子公司以外的集團成員企業之間的關系,特別是如何實現統壹管理,根據集團章程確定。[1]

替代特征

(l)集團公司的本質特征是基於母子公司關系的垂直組織系統。集團公司本身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法人產權制度形式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公司是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通常是母公司,具有獨立和有限的民事責任能力。

(2)集團公司由壹個母公司和若幹個子公司組成。從法律上講,母公司就是集團公司本身,集團公司包括若幹個子公司和關聯企業。其中,子公司是指母公司占絕對控股地位(壹般控股50%以上)的下屬企業;關聯企業是指母公司僅具有壹般持股關系的股份制企業,以及具有各種固定合作關系的企業。簡而言之,母公司只能有壹家,可以有多家子公司或關聯企業。

(3)從內部組織關系來看,母公司以股權產權為紐帶,縱向向下控制下屬企業。包括:擁有全部產權的全資子公司(母公司持股100%,也稱分公司);持股過半的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持股51-99%);持有壹定比例股份的關聯公司(股份25-50%稱為優質控股子公司,股份不足25%稱為任意控股子公司。這裏可能不叫母公司)。通常子公司不能依次持有母公司的股權。

(4)集團公司產權關系清晰。壹般來說,集團公司是由原發起公司通過不斷發展、擴張、裂變而形成的。他們通過投資在內部設立分支機構,並通過資本安全市場在外部繼續收購和控制其他競爭對手或相關企業。因此,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血緣關系是穩定的,緊密結合的。[2]

模式結構編輯

集團公司的組織模式和結構

公司的組織模式,也稱為組織結構,包括公司執行領導任務和管理職能的各個組成部分及其關系。對於現代集團公司來說,主要的組織形式有:直線職能制、事業部制、控股管理制。

1,線性函數系統(簡稱U型結構)

直線職能制,也稱直線參謀制,將領導的直接指揮和職能人員的專業指導相結合,兼有直線制和職能制的優點。它是現代管理中最常見的形式之壹。美國70%以上的大型工業企業都采用了U型結構。

直線職能制的本質特征是公司總部龐大,分為幾個職能部門。公司總部對這些部門進行規劃和運作,直接指揮各部門的運作,有利於各部門的集中統壹,直接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即所有部門和下屬單位都由公司最高領導直接管理。它大大加強了生產和銷售活動的縱向壹體化,並因此形成了現代大公司的雛形。這種模式的缺點是各職能部門缺乏自主權和積極性,難以適應開拓新市場,滿足市場多元化的要求。

2.事業部制(簡稱M型結構)

事業部制是壹種分權制,將市場機制引入公司,按產品、市場、業務領域、用戶劃分為若幹個事業部,實行集中指導下分權經營的管理組織模式。

事業部制的本質特征是事業部壹般是沒有資質的,是集團公司的分支機構。各業務部門是實現公司總體目標的基本業務單元。在授予各事業部權限的同時,也對其運營負責,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統壹管理。事業部規模壹般在總公司和生產廠之間,可以設置自己的職能部門。在產銷分離的大公司,業務部門只負責組織指揮生產,不負責管理銷售。在大型企業中,也有業務總部和事業部兩層結構。在日本,大約60%的大公司都采用了事業部制。

事業部制是集團公司中的直接隸屬關系,既是壹大類產品的投資生產中心,也是該類產品的利潤中心。因此,分公司管理與資源配置、規模和效益結合得很好,容易造就管理者的專業性。但事業部制也容易出現本位主義,部門之間難以協調,更需要防止過度集權。

3.控股結構(簡稱H結構)

控股的組織結構是公司總部下面有幾個子公司,公司總部作為母公司控制子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母公司可以通過控制股權直接管理子公司,也可以通過子公司董事會和出售公司股權資產來控制。

h型結構是集團公司實施內部分權的壹種組織形式。它既能充分發揮母公司的戰略優勢,又能充分發揮子公司的積極性和靈活性。必要的時候,母公司很容易放棄沒有前途的子公司。這樣在結構上設計了壹個增加或退出的機制,便於合並重組,非常有利於分散集團公司的財產和經營風險。相比之下,集團公司對子公司的資源配置能力有限,監控是間接的。h型組織結構更適合大型跨國公司。

從歐美大型企業來看,H型結構正逐漸向U型或M型結構轉變。壹般來說,U型結構更適合業務單壹的企業,M型結構適合業務多元化的企業。

5基金管理編輯

集團公司資金管理原則

資金管理是集團內部控制中保證資金運行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關鍵內容。集團資金管理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四點:

1.集中原則

從國外跨國公司的實踐來看,事權可以下放,但財權必須集中。如果集團內部沒有形成高度集中的資金管理指揮系統,缺乏統壹規範的財務資金管控體系,沒有統壹的信息平臺,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通,財務數據和資金結算不集中,集團總部就難以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生產經營全過程的相關信息,也就無法實施有效的管理、監督和控制。集權的原則是保證集團所有資金得到快速有效的控制,為實現集團公司的戰略目標提供資金支持和保障。

2.協同原則

協同原則包括以下含義:第壹,不同職能之間的資金投入應保持合理的比例;第二,要在不同產品之間保持合理的資金投入比例;第三,戰術資金和戰略資金要有合理的比例關系;第四,集團內部各部門之間相互調節、相互融資的關系;第五,與集團外的企業或合作夥伴協調資金投入,爭取勝利。

3.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是指集團要把資金盡可能投入到能夠提高企業盈利能力的項目中,讓更多的資金參與周轉。但是,從貨幣資金的特性來看,盈利能力必須服從於及時性的需要,只有在滿足償付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基礎上才能獲得利潤,否則企業就可能出現支付困難。

4.靈活性原則

柔性原則要求企業集團的資金投入和管理不能是固定的,必須根據外部環境和競爭對手的變化及時做出相應的調整。[3]

6差異化編輯

集團公司和企業集團的區別

(1)法律地位不同。企業集團是由多個法人組成的聯合體,未來很可能受到合夥企業法的調整。集團公司是法人企業,集團公司與其母公司之間的規範關系應由公司法調整。

(2)內涵不同。企業集團包括集團公司,但並不是所有的集團公司都需要成立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有兩種基本類型,掛靠型聯合企業集團中的母公司是集團公司,而合作型聯合企業集團中,不存在誰是核心企業的問題,所有企業都是平等的,在集團的統壹管理下經營。在後壹種企業集團中,集團的成員企業可能都是控股公司,都有自己的子公司,這樣的集團往往是強強聯合。

(3)報名方式不同。集團公司既可以組建以自己為核心的下屬聯合企業集團,也可以與其他公司組建合作性聯合企業集團,或者只在母子公司範圍內組建公司集團。組建企業集團必須經過批準和登記。而集團公司本身只是履行公司法人的登記手續。

(4)組織不同。企業集團的組織形式由集團章程確定(集團成員協商同意),而集團公司的組織形式必須在符合公司法要求的條件下由章程確定(須經股東大會討論通過)。

(5)管理的原則和依據不同。企業集團統壹管理的原則由成員企業討論通過的章程決定。集團公司是獨立法人,其自身的經營和運作應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集團公司是集團成員的,必須履行集團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集團公司作為下屬聯合企業集團中的主導公司,也要承擔集團管理的重任。集團公司利益的協調以及集團公司與成員企業之間的相互權利義務是集團立法和集團協議(章程)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六)責任和財務制度不同。企業集團不是獨立的納稅人,但要編制合並會計報表。集團的法律後果由集團成員企業承擔連帶責任(集團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集團公司與其他成員企業壹樣,獨立開展經營活動,是獨立的納稅人。除非其他成員企業另有約定,否則不承擔債務責任。

這裏需要指出的是,我國企業集團立法相對滯後。集團的成立、集團成員關系的處理、母子公司關系、企業集團管理的基本原則、集團的壟斷性、行政性集團公司等問題都缺乏法律界定和規範。

7建議的編輯

最早的關於組建企業集團和企業集團定義的國家規範性文件是《國家體改委、國家經委關於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意見》(1987 12 16)。本文件對企業集團的定義如下:

1.企業集團是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客觀需要的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織。其核心層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2.企業集團是以公有制為基礎,以名牌優質產品或國民經濟中的主要產品為龍頭,以壹家或幾家大中型骨幹企業和獨立的科研設計單位為主體,由壹批內部有經濟技術聯系的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組成;在某壹行業或某壹類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具有較強的科研開發能力,具有科研、生產、銷售、信息、服務等綜合功能。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初步建立,上述規定已經不能涵蓋所有企業集團,因為現實生活中已經存在非公有制企業集團。1991《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關於選擇壹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的通知》(國發[1991]71號)指出:“企業集團是客觀上適應我國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這個時候就不再強調公有制了。但這個文件的精神主要是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組建企業集團。65438+1992年5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聯合發布《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該文件規定: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條以大型企業或控股公司為核心組建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審批機關批準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使用企業集團名稱。

第三條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壹個強大的集團核心,具有投資中心的功能。集團的核心可以是大型生產流通企業,也可以是資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B)必須有多層次的組織結構。除了核心企業,還必須有三個以上的緊密層企業,也可以有半緊密層和松散層企業。

(3)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與其他成員企業應通過資產和生產經營的紐帶形成壹個有機整體。核心企業和緊密型企業之間應建立資產持有關系。核心企業、緊密型企業和半緊密型企業應逐步發展資產鏈。

(四)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和其他成員企業均具有法人資格。第四條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應為大型全民所有制企業或國有控股公司。

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

此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規定:

第三條企業集團是指集團章程中規定的以資本為主要紐帶、以同業為本位,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組成的具有壹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和其他成員單位組成。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也可以成為企業集團的成員。

母公司應為依法註冊並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

子公司應為母公司擁有全部股份或控制權的企業法人;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應當是母公司參股或者與母公司形成生產經營合作關系的其他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條企業集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企業集團母公司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註冊資本總額在6543.8億元以上;

(3)集團所有成員均具有法人資格。

當然,鑒於各地規定不同,這個條件有所變化。目前,已知組的最低標準是:

(壹)企業集團母公司實收資本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至少擁有兩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註冊資本總額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集團所有成員均具有法人資格。

在產品的研發、制造乃至銷售過程中,由於生產規模大、人數多、範圍廣、產品工藝復雜,為了便於管理,根據產品形成過程的特點,將這些部門分成幾個不同的部門來管理,而且大部分可能不具備法人資格,隸屬於壹個企業,行政上隸屬於壹個企業。這個企業是集團公司,結構和壹般公司沒有太大區別。和普通公司的區別主要在於人數。像壹個家庭,孩子很多,結婚後自然分開,但還是壹個家庭。

有些企業聯合體也叫集團公司,集團成員為了經營的需要而結成聯盟,可以增加企業的競爭力。成員都是法人,各自獨立核算。集團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在其成員中兼任大型企業的領導,對其他企業沒有經營決策權。[4]

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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