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票包括紙質形式和數據電文形式。數據報文稅券是指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在稅款征收、繳納和返還時,發送給銀行和國庫的電子繳款和退款信息。第四條國家積極推廣基於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的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的使用。第五條稅務機關和代征人征收稅款時,應當開具稅收票證。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完成繳稅或退稅後,納稅人需要紙質稅票的,由稅務機關開具。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稅收票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第六條稅票的基本要素包括:稅票號碼、征收單位名稱、開具日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稅種(收費、基金、罰沒)、金額、所屬期間等。第七條紙質稅收票證的基本形式包括收據聯、存根聯和報表聯。收據應作為完稅憑證交給納稅人;存根由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和代理人保管;稅務機關應當制作會計憑證或者保存備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票證管理情況,確定收據聯以外的稅收票證的開售時間。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全國的稅收票證管理工作。其職責包括:
(壹)設計和確定稅收票證的種類、適用範圍、聯次、內容、式樣和規格;
(二)設計和確定稅收票證專用印章的種類、適用範圍、式樣和規格;
(三)印制、保管、運輸需要全國統壹印制的稅收票證,刻制需要全國統壹發行的稅收票證專用章;
(四)確定稅收票證管理的機構、崗位和職責;
(五)組織、指導和推廣稅收票證信息化工作;
(六)組織全國稅收票證檢查工作;
(七)其他國稅票證管理。第九條省級以下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稅收票證管理工作。其職責包括:
(壹)負責本級權限範圍內稅收票證的印制、領取、保管、發放、作廢、註銷、交回、損失核銷、轉讓、核算、備案、審核、檢查和銷毀;
(二)指導和監督下級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和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
(三)組織、指導和實施稅收票證信息化工作;
(四)組織稅收票證檢查;
(五)其他稅收票證管理。第十條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和代售稅收票證過程中,應當做好稅收票證管理工作。其職責包括:
(壹)妥善保管從稅務機關收到的稅收票證,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報送和保管稅收票證賬簿及有關資料;
(二)為納稅人開具和交付稅收票證;
(三)按時繳納稅款,申報註銷稅收票證;
(四)其他稅收票證管理。第十壹條各級稅務機關的收入計劃和會計部門主管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稅收計劃會計司設立機構負責稅收票證管理;省、市(不含縣級市,下同)、縣稅務機關的收入計劃會計部門應當設置稅收票證管理崗位,配備專職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向稅務機關的稅收票證發行人、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和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直接開具稅收票證,並辦理關閉、註銷工作的稅務分局、稅務所、納稅服務所等機構(以下簡稱基層稅務機關),應當設置稅收票證管理崗,由稅務師負責稅收票證管理。稅收票證管理崗位和稅收票證發行(含稅票銷售)崗位分開設置,不得壹人多崗。
扣繳義務人、代征人和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應當有專人負責稅收票證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