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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受感染樹木的國家法規

松材線蟲病疫區和染病樹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病樹的管理,防止疫情擴散,根據《植物檢疫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疫區是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序,松材線蟲病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區域。疫木是指松材線蟲病疫區的松科植物。感染木的安全使用是指在全過程的監督下,按照嚴格的處理要求,由專門批準的企業加工紙張,制成各種人造板或板材。第三條疫區應當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檢疫封鎖,控制疫情蔓延,逐步減少發生面積,降低死樹率。第四條疫木應嚴格管理,並根據處理能力確定采伐量。要嚴格檢疫執法,防止染病樹木流失。第五條病樹安全利用必須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病蟲害防治必須安全可靠。

第二章疫區管理

第六條松材線蟲病發生的所有縣級行政區域必須劃定為疫區。疫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劃定。未按要求劃定疫區的,由國家林業局劃定。松材線蟲病新發生的縣級行政區,當年不能基本根部雕出的的,第二年應劃定為疫區。第七條疫區經綜合治理達到下列標準之壹的,驗收合格後,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撤銷疫區的申請,經國家林業局審核後,由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家林業局宣布撤銷。取消疫區的標準是:疫區內無松材線蟲死亡樹木,連續三年立木內未發現松材線蟲,三年間引誘劑采集的媒介昆蟲中未檢出松材線蟲。經過治理和林分改造,疫區已無松材線蟲寄主植物。第八條疫區所在地的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制定松材線蟲病的消滅和治理計劃,積極開展松材線蟲病的消滅和治理工作。第九條當年新發現的疫點,當年必須清除;孤立疫點、高危疫點和危險區域位置應在3年內基本清除。疫點消除後,應繼續采取跟蹤監測、純林改造等綜合措施預防松材線蟲病,鞏固防治成果。第十條在發生面積較大,短期內難以根除的疫區,應當組織專業隊伍,按照防控方案由邊緣向內部開展根除工作,逐步控制和壓縮發生面積,減少死亡樹木數量。同時采取綜合措施控制松墨天牛,降低媒介種群密度。第十壹條在死亡樹木較多、災情特別嚴重、地形相對封閉的疫區,由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國家林業局批準,采取封山措施。第十二條疫區嚴禁擅自砍伐松樹。疫區內已發生松材線蟲病的鄉鎮,嚴禁采伐商品材(包括轄區內企業所有的林木,下同)。鄉鎮無疫情的地方,確需采伐商品材的,應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並在當地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在當地林檢機構的指導下,對砍伐的松木商品材進行農藥處理,並出具植物檢疫證明,經德國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運輸。第十三條積極開展造林措施,逐步改造疫區邊緣的純松林,並在實施中選擇更多的闊葉樹種,增加闊葉樹種的比例,防止疫情自然蔓延,提高林木自身的抵抗力。

第三章疫木管理

第十四條在疫區為治療疫病而采伐林木,由當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規劃,經市(地)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疫木處理能力核定采伐量。采伐疫木應嚴格執行批準的采伐量,在當地政府或林業主管部門的組織下,由專業隊伍統壹實施。第十五條疫區應當加強對松樹資源的管理和經營,防止非法采伐染疫樹木。第十六條采伐疫木期間,當地林檢部門必須指定人員全程監督,防止疫木流失。采伐染病樹木後,必須對采伐的染病樹木進行化學處理或覆蓋措施,確保采伐完全符合消毒處理的要求。第十七條砍伐的染疫樹木,不能安全使用的,應當采取焚燒或者農藥處理。疫區內必須使用經過消毒處理的染疫樹木。第十八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定期對轄區內生產、銷售、加工、使用和運輸木材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嚴禁木材加工企業和個人非法經營、加工和利用染疫木材。第十九條各級森林檢驗機構應嚴格執行檢疫法,禁止非法運輸染疫樹木及其木質包裝材料;預防區應積極對調入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進行復檢;在重點預防區,應在交通要道設立森林植物檢疫檢查站,嚴禁松科植物及其產品進入;在病媒昆蟲成蟲羽化期,限制運載松樹植物及其產品的車輛通行。木材檢查站和森林植物檢疫檢查站要加強對松科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防止染疫樹木跨境走私。發現非法調運染疫樹木的,必須依法扣留,采取隔離措施,並及時就地進行消毒處理,不予補辦植物檢疫證書。

第四章疫木的安全利用

第二十條使用染疫木加工板材的定點加工企業,必須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認真評估,確認具備安全使用染疫木的條件,經專家審定後,報國家林業局審批。使用疫木制造人造板和紙張的定點加工企業,必須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並確認具備安全使用疫木的條件,並報國家林業局備案。第二十壹條染疫樹木的安全使用原則上應當就地實施。當地確實沒有條件實施,為安全使用需要異地調運染病林木的,省內調運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國家林業局備案。跨省調運的,由調入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家林業局批準。第二十二條調運染疫樹木時,調運地必須指定專人監督調運染疫樹木的全過程。第二十三條調運疫木到外地安全使用前,必須征得加工企業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同意(跨省調運的,還須征得調運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取得林檢機構出具的《松材線蟲病疫木調運請求書》,並以傳真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調運地林業主管部門。第二十四條在媒介昆蟲成蟲非羽化期,必須通過水路或公路運輸安全使用染病樹木。除木材運輸證明外,運輸疫木還應持有國家林業局或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運輸疫木的文件(或復印件)、松材線蟲病疫木運輸請求書和疫木轉移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簽發的運輸疫木特別通行證,並按請求書要求運輸。運輸時,外表面壹定要蓋好,紮緊,以免免疫木流失。運輸工具上應當貼有“松材線蟲病疫木”的標誌。運輸過程中不準裝卸貨物和長時間停車。病樹到達轉移地後,主管人員應當及時通知轉移地林業主管部門。第二十五條實行病樹異地安全使用的企業,必須在每年成蚊媒出現前完成病樹處理任務。加工殘留物也必須在成蟲出現之前徹底銷毀。第二十六條病媒昆蟲成蟲羽化期間,實施疫區染病林木安全利用的加工企業,必須在其廠區內采取誘殺等相關措施,防止天牛科昆蟲擴散。第二十七條使用感染木加工板材的企業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業人員,對從感染木轉移到加工和消毒處理的全過程進行嚴格監管。調運疫木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疫木加工企業加工疫木數量臺賬,及時監督核銷調運的疫木,確保疫木加工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加工。當地林檢部門必須對企業周圍的松林進行常年監測。第二十八條加工板材產品必須印有專用標誌,標誌樣式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後,報國家林業局備案。第二十九條加工板材成品出廠前,必須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林業檢查機構檢查驗收,並出具松材線蟲病除害處理證明。調運時,應持松材線蟲檢疫處理證書到當地森林檢驗機構換發植物檢疫證書。第三十條有害生物處理企業所在地的省、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有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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