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疫情是法治社會,民間糾紛屢見不鮮。總是有很多種不同原因引起的糾紛。當人們的權益受到侵犯時,最好的辦法是使用法律手段。接下來詳細了解疫情情況,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疫情期間暫停行政拘留1 1。疫情期間行政拘留中止後會被拘留嗎?
因疫情不適宜行政拘留,疫情期間暫緩行政拘留。並不是說不能進行行政拘留,疫情過後會進行行政拘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暫緩執行期間,應當提前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公安機關敗訴的,可以不執行。
二、行政處罰的管轄
1.根據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關管轄。
2.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關委托外,縣級以下(不含縣級)行政機關不享有和行使行政處罰權。
3.兩個以上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執法機關對同壹行政違法案件有管轄權,對案件管轄有爭議,雙方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同時報請上壹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4.對行政違法案件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發現相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必須及時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行為被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構成犯罪並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扣減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處以罰款時,行政機關已經處以罰款的,應當沖減相應的罰款。
第三,行政處罰權的限制
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國家機關在行政處罰立法中的權力配置。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劃分如下: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設定任何壹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行政法規不得規定超出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行政處罰。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規定超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範圍、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行政處罰。
4.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可以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根據本條規定的情況,規定行政處罰。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經濟特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6、除上述規定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疫情行政拘留暫緩執行2被行政拘留5天,因為疫情期間暫緩執行,行政處罰可能因為疫情暫時不處罰,但是別忘了這個行政處罰會記入個人檔案,對以後的生活影響可能不大,但是對工作還是有壹些影響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被處罰人應當作出不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
1,行政拘留中止後可能逃逸;
2.有其他犯罪嫌疑正在接受調查或者偵查的;
3.其他不宜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行政拘留附有罰款的,罰款不因行政拘留的中止而中止。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保證人符合條件的,應當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並到公安機關取回保證人。
《案件審理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六條行政拘留中止期間,被處罰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決策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決策機關報告;
(三)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不得幹擾證人證言、偽造證據或者相互串通;
(四)不得逃避、拒絕或者阻礙處罰的執行。行政拘留中止期間,公安機關不得妨礙被處罰人依法行使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
第二百二十九條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確保擔保人遵守本規定第226條的規定;
(二)發現擔保人偽造證據、串供或者逃跑,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導致保證人逃避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公安機關可以對保證人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並對保證人恢復執行行政拘留。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保證人已經履行了保證義務,但保證人仍逃避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或者在被處罰人逃逸後,保證人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被處罰人的,可以從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疫情期間中止行政拘留3。行政拘留疫情期間看守所不收人嗎?
沒有規定的,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條件應當符合:
壹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是被拘留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三是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人中止行政拘留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
四是被羈押人或者其近親屬依法提出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標準繳納保證金。
2.行政拘留不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壹)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
(二)已滿65,438+06周歲,未滿65,438+0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歲以上。
(四)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
3.行政拘留有什麽特點?
(1)行政拘留是壹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有權作出拘留決定,期限在1日至15日之間。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規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人采取的紀律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采取的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行政機關采取的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實施的壹種刑罰。
為了避免疫情期間看守所內的交叉感染,可以肯定的是看守所也會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但國家並沒有規定,疫情期間只要有人違法,就不能行政拘留。其實疫情期間不配合防疫措施,還是會被拘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