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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借條賭博。這張借據有效嗎?

如果未註明所欠款項的具體用途,且債權人未參與賭博或不知情,借條應有效。

關於借條的事情如下:

在日常生活和業務往來中,人們習慣於打借條、收據等書面憑證。這些書面文件相當於壹紙合同,不能掉以輕心。它們是日後主張權益的憑證。借據、收據等書面憑證作為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實現債權債務償還的主要證據,必須真實記錄雙方真實身份和具體事項(如金額、用途、利息、借款時間、還款時間等),以防事後發生糾紛。

大二在縣法院實習的時候,因為壹起欠款糾紛震驚了我。因為收據書寫不規範,當事人在開庭後哭訴:“1400元,我還要再交壹次!”至於真相,外人不知道,判案要看證據。收到裁定書時,他說要把裁定書裱起來,掛在墻上,警示孩子們。

近年來,我們經常會遇到借條、收據等不規範的書面證據。比如壹個合同糾紛案件,欠款數額清楚,但證據有瑕疵。合同沒有廠主簽字,“借條”改成了“收據”。雖然這些瑕疵可能不會影響法院的正義之事,但正是因為這些不規範,債權人對能否打贏官司產生了深深的擔憂。

所以,了解借條、收據等書面證據的規範書寫是非常必要的。事前預防勝於事後解決,防患於未然遠勝於亡羊補牢。只有規範、細致、清晰,才會更讓人放心。

1,格式要規範清晰。

建議使用借條、收據等書面證據的標準格式。壹張完整的借條主要包括四個要素:債權人、債務人、債務內容和歸還時間,當然還有簽名和時間;收據應包括五個要素:付款人、收貨人、交付原因、交付內容和交付時間。這些內容都體現在正式的書面證據上(店鋪都有),壹目了然,雙方的權利義務非常明確。

2.表格中的註意事項。

寫書面證據時,字裏行間不能有空行,否則容易讓持有人補充其他內容。不要用褪色的筆寫字。鋼筆最好用黑色墨水或藍黑色墨水,黑色墨水也可以。如果用圓珠筆或其他容易褪色的墨水寫筆記,遇到保存不當,字跡會變得模糊不清,這也可能給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化學物質塗改創造機會。

3.題材要寫清楚。

借錢、還錢、借東西、還東西時,金額、數量都要寫清楚,最好用大寫數字,防止塗改、偽造。是錢和物,要分清,不要含糊和混淆。

說到數字,最好用大寫字母。有小寫但沒有大寫,大小寫不壹致,數字前面有空格,小數點位置不準確,都是為了方便持有者添加數字或修改數字,從而引起糾紛。比如“貨款十八萬人民幣(65,438+0,800,000)”這是我見過很多次的常見錯誤;在阿拉伯數字的末尾加壹個零,金額會突然發生巨大的變化。

4.內容要說清楚。

語句不能馬虎,順序不能顛倒,所以“借張三”和“借張三”有天壤之別。不要把“借條”和“收條”互相改頭換面,相關的抹黑會為糾紛埋下伏筆;不要把“借條”變成“欠條”。有的公司拖欠農民工工資,給他們出具貸款的“借條”,而不是公司拖欠工資的“借條”。這樣,勞動糾紛就會瞬間轉化為民間借貸糾紛,農民工長期拖欠工資很難向勞動仲裁部門舉報和申訴,只能向法院起訴。

有的書證把“買”寫成“賣”,把“收”寫成“付”,等等。雖然只是壹字之差,卻極易顛倒是非。如借條:“霍先生借劉5萬元,現尚欠5000元。”這裏的“還”字有兩個讀音,可以理解為“還”和“欠”。

5、簽名蓋章不可小覷。

簽名要以真實姓名為準,別名、代號、諧音名都不規範,最好以身份證上的姓名為準,避免糾紛。別人寫書面文件或者簽字,我只在上面按個手印,也容易引起糾紛。農村習慣於跺腳。但是,加蓋私章的法律效力並不高。聰明的張當年與日本人簽訂協議時,沒有簽字就蓋章,意在為後來的抵賴埋下伏筆。誰都可以刻章,但字跡獨壹無二。香港人習慣用英文字母代替簽名。筆者經常看到香港人的簽名如龍鳳舞,壹個字母可以翻好幾遍。在香港,是受法律保護的。在內地跟香港人做生意,最好讓他們簽全名,以免法官難以分辨是非。

單位應註明單位名稱,最好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簽名也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是別人,應該有委托書。公司的印章要規範,最好在書面證據上加蓋效力最高的公章。加蓋“公司行政專用章”、“討債專用章”、“倉庫專用章”或帶拇指的小印章是不合適的。如果單位拒不承認自己擁有那些部門章和章,就很難澄清事實。

個人和單位要寫全名,不能寫縮寫、代號或別名。如《我欠司馬先生2000元》中“司馬先生”的提法不詳;如“今欠海爾公司材料款38萬元”中“海爾公司”的提法不詳。據我所知,鄭州也有壹家海爾公司。

簽字蓋章時,各方都要在場,防止被冒名頂替。

6、時間要寫清楚。

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以及出具書面證據的時間要清晰明確。如果對沒有日期的書面證據發生爭議,很難查明事實真相,也很難確定訴訟時效。

對於已經同意履行義務的書面證據,需要在應當履行義務之日起壹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沒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延長,將喪失訴訟勝訴的權利。

7.應註明利率。

不要因為是親戚朋友就把興趣寫下來,有礙面子。如果要計算利息,就要寫明利息標準,否則起訴到法院後,就視為沒有約定利息。《合同法》第211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利率不明確,也容易產生糾紛。例如,張大民打了壹張借條:“今欠王麻子人民幣8萬元,利息2分,8個月內還清”。借錢是事實,但是約定的利率是每月2分錢還是每月2分錢就不好說了。在這種情況下,已經有了約定不明的先例。為了公平起見,王麻子得到了張大民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的利息。

利率和利息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把2分利率寫成2分利息,或者0.2分利息,或者0.2%利息,是不合適的。利率是利息與本金的比率,主要表示為:1)年利率:用%表示;2)月利率,以‰表示;3)日利率,帶“?/萬”說道。銀行和民間借貸雙方約定利息時,應當在書面表述中使用“利率”。銀行貸款利率通常按月計算,用“‰”表示。2分的利率是20‰(也就是2%),月息5.6‰。

8、註意仔細檢查書面證據。

寫好書面證據後,雙方當事人應認真核對,如有漏洞,應立即改正或重寫。也可以找第三人考慮壹下書面證據的每壹個字,不要糊裏糊塗的簽字蓋章。

9.無效的書面證據。

受脅迫寫“借條”的行為屬於無效民事行為,權利義務關系不予法院確認;賭債、婚債、情債的欠條不受法律保護,應屬無效;借錢的時候,如果知道對方會用來進行違法活動,就不要借給對方,否則貸款不受法律保護。

10,妥善保管書面證據。

註意保存完整的借條,借條缺失會削弱證據。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註意保存證據,壹般保留書面證據的復印件。如果對方騙取後立即銷毀書面證據,就會導致結局不明。如果對方搶奪或暴力搶奪書面證據,然後撕毀以達到不履行的目的,則涉嫌搶劫罪、搶劫罪。偷白條也可能涉嫌盜竊罪。

11.特別註意業務往來。

業務流程不清晰,容易惹事。通常對方不付款,也沒有完善的書面證據或其他價目表。每批貨物交付後,應立即填寫送貨單、驗收單等書面憑證,並要求對方簽字蓋章。貨物交付後,應立即結算。所有的錢結清後,要盡快出壹個說法。如果不能當場付款,應在結算程序完成後制作新的單據。這時候記得把結算前發生的收據、債務、收據收回來。如果壹時恢復不了,語句要標註“在此之前所有筆記無效。”

12,善後。

還款的時候記得拿回借條。如果對方說暫時找不到借條,就寫個收條保管好,以免日後留下隱患。債權債務關系終止後,相關書面證據應當銷毀或者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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