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保護女性,隨著社會的不斷變化,以前的重男輕女逐漸減少了很多。現在社會提倡男女平等,女人像男人壹樣工作賺錢。下面我整理了保護女性的法律條文。讓我們來看看。
保護婦女的法律條款第1條1
為了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中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
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實現性別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的歧視。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和殘害婦女。
文章
國務院制定了《中國婦女發展綱要》,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權益。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強、自立,運用法律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對婦女權益的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和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工會和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八條
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就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保障婦女權益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壹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女性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名額。
第十二條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幹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在培養、選拔和任用幹部時,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職務。
第十三條
全國婦聯和地方各級婦聯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成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對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壹,刑事審判中對婦女的特殊保護。
《唐律》和《宋刑法典》都規定,在審判過程中禁止訊問享有商議、請願、減刑特權的女囚,對她們的定罪是基於“多重證據”,即三人以上的證言。明清時期的審訊條例進壹步規定,犯有強奸、盜竊、人命等重罪的女囚,應當親自應訴,而因其他瑣事、牽連而受罰的,可以由兒子、侄子、兄弟等男性代替,以保名譽。
第二,監禁制度中對婦女的特殊保護。
漢代有訴訟制度,審判後應下獄的孕婦,在獄中免戴刑具。漢景帝在元後第三年頒布敕令:“凡八十歲以上不滿八歲者,懷孕未哺乳者,師徒者,都要帶上法庭。”宋朝沿襲了漢代孕婦不需要佩戴刑具的制度,對獄具的使用也有壹定的規定。在入獄前,囚犯需要接受監獄醫生的檢查,以確定女囚犯是否懷孕。
如果妳懷孕了,妳可以避免戴刑具。對於普通女犯人來說,在監獄設備的使用上也有區別,減少女犯人佩戴的刑具。“禁囚,死罪枷絞,婦流絞,杖罪禁。”關於犯人的關押制度,宋代沿襲了唐朝的規定,將女囚分開關押,實行“犯人有高低,男女分監”的原則。改變了早期監獄混亂混雜的狀態。明朝繼續改革監獄管理,對女犯的拘禁措施成為世界監獄管理史上的壹個創舉。
規定女囚應關押在沒有監獄設備的地方。犯有其他輕微罪行的女犯,除重罪外,交由丈夫和其他親屬、鄰居保管。《大明律》中“婦女犯罪”壹條規定:“凡婦女犯罪,除強奸罪、死罪外,壹律禁止,其余雜罪交夫保管。
如果沒有老公,就負責付錢給親戚鄰居養,由妳支配,不許妳監管。“減少國家監獄的犯人數量,是為了加強對重點罪犯的管理,同時也體現了對女犯人的特殊照顧。
《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麽?
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2.《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的指導方針是什麽?
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強、自立,運用法律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3.《婦女權益保障法》保護哪些婦女權益?
政治權利;文化和教育權利;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個人權利;婚姻家庭權益。
4.婦女享有哪些政治權利?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保障婦女權益的意見和建議。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幹部。
5.女性享有哪些文化教育權利?
婦女在入學、繼續教育、畢業分配、授予學位和派遣出國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根據城鄉婦女的需求,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6.《婦女權益保障法》保障婦女的哪些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除不適合婦女的工作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婦女就業或者提高對婦女的就業標準。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不得約定限制女職工婚育的內容。
男女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保護。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和執行國家退休制度等方面,不得歧視婦女。
7.女性享有哪些財產權?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使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未婚、已婚、離異、喪偶的婦女為由,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婦女的權益。
已婚男子在女方居住地落戶的,男方及其子女享有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的權益。
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婦女,作為公婆的第壹法定繼承人,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