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夏與前妻離婚後,經朋友安排,於2006年情人節帶著9歲的兒子小華,與離異女子張及其2歲的兒子共同組成新家庭。9月11日下午,趁他人外出,張某以小花不聽話為由,將燒紅的火鉗烙在小花的屁股上。張還威脅小花,小花痛得大叫“越燙越兇,不許告訴任何人。”小花只有咬緊牙關堅持,直到生殖器被燒紅的火鉗燒得全身都是,張才停了下來。案發後,張某潛逃壹段時間後投案自首,公訴機關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本案是壹起典型的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再婚家庭暴力事件。①
第壹種情況和第二種情況是親子關系中父母對子女生命健康權的非法侵害,其侵害行為應受到法律制裁。由於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古代秦律中確認的父子關系是上下級關系。自秦漢唐以來,中國壹直奉行父母有絕對權利,子女只有絕對服從義務的原則。(2)這種封建思想的影響,使得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沒有獨立的人格權,他們在家庭中的人身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如:現實中的童工問題;失學兒童的問題;父母不贍養孩子,損害孩子的身心健康;父母希望孩子成功,把“愛”和成功的希望寄托在壹個孩子身上,對孩子要求過高,強迫孩子學習,限制孩子的人身自由,造成很多家庭悲劇和其他問題。這些事實告訴我們,目前未成年子女所處的家庭生活環境令人擔憂。在家庭中,父母不尊重子女的獨立人格權利,剝奪了子女的人身自由權、生存權和發展權,損害了子女的生命健康權,侵犯了子女的隱私權,對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造成了極其不利的影響,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改善親子關系,保護兒童在家庭中的人格尊嚴和權益,是現代文明社會的要求。
未成年人的知識產權受到非法侵害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請求法律保護。要求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例如,當王梓霏8歲時,他經常自言自語。他從事文學創作的父親仔細記錄了女兒的話,原來是小詩。後來,王梓霏多次在校刊上發表自己的詩歌,有幾首兒童詩歌獲獎了!很快,爸爸在書店找到了壹本兒童獲獎詩集,裏面收錄了女兒的四篇獲獎作品,於是去出版社索要稿酬和樣書。出版社回答:“我們根本不賺錢,只是為了鼓勵孩子寫詩。另外,妳女兒才8歲。報酬如何?!"王梓霏的父親堅持爭取女兒的理解,並將其告上法庭。中國民法通則。著作權法規定公民享有著作權,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品的作者。版權歸作者所有。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作為詩歌的作者,王梓霏享有著作權,這是公民的權利。公民行使權利不受性別、國籍或年齡的限制。因此,出版社未經作者王梓霏及其法定代理人許可,選用作者王梓霏的作品,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向作者王梓霏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