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根據在單位工作時間和累計工作年限不同而不同,最長可達24個月。根據妳的情況,病假最長3個月。病假超過3個月的,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期限:醫療期為三個月的,按照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二個月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其實要帶薪病假的話,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但是通常需要提供壹些證明:
1,醫院開的病假證明。證明必須有主治醫生簽字,並加蓋醫院公章;
2.休假。或雇主內部的其他類似證明。
上班請病假的員工壹般不能扣工資。員工請病假時,用人單位應將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標準定為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的60%至100%,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如下: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崗位(職務)工資標準確定。
2、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病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的,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60%;
(2)連續工作滿兩年不滿四年的,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70%;
(3)連續工作滿四年不滿六年的,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80%;
(4)連續工作滿六年不滿八年的,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90%;
(5)連續工作八年及以上的,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100%。
3、患病六個月以上(疾病減免):
(1)連續工齡不滿壹年的,疾病救濟費為計算基數的40%;
(2)連續工作1年以上不滿3年的,疾病救濟費計算基數的50%;
(3)連續工作三年及以上的,疾病救濟費計算基數的60%。
另外,員工有3個月到24個月的病假,具體安排如下:
1,實際工作年限不足十年:
(1)在本單位工作不滿五年的,三個月;
(2)五年以上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
(1)在本單位工作不滿五年的,六個月;
(2)五年、十年9個月;
(3)15周歲以上的12個月;
(4)十五年二十年12個月;
(5)二十年以上為24個月。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請病假後壹般可以繼續請年假,但在以下情況下不能繼續請年假。
1,工作年限超過1年但不滿10年的員工患病超過2個月;
2.工作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3個月的;
3.員工工作20年以上,請病假超過4個月。
而且員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醫療期屆滿,公司可以依據法定條件和程序依法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勞動部關於實施的通知
壹,
論醫療期的計算
1.醫療期從病假第壹天開始計算,累計計算。例如: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員工,從1995年3月5日起第壹次請病假,則員工的醫療期確定為3月5日至9月5日,在此期間累計請三個月病假視為醫療期屆滿。其他等等。
2.病假期間,公休日、節假日和法定節假日都包括在內。
勞動部關於發布的通知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3至24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為三個月的,累計計算六個月內的病假時間;六個月的,計算十二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九個月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二個月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八個月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第八條對醫療期滿仍未痊愈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