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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未經儲戶同意將存款改為理財是否違法?

未經儲戶同意,銀行擅自將存款改為理財?這家銀行的工作人員不是很搞笑嗎?!如果是真的,當然違反了《儲蓄管理條例》和《合同法》,侵犯了儲戶的選擇權。

但是,我認為這種情況發生的概率幾乎等於零。為什麽這麽說?我們來看看存款和理財的區別:

首先,購買理財需要“雙錄”,而存款不需要雙錄。按照銀監部門的規定,購買理財必須經過錄音錄像的過程。所以如果存款變成理財,客戶沒有理由配合錄音錄像。

最後,購買理財必須進行風險評估,而存款則沒有。所有客戶在購買理財前都要評估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存款沒有這個程序。如果銀行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為客戶購買理財,那麽其風險評估必然存在欺詐性。

從上面的程序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銀行想把客戶的存款擅自變成理財,至少需要在三個方面造假,而且因為這些造假都是有據可查的,所以可以說銀行這麽做是“愚蠢”的!-銀行有必要這麽做嗎?

所以如果有客戶這麽說,很大概率是客戶的存款被忽悠去買理財了。但不同的是,雖然兩者都損害了客戶的利益,但“銀行擅自將客戶存款改為理財”和“忽悠客戶同意將存款改為理財”在法律責任上是完全不同的。

我是空谷冷池,與妳分享我的看法。

妳沒告訴我銀行是怎麽把存款變成理財的。我有點含糊不清。是銀行當著客戶的面把存款變成了理財,還是客戶走後銀行把存款變成了理財?

不管是哪種,我覺得我真的不擅長這個操作,也沒有掌握。在客戶面前,把存款變成理財,就是忽悠客戶買理財。然而,如果有,銀行是怎麽做到的?

存款手續和賣理財不壹樣,連地點都不壹樣。在我們銀行,有專門的賣理財的工作室,不能和櫃臺存款放在壹起,因為我們要寫購買理財的協議,還要做風險問卷調查,看客戶有沒有風險承受能力,根據風險承受能力決定賣不賣。

這麽多不同的地方,客戶還能說自己什麽都不知道嗎?如果真的不知道,就會很迷茫。不僅如此,還要雙錄,也就是錄音錄像,出於什麽目的,為了確認這個理財是強制推銷還是自願的。

如果客戶走後銀行把已經存進去的存款變成理財,那銀行真的很厲害。存款賬戶已生成,客戶已取走收據。銀行把存款調整成理財了,這是無論如何都不可能發生的。如果銀行能做到這壹點,監管部門早就把它關了。

將存款改為理財,尤其是保險理財,嚴重違反了監管部門的監管規定,是監管部門“零容忍”的行為,同時侵害了存款人的合法權益,是違法違規的!

銀行“擅自”將存款變理財,是出於知情還是不知情?是否涉嫌詐騙?弄虛作假是違法犯罪行為!

壹旦在儲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更改,導致理財產品“飛單”,屬於欺詐違法行為,銀行及相關銷售人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存款和理財還是有本質差距的。雖然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率高於定期存款的利率,但存款的安全性是有保障的。理財不允許剛性兌付,投資有風險。這兩者不能混為壹談。

尤其是對於抗風險能力弱的群體,存款變成理財,有本金損失的風險,侵犯了用戶的知情權。

如果擅自將存款改為理財或保險理財,儲戶必須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銀行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儲戶不應該忍氣吞聲。

這種情況要找銀行理論,爭取歸還本金,規避風險。如果約定不成,可以向當地監管部門投訴,監管部門對銀行的銷售誤導行為有相應的嚴厲處罰措施。

同時建議儲戶在辦理存款業務時要擦亮眼睛,不要因為高息的誘惑而忽視理財的風險。

提問者的朋友,其實在提問之前就已經有了答案。我想我只是想得到在座各位的肯定回答。

因為提問者在題目中使用了“未經同意”和“未經授權”的字眼。看到這兩個字,就算是什麽都不懂的人也會說,銀行這麽做是違法的。

事實確實如此。銀行轉移儲戶存款只有兩種方式。首先,它們是經存款人同意授權的。二是法院等部門決定凍結後。

法院等部門不會授權銀行使用儲戶存款購買理財產品。銀行想用儲戶的錢買理財產品,只有征得儲戶同意,所以未經儲戶同意就把存款改成理財肯定是違法的。

但現實中,銀行未經儲戶同意購買理財產品的數量接近於零。更多時候是儲戶去銀行櫃臺辦理業務時,被忽悠著把存款變成了理財產品。在這個過程中,銀行是被儲戶授權的。

後來儲戶發現自己被“管理”了,但是業務是直接在櫃臺辦理的,銀行有自己的簽字和手印,維權非常困難。

我們在新聞裏看到的案子,都是曝光後破案的。我們身邊還有很多人沒有解決或者虧本退出。

要防止自己的積蓄變成理財產品,壹定要擦亮眼睛,多看兩遍再簽字按手印。辦理完業務,就看妳拿到的是存款證明還是別的了。小心點!!!

這件事可大可小。大的話就是詐騙,小的話就是誤導儲戶。

根據2009年銀行業協會發布的《中國銀行業櫃臺服務規範》指出,銀行個人客戶經理應當按照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做好理財產品的銷售工作,做到誠信、專業、嚴謹、周到。

銷售基金、理財產品、保險產品時,要做好客戶風險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嚴禁誤導客戶,誇大產品收益率。

反正買理財產品,壹定要簽理財產品購買協議。不簽字就不生效。

包括我們的存款,銀行給我們壹張存款收據。收據會明確註明是不是押金嗎?利率是多少?很多信息,比如存款的起止時間。

如果我們選擇存款單,存款單上會有更多的細節。

如果買銀行理財產品,給我們的收據內容是完全不壹樣的。我們只要看壹下產品名稱就能清楚地分辨出來。如果我們拒絕簽字,購買的產品將無效,銀行櫃員也會很尷尬。

甚至我們可以向他們的分行甚至總行投訴,或者向人民銀行投訴。如果銀行網點也引起投訴,查證屬實,相關人員的獎金就沒了。說實話,賣個理財產品賺不了多少錢。銀行家沒有必要拿獎金開玩笑。

如果是銀行保險,我們會有15天的猶豫期,在此期間可以全額退款。保單的內容也很清楚,和押金的區別還是很大的。

所以,我們所要做的就是向出納員表明我們想自己存款。相關櫃員不會把我們變成理財或者保險。如果妳引起了抱怨,妳就真的丟了工作。本來工資就不低。為了幾百塊的提成要辭職嗎?

我覺得這個操作不現實。如果真的把存款改成理財產品,銀行確實不合法。但是銀行沒有必要冒這個風險去違規操作。

由於銀行定期存款產品的存款成本明顯低於理財產品,很多銀行網點年底的業績側重於全年存款任務的增長,而從利息收入來看,定期存款創造的收益高於理財產品。

很多銀行在向客戶銷售產品時,把定期存款放在第壹位,理財產品只是存款產品的補充,目的是為了吸引壹部分對風險收益有偏好的客戶。

所以從動機上看,銀行沒有必要冒著違規操作、被客戶投訴的風險,把存款換成理財產品。

1.購買理財產品前,需要進行客戶實名登記制度,進行風險評估,簽訂合同。

壹個實名登記制度的要求將徹底打破這種可能性。

銀行不能代客戶進行風險評估,不能在系統內簽訂合同。

第二,購買理財產品需要從客戶賬戶扣款。

銀行理財產品是有歸集期的,到期後本息會自動歸集到簽約賬戶。

銀行要想把客戶的存款改成理財,需要從客戶的賬戶上扣理財資金,需要客戶的身份證和銀行卡原件,輸入賬戶密碼,沒有客戶的同意顯然是不可能的。

第三,金融購買階段,需要櫃臺授權。

授權辦理理財業務涉及實名登記制的要求。即使通過手機銀行購買,也需要客戶手機銀行的用戶名、登錄密碼、交易密碼和動態驗證密碼。這麽多密碼保護客戶賬戶,銀行沒有權限操作。

還有壹點就是購買理財產品需要簽訂更多的紙質協議,比如風險評估、產品協議、風險揭示等。這些資料作為客戶憑證,作為檔案永久保存。

壹旦客戶對此有異議,在申請調取檔案時,通過筆跡鑒定簽字是違法的,造假者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無論從收益性、操作風險還是法律風險來看,銀行都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將客戶的存款變成理財產品。

回答江湖問題,要註意壹點:先問是不是真的,再問為什麽。

首先,我同意大部分受訪者的觀點:銀行不必冒著被銀監會打擊的風險,擅自把妳的儲蓄變成理財。應該是銀行在櫃臺用高息忽悠妳。

然後說法律風險。沒有協議,我們就擅自向儲戶購買理財,也就是盜取客戶的資金。這是違法的,銀行應該承擔責任!儲戶可以通過當地法院向銀監會起訴投訴,這足夠網點和櫃臺喝幾百壺了。

最後說說銀行為什麽要鼓勵儲戶買理財產品。而不是鼓勵儲戶定期存款?

從某種意義上說,理財產品可以說是變相實現存款利率市場化的產物。

理財產品的起點高於普通存款(5萬),期限可長可短。預計年化收益率4-6,高於同期存款利率。

然而,存款利率的浮動範圍非常有限。上限為基準利率上浮10%。中小銀行已經全部登頂,沒有差距。儲戶壹般根據習慣(如工資卡、就近網點等)選擇存款銀行。).

在營銷理財產品時,會強調靈活的期限和高收益率,相對較少提及收益率和利率,以吸引客戶在這家銀行開立銀行賬戶,方便理財。

當資金到達時,它們通常會作為理財資金浮於資產負債表之外。在季末等重要時點之前,銀行會設計好時機發行理財產品,使之成為收款期或贖回期,這筆資金會暫時成為存款,美化存款數據。畢竟銀行各大支行都是以拉了多少存款作為考核目標的。

中小銀行做理財,目的不是把自己的定期存款客戶變成理財客戶,而是吸引其他銀行的定期存款客戶和理財客戶。

大銀行也做理財,可以防止客戶流失。收益率差不太大的情況下,客戶為什麽還要費心去找其他銀行?

未經客戶同意將存款轉為理財是違法的。問題是銀行要對銷售和理財進行雙重錄音,也就是要對銷售和理財過程中與客戶的對話進行錄音錄像。妳說銀行沒有儲戶的同意,銀行可能不承認。

如果妳看過電影《死刑》,應該對下面這個場景有印象。銀行女工作人員變相鼓勵壹老太太買高風險理財,最後虧了不少錢。

這家銀行女職員的銷售過程中有壹段錄音。如果老太太有什麽疑問,銀行的女工作人員會關掉錄音電話,解釋後再重新錄音。

在實際銷售過程中,監管機構確實要求銀行記錄銷售過程。在回答的過程中,顧客只能像電影裏的老太太壹樣“清楚”地回答。回答其他內容都符合要求,需要重新備案,否則可能涉嫌非法銷售。

監管機構之所以這樣要求銀行,壹方面是為了保護投資者,讓投資者在購買前充分了解理財,避免被銀行忽悠。

另壹方面也是在保護銀行防範理財中的合理風險。客戶也來銀行鬧事,說之前對產品不了解,沒有意識到風險。有錄音錄像證明他知道銀行可以自保。

現在主體面臨的問題是,妳說銀行沒有妳的同意。如果銀行制作了當時的音視頻,妳該如何解釋?當然,如果銀行根本沒有錄音錄像,妳可以投訴或者起訴。

現在銀行理財和存款其實是比較好區分的。如果妳真的覺得兩個產品分不清,那就用下面的方法來避免。

任何違背投資者意願的行為都是騙人的,肯定是違法的,包括未經儲戶同意將存款變成理財的行為。

法律依據上有明確規定。眾所周知,《儲蓄管理條例》是壹部旨在保護存款人權益的專業法規。由最高行政機關頒布,中國人民銀行實施。其核心原則之壹是“自願提取存款的自由”。顯然,不按照儲戶意願存款的行為是直接違反《儲蓄管理條例》的,銀行的行為是違法的。

其次,2065438+2008年9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實施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簡稱理財新規,明確指出商業銀行履行他人委托的理財職責,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銀行把存款改成理財,至少沒有盡到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義務。所以銀行的行為至少是違法的,交易本身是無效的。存款人因理財業務遭受損失的,銀行有責任和義務全額賠償或返還。同時,有關銀行和有關工作人員也應因違規受到相應的監管處罰。

最近可能很多人都知道中國建設銀行全額賠償基金損失的案例。2015年6月,向在中國建設銀行支行買入96.6萬元,2018贖回時,本金損失57.65萬元,僅剩38.95萬元。壹怒之下,他將中國建設銀行告上法庭。結果,法院最終判決建行全額賠償本金損失57.65萬元,並按同期定期利率支付利息。建行敗訴,壹時間震驚了整個金融界。本案的壹個焦點是,銀行對王翔作為穩健投資者的風險進行了評估,但庭審發現該基金風險等級不符,導致建行敗訴。

結合存款變理財的案例,只有兩種情況。壹種是把存款改成銀行理財產品,但不太現實,因為購買理財產品和存款手續有很多區別,不僅是風險評估,還有儲戶填寫風險提示和簽字手續。這麽多程序,不知道就有點說不過去了。

最常見的就是誤導存款進入銀行保險產品,也就是代理保險。因為銀保產品和存款在外觀上有很多相似之處,比如固定期限、初始存款金額、所謂的利率(實際預期收益率)等。,再加上銷售人員的巧言令色,儲戶很容易就上船了。

但無論銀行怎麽改,儲戶要得到全額賠償,關鍵是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並被法院和監管機構接受。如果證據不足或有瑕疵,就很難搞垮銀行。

(1)廣告階段

銀行理財產品示範文本;

宣傳資料應當以通俗、醒目的文字揭示產品風險,必須含有“理財產品與存款有明顯區別,具有壹定風險”等類似表述。

客戶復印的內容需在協議、產品說明書、產品適宜性評價表等文件中設置醒目欄目,由客戶自行復印,不得少抄、漏抄或他人復印。

(2)尋找客戶。

不應該主動介紹,如果主動了解,應該書面確認。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第二十三條對於市場風險較高的投資產品,特別是與衍生產品交易相關的產品,商業銀行不得主動向無相關交易經驗或經評估不適合購買該產品的客戶推介或銷售。當客戶主動要求了解或購買相關產品時,商業銀行應當面向客戶解釋產品的投資風險和風險管理基本知識,並書面確認客戶主動要求了解和購買產品。

(3)在簽訂合同之前,需要壹個風險評估階段。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理財規劃、投資顧問和投資產品推介服務時,應首先調查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歷、投資目的及其對相關風險的認知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是否適合購買推薦產品,並將相關評估意見告知客戶,並由雙方簽字。

(4)在簽訂合同時

風險警告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應當向客戶進行風險提示。風險提示應設計有客戶確認欄和簽字欄。客戶確認欄應包含以下聲明,並要求客戶復印並簽字:“本人已閱讀上述風險提示,充分理解並清楚知曉本產品的風險,願意承擔相關風險。”

全視頻記錄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經營機構通過營業網點向普通投資者進行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告知、警示時,應當全程錄音或者錄像;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手段進行的,運營機構應當完善配套標記安排,普通投資者應當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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