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勞動合同的條款傾向於保護勞動者。
1.《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要求用人單位嚴格遵守工作時間、工資、勞動定額等勞動標準。
2.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鼓勵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加大了對勞動者試用期的保護。
二、勞動合同終止時,勞動者比用人單位更自由。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始終處於弱勢地位。法律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有利於勞動者根據自己的能力、特長、愛好等情況。
選擇最合適的職業,充分發揮勞動者的潛力,有利於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
2.第三十八條規定,因用人單位的過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相比之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需要法定事由,必須嚴格履行通知程序,否則這種單方解除是無效的,不合法的。
3.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無過錯辭退。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這裏的客觀情況既包括用人單位的原因,也包括勞動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因為經營原因,比如困難、虧損或者業務收縮;由於市場條件、國際競爭和技術創新引起的工作條件的變化,也可能導致工人數量的減少;後者是因為原能勝任的工作在用人單位采用自動化或新的生產技術後不能勝任,或者因為身體原因。本條規定了因客觀情況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或“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為勞動者尋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時間保障。
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部分特定勞動者群體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還規定,禁止用人單位在六類法定情形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權對用人單位拖延的債務申請支付令,但用人單位沒有相應的對等權利。
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或者拖欠勞動者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這壹條是保護勞動者獲得報酬的權利。勞動報酬權是指勞動者根據勞動法律關系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和勞動價值支付勞動報酬的權利。
第四,勞務派遣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沒有相同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目前,勞務派遣領域對勞務派遣工的身份歧視問題較為突出,具體表現為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雖然從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資待遇卻有較大差異,因此該條明確規定了派遣工同工同酬的權利。
動詞 (verb的縮寫)兼職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鑒於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該條對《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作出限制性規定,明確禁止非全日制用工約定試用期,更好地保護了非全日制勞動者的權益。
不及物動詞法律責任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違反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對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未支付加班工資以及解除勞動合同未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責任,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以鼓勵用人單位糾正違法行為,繼續履行合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七、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新增休息休假等必要條款。
1,《勞動法》第36、38、40和41條
增加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在法定標準的基礎上進壹步明確了勞動者的具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加班期間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勞動法》第四十五條: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享受帶薪休假。
八、工資的規定
1《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為勞動者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勞動法》第五十壹條: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九、勞動安全衛生
《勞動法》第57條
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條款,對工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進行了規定。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寫入勞動合同,不得隱瞞和欺騙。
X.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勞動法》第58至65條
規定了女職工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對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保護作了特別規定,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保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
XI。社會保險和福利
《勞動法》第72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意識。
十二。關於勞動爭議的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條“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責任倒置”
壹旦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提出自己主張的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某些單位管理的,由用人單位承擔未能提供的不利後果。這極大地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逃避責任、損害勞動者利益的用人單位應受到相應的懲罰。
從上面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在以上十二個方面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特別是在生活中壹定要利用好解除勞動合同和工資。相信大家對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者的規定都有壹定的了解。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必須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