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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的概念及法律規定

首先,隱私的概念

隱私權是壹項基本的人格權。

主體

隱私權的主體應該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隱私權的目標是維護人的舒適和人格尊嚴,隱私權是壹種人格權,存在於權利人自身的人格中,即以權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為目標的權利。人格權最明顯的特征在於其非財產性,企業法人秘密與企業法人經濟利益掛鉤,是企業的壹種財產。同時,侵犯隱私權會構成壹種人格傷害和內心焦慮,而侵犯企業秘密會構成企業經濟利益的損失。雖然法人也有秘密,但屬於商業秘密的範疇,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目標

隱私的客體是隱私。隱私的定義,由於民族文化和人們生活習慣的差異,可以說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隱私”壹詞來自美國,即由“privata”演變而來的“privata”,意為與他人無關的私人生活範圍。在美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隱私的本質是壹個非常寬泛的概念,因此沒有立法或其他文件對隱私做出明確具體的定義。1995 10美國商務部電信與信息管理局發布的《隱私與信息高速公路白皮書》認為,隱私權至少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1)私有財產的隱私;

(2)姓名和形象利益的隱私;

(3)不幹涉他人事務的隱私;

(四)關於組織或者企業內部事務的隱私;

⑤關於某些場合不方便露面的隱私;

⑥關於尊重他人隱私不透露個人信息;

⑦關於性生活和其他私生活的隱私;

⑧隱私關於不受他人監督的要求;

⑨私人相對於官員的隱私。

主要類型

個人生活自由

權利主體應當按照自己的意誌從事或者不從事某種與公共利益無關或者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的幹涉、破壞和支配。

信息保密權

個人生活信息,包括所有個人信息和數據。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姻、家庭、社會關系、愛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信息,例如,不得窺視公民身體、日記等秘密部位。,且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強行披露其財產狀況、社會關系及其他不為外界所知的私人事項。

個人通信秘密權

權利主體有權對私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談話的內容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隱私制度的發展與現代傳播的發展密切相關。隨著信息處理和傳輸技術的快速發展,個人通信的內容很容易被竊聽或竊取。因此,保證個人通信的安全成為隱私的重要內容。

個人隱私使用權

權利主體有權根據自己的意誌依法利用自己的隱私從事各種活動,以滿足自己的需要。比如用個人生活信息寫自傳,用自己的形象或身體作畫或攝影等。這些活動不能非法幹涉,但隱私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比如利用自己身體的私處制作淫穢物品,應當認定為非法利用隱私,構成違法行為。

應用領域

(1)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公民,也就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特別是公司法人的秘密(其實就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不具備隱私所具有的公共利益和無關群體利益的本質屬性。

(2)隱私權的客體包括個人活動、個人信息和個人領域。

(3)隱私權的保護範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二、隱私權的相關法律法規

組成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第二百五十二條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盜竊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國家機關和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民法通則

第壹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第壹百零壹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

140.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開醜化他人人格,通過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誹謗、中傷法人名譽,對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141.盜用、模仿他人姓名造成損害的,視為侵犯姓名權。

其他法律法規

侵權責任法

我國現行法律中,只有《侵權責任法》[1]第二條規定,民事權益的範圍包括隱私權。

根據我國國情和國外相關資料,以下行為可歸為侵犯隱私權: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安寧。

3.非法盯梢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偷拍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者未經他人許可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公之於眾。

6.調查、窺探他人社會關系,使其違法。

7、幹涉其他夫妻性生活或調查公布。

8.向公眾公布他人的婚外性生活。

9、公開公民個人材料或公開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意向社會公開的純個人信息。[1]

11.未經允許公開他人的秘密。

保護未成年人

第三十壹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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