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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孝順、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老年人有權從贍養人處獲得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有權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有權參與社會發展,享受發展成果。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鼓勵各類社會資本投入老齡事業。彩票公益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用於社會福利事業,應當用於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老齡工作的組織實施,明確人員具體負責老齡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支持老齡科學研究,開展老年人狀況統計、老年人優待和權益保護、養老服務業發展等領域的大數據研究和應用,為制定老齡政策提供參考。第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和家庭訪問制度,組織開展以老年人為對象的互助養老、文化娛樂、體育健身和誌願服務活動,調解涉及老年人的糾紛。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老齡事業發展,開展慈善活動,為老年人提供幫助和服務。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組織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老齡人口的國情、省情教育,宣傳老年人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引導全社會廣泛開展孝道、敬老、養老、助老的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愛、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年組織、學校、幼兒園和家庭應當開展孝道、敬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紙、網絡應當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樹立先進典型,積極刊播孝親、敬老、養老的公益廣告,開設適合老年人的節目或者欄目,出版適合老年人的書刊。第八條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樹立自尊、自立、自強、自愛的意識,遵守社會公德,傳承家庭美德。第九條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敬老月,鼓勵社會各界集中開展孝親敬老助老活動。第二章家庭贍養和扶養第十條贍養人應當履行贍養義務,不得以放棄繼承權、壹次性支付贍養費、老年人婚姻關系發生變化等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得違背老年人的意願,將其與配偶分開贍養。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壹條老年人與配偶有互相贍養的義務。壹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

被兄弟姐妹贍養的兄弟姐妹成年後,如果她有經濟能力,就有義務贍養沒有贍養人的老年兄弟姐妹。第十二條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贍養老年人,並保證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於贍養人家庭成員的平均水平。對無經濟收入或低收入的老年人,應當按月或按約定時間支付贍養費或必要的生活用品。第十三條贍養人應當在生活上照顧老年人。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照顧。贍養人應當為患病的老年人提供及時的治療和護理,並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醫療費用。

贍養人應當關心老年人的健康,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超出其能力範圍或者有害其健康的工作。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給予老年人精神慰藉,尊重老年人的意願。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或冷落老年人。如果和老人分開住,要經常去看望和問候老人;因工作、身體等實際條件不能經常探視的,應當安排其他家庭成員、親友、鄰居定期探視,或者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與老年人保持聯系,關心和問候老年人;老年人長期不探視或者要求探視的,其所在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養老機構應當督促其探視。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隨軍家屬探親和休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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