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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業法律法規

1

I .壹般審查義務----任何出版物不得包含下列情況

(壹)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的,

習慣性;

(五)宣揚邪教和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面向未成年人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導未成年人模仿、違背社會的內容。

違背公共道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或者殘忍的內容。

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十壹)無出版單位名稱的;

(十二)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如果經審查,發現出版物的內容與上述情況相似,應事先向公司報告。

主管領導通知暫停印刷業務。法律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

第二,定期出版物的相關法律法規

(壹)與委托單位簽訂印刷合同

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單位印刷出版物的,應當依法與印刷單位簽訂合同。.................(《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印刷管理條例》第16條)

(二)驗證和備案

1.書刊印刷...(《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7條、《印刷管理條例》第8條、第16條)

(1)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刷

必須核實格式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壹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組成。

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壹印制並加蓋出版單位公章,

期刊印刷委托書原件;

印刷前,向出版單位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區提交《書刊印刷委托書》。

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並加蓋備案專用章;

將核實後的《書刊印刷授權委托書》保存2年,以備出版管理。

部門和公安部門的檢查。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刷

(1)必須是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壹審定的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壹印制並加蓋出版單位公章的《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原件;

(2)印刷前,向出版單位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區提交《書刊印刷委托書》。

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並加蓋備案專用章;

(三)印刷前,將《書刊印刷委托書》報送印刷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並加蓋備案專用章;

④將核實後的《書刊印刷授權委托書》保存2年,以備出版管理。

部門和公安部門的檢查。

2、報紙印刷...(《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7條、《印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16條)(1)必須驗證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壹制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報紙出版許可證》;

(二)經審核的報紙出版許可證應當保存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查驗。

3、報刊、增刊印刷...................(《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壹

17條,

《印刷品印刷管理規定》第9條16)

(1)需要驗證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壹制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報紙出版許可證》;(2)保留報紙出版許可證復印件。

(三)審核並保存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4)妥善保管經核驗的報紙出版許可證復印件,批準加版、增刊的文件保存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查驗。

4.境外出版物印刷(《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9條,印刷品印刷管理

規則》第12條、第16條、《出版管理條例》第34條)

(1)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二)驗證印刷文件的版權證明;

(三)將核實後的批準文件和印制的著作權證書保存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查驗。

(4)所有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運輸出境,不得在國內發行或分銷。

(3)出版風格和保留.........................................................................(《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

1.委托印刷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出版物上刊登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出版日期或者發行日期、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企業的真實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項;

2.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印刷之日起2年內保存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4)禁止行為(《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1條和第22條,《出版管理條例》第33條)1。禁止盜版印刷出版物;2.不得銷售、擅自印刷或者接受第三方委托印刷委托印刷的出版物;3.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出租、出借或者轉讓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紙型和印刷底片;4.不訂閱或出售出版物;

5.不得以他人名義印刷或者銷售出版物;

6.禁止印刷國家禁止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7.不得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委托印刷報紙、期刊和圖書,不得擅自印刷發行報紙、期刊和圖書。

三。與商業產品印刷相關的法律法規

(壹)商標標識印刷1,審查商標圖樣不得有下列情形之壹..................................................................(《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六條、

商標法第10條)

(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

與中央國家機關具體所在地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名稱、圖形近似、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六)有民族歧視的;

曾經的誇大宣傳和欺騙性;

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九)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

2.與委托方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委托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3、驗證和保留...............................(《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印刷業”

《產品印刷管理條例》第13條、《商標印刷管理辦法》第五條)

(1)受商標註冊人委托

a .核實營業執照或合法營業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b .驗證商標註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字蓋章的商標註冊證或商標註冊證復印件;

c .核對客戶提供的註冊商標圖樣和商標註冊證上的商標圖樣。

壹樣的樣本;

d .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署的商標註冊證和註冊商標圖樣復印件保存2年,以備查驗。(2)商標使用人的委托。

a .核實營業執照或合法營業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b .驗證商標註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字蓋章的商標註冊證或商標註冊證復印件;

c .檢查委托人提供的註冊商標圖樣應與商標註冊證上的商標圖樣壹致,圖樣應註明被許可人的企業名稱和地址。

d .核實其提供的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授權委托書或者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含有許可人允許其印制商標標識的內容;

e保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署的商標註冊證復印件,以備核查。

註冊商標復印件和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保存2年以備查驗。

4.建立相關制度(《商標印制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10條) (壹)商標印制檔案制度。

(壹)商標印刷業務管理人員按要求填寫商標印刷業務登記表,註明商標印刷委托人提供的證明文件的主要內容。

(2)《商標印刷業務登記表》中的圖案由商標印刷單位的業務主管加蓋騎縫章。

③商標標識印刷後,商標印刷單位應在15天內抽取標識樣品;④標識樣本連同《商標印刷經營登記表》、《商標註冊證》復印件、《商標許可合同》復印件、《商標印刷授權書》復印件壹並整理歸檔。

⑤商標印刷檔案應歸檔備查,歸檔期限為兩年。

(2)商標標識出入境的戶口制度。

(1)商標印制單位應建立商標出入庫標識制度,(2)商標出入庫標識應登記臺帳。

(3)商標標識出入庫臺帳應歸檔備查,歸檔期限為兩年。(3)廢物識別銷毀系統

廢標應集中銷毀,不得流入社會。

5.禁止的行為

(壹)印制未註冊商標的,印制的商標不得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者使用註冊標記;.......................................................(《商標印制管理條例》第六條)

(二)作為產品包裝裝潢使用的廣告材料和印刷品,印刷地址為1,廣告材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審查..................................................................................................................................(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名義;③使用民族的、最高級的、最好的術語;

(4)妨礙社會穩定、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損害公眾利益的;(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違反社會良好風尚的;6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內容的;⑦含有民族、種族、宗教和性別歧視的內容;(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的;

⑨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2.與委托方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委托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3、驗證和保留.....................................(《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5、26條、

《印刷管理條例》第13、16條)

(1)受廣告經營者(廣告公司、廣告代理商等)委托。)

(壹)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身份證;(2)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書;

③印刷品的所有成品、半成品、廢品、印版、紙型、底片、手稿等均應交付委托印刷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二)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委托

(壹)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身份證;

②印刷品的所有成品、半成品、廢品、印版、紙型、底片、手稿等均應交付委托印刷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三)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

1.與委托方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委托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2.驗證和保留.....(《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印刷管理條例》第14條)(1)驗證並存儲委托印刷證書;

(二)印刷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交委托印刷證明。

政部門備案的版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

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印刷前加蓋備案專用章;(3)核實並保存委托印刷單位的註冊商標圖樣;(4)核實並保存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

(五)所有印制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運輸出境,不得在國內銷售。(6)將上述經核實的證明文件保存2年,交出版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

部門檢查。

(三)禁止行為.............................................................................(《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不得印制假冒或者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容易誤導消費者的廣告材料和用作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

四。與內部數據打印相關的法律法規

(1)內部票證和特殊證件

1,審核內部票類別.....................................(《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壹

第二十九條,“印度

《刷類產品印刷管理規定》第15條)

(1)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或無價票。

票;

(2)單位名稱介紹信,工作證,會員卡,通行證,學位證,學習。

歷證書或其他學歷證書等。;(3)其他特殊文件。

2.與委托方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委托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3.驗證和保留.............................(《印刷品印刷管理規定》第15、16條)(1)驗證印刷單位的委托印刷證明;(2)驗證個人的居民身份證;

(3)保留委托打印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4)將認證委托印刷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保存2年,供出版銀行使用。

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的檢查。

4.樣品和證據的保留...........................(《印刷品印刷管理規定》第二十條)(1)應當征得委托印刷單位的同意;(2)在預留印刷品上加蓋“樣品”和“樣本”字樣;(3)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2)內部信息刊物1,內部信息刊物評論.......................................................................................................................................................

成卷、折疊或散頁的非銷售印刷品;(2)不包括公文簡報等信息。

2.與委托方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委托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3.驗證和歸檔......................(《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九條)(1)出版物印刷企業承接當地出版單位和非出版單位委托的印刷。

部內信息類出版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核發準印證並保存。

(二)出版物印刷企業必須及時寄送承接印刷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樣本。

報送當地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備案。

(3)海外材料.................................(《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1。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2.所有印刷品必須運輸出境,不得在中國境內銷售。

(4)禁止的行為...................(《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五條,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1,不得擅自保存樣品和樣張;2.不得非法印刷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3.不得銷售、擅自印刷或接受第三方委托的其他印刷品;

4.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出租、出借或者轉讓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和印刷底片。

5、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報紙”、“期刊”、“雜誌”等字樣;6.打印時,應在顯眼位置完整打印“內部信息驗證”的編號,不得遺漏或假冒、偽造。

動詞 (verb的縮寫)與宗教出版物有關的法律法規

(壹)與委托印刷單位簽訂印刷合同(《印刷管理條例》第16條)。

委托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2)驗證和保留

1,宗教內部信息刊物................................(印刷業管理條例18號

《印刷管理條例》第11條)

(壹)核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妥善保存經核實的委托印刷證書、批準文件和準印證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查驗;④核實書刊印刷委托書。

2.宗教用品的印刷............................(《印刷品印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①核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

3.境外材料所有其他印刷品必須運出境外,不得在中國境內銷售。

(3)禁止的行為

1.不得非法印刷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2.不得出售、擅自印刷或接受第三方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3.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出租、出借或者轉讓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和印刷底片。

不及物動詞委托包裝裝潢產品相關法律法規

1.正規出版物的包裝裝潢,應當妥善保管委托印刷單位的印章。

刷授權委托書、廣告經營資格證書復印件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原則上可以在外包裝上標註雅昌字樣,運輸。

2、包裝裝潢不規範的出版物,應由委托的印刷單位妥善保管。

配套印刷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客戶要求在外包裝上標註雅昌字樣並運輸的,應提前參照上述規定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後方可驗收。

法律依據如下:1、印刷管理規定2、出版管理規定3、印刷品印刷規定4、商標印刷管理辦法5、廣告法6、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7、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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