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2.1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自協議簽署之日起12個月內持續有效,除非根據以下條款提前終止
第三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生效日起12個月,除非根據第3條提前解除。
2.2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服務期間,如果需要,本條款可由雙方共同協議進行修改。
2.2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服務期間,如有必要,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可經雙方同意進行修改。
第三條。結束
第三條
3.1如果壹方嚴重違反本協議,且違約方在收到守約方的書面通知之日起(15)天內無法補救該違約行為,或者如果壹方為了債權人的利益進行轉讓,或被判定破產,或資不抵債,或提出任何申請為自己尋求任何解散和清算其利益的安排,則另壹方可以終止本協議。
3.1如果任何壹方發生根本違約且違約行為不可挽回,或違約方在收到守約方通知後15天內未采取補救措施;任何壹方轉讓債權,被法院宣告破產或清算,或為謀求自身利益,自願安排申請解散或清算;任何壹方都可以終止本協議。
3.2盡管有上述規定,甲方可隨時終止本協議,但需提前三十天向乙方發出書面終止通知,無需任何理由。
3.2此外,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協議,甲方可以無任何理由終止本協議。
3.3如果本協議在期限屆滿前因任何可歸因於甲方的原因而終止,甲方將在咨詢費的限額內根據乙方及時的書面報告支付實際使用和發生的成本和費用。
3.3如本協議到期前因甲方原因解除,經乙方書面報告,甲方將支付乙方在咨詢費範圍內實際支付的費用,並賠償乙方實際遭受的損失..
3.4如果本協議因乙方原因提前終止,乙方將支付顧問費的百分之十(10%)作為違約金。
3.4如本協議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乙方將支付顧問費的百分之十(10%)作為違約金。
第四條。顧問費
第四條。咨詢費
4.1鑒於乙方提供的服務,甲方同意根據乙方的發票向乙方支付50萬元人民幣作為乙方的顧問費(“顧問費”)。
4.1考慮到乙方提供的服務,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人民幣50萬元作為顧問費(“顧問費”)以沖抵乙方的賬單。
4.2咨詢費應於12月底支付給乙方。
4.2顧問費將於12月底前支付給乙方。
第五條。可報銷費用
第五條。可報銷費用
5.1乙方發生的與本協議相關的下列費用(“可報銷費用”)應由甲方根據甲方的事先書面同意向乙方報銷,對此,乙方應提前十(10)天向甲方提供書面通知,說明情況和估計的可報銷費用:
5.1在甲方確認乙方提前10天提交的書面說明和預計可報銷費用通知的情況下,乙方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以下費用(“可報銷費用”)將由甲方支付給乙方:
a.差旅(商務艙國際)、住宿;
b.翻譯和交流;
A.交通費用(國際商務艙)、住宿
B.翻譯和交流
5.2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可報銷費用的發票以及可報銷費用的詳細記錄和證明文件,可報銷費用應與第4條規定的顧問費發票同時開具。乙方應在公認的會計基礎上保存所有可報銷費用的記錄,此類可報銷費用記錄應提供給甲方或甲方授權代表審查。
5.2B乙方將向甲方提供可報銷費用的賬單、可報銷費用的詳細記錄和證明文件,可報銷費用的賬單和記錄應與第4條所述的顧問費賬單同時提交。乙方將以公認的會計基礎保存所有可報銷費用的記錄,以供甲方及其授權代表審查。
5.3盡管有上述規定,所有可報銷費用不得超過總顧問費的百分之十(10%)。
5.3此外,所有可報銷費用不得超過顧問費的百分之十(65,4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