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如下,節選自李易論文《法律效力及相關概念與信用影響因素》。
影響法律效力的因素有兩個:立法和法律環境。生活中很多地方是不受法律規範的。與其他社會規範相比,法律的特點是以權利和義務為調整機制,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而立法者在立法時應考慮與其他社會規範以及道德、習慣等法律環境的和諧關系。人們之所以選擇法律作為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根本原因在於這種規範所傳遞的是人們長期以來所接受和遵循的普世價值和利益,這與道德對社會的作用效果密切相關。在與道德的關系中,成文法與社會認同的倫理價值是壹致的,可以得到普遍有效的認可和執行。當法律與社會公認的倫理價值觀相違背時,必然會遭到道德的反對和抵制,法律無法正常實施或達到實施效果,最終成為壹個毫無意義的空殼。如果在立法中不考慮道德對人的強制力,就容易導致兩者的對立,從而削弱法律效力的實現。如果將道德規範融入法理學,法律的實際效力將得到雙重保障,法律效力的實現將得到加強。習慣是不同階層或群體普遍遵守的行為模式。時間久了,人與人之間會形成壹種習慣,在同壹個身體裏會追求同樣的行為模式。當法律等外力介入,與同體的習慣發生沖突時,人們會自發地、本能地以不同的形式進行反抗,以排除外界的幹擾。中國的民俗植根於當地,在人們的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農村,它將繼續存在,隨著人們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斷重塑和改變自己。只要人類繼續生存,只要其他各種社會條件發生變化,新的習慣就會不斷產生,這將作為國家制度和其他社會法令運行的不可逃避的背景。既然無法擺脫,那麽唯壹可以選擇的方式就是協調。
第二,法規本身的因素。亞裏士多德認為法治有兩個條件:1,制定好的法律,2,制定好的法律並很好地實施。成文法本身就是影響法律效力的因素,那麽成文法在什麽樣的條件下才會對法律效力產生積極作用呢?1.成文法實現了法律的價值。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和法是不同的,法是法的壹種表現形式,真也好,假也好。當法律能夠實現其價值時,就認為法律是法律的真實表現,反之亦然。因為法律,代表著正義和公平的價值觀,也代表著人們對法律理想及其實際作用的長期追求,更是對人類命運的深切關註和為美好生活不懈努力的目標。這是對人類法律生活、法律意義和發展前景的終極關懷,是人類對法律未來發展提出的殷切希望,而這種終極關懷源於人類對自身命運的深切關懷,法律不應該偏離這壹理想。2.規約本身應該是明確的和可操作的。法律在制定時就應該明確,用確定的行為模式來規範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使人們在處理事務時有明確的導向和可靠的結果預測。法律的明確性要求法律具體、明確、肯定、完整,包括違反義務時如何承擔責任。法律的明確性也需要法律語言和立法技術的普及。法律作為行動指南,如果不被認識,不能被認識,就會成為壹句空話。使用模糊晦澀的語言,法律就會脫離群眾,成為法學家的專屬玩物,而不會成為具有有效實現的社會規範。
三個主要因素。法律的生命力不夠,體現在實施和運行過程中,各種主體都會對法律實現的有效性產生很大影響。1,立法鏈接。立法是壹項專門的技術工作,需要壹個法律素質過硬的主體才能勝任。目前,我國立法體系縱橫交錯,立法主體龐雜。首先,立法主體要有大局意識。在制定法律時,他們必須維護法制的統壹,協調立法主體之間的關系。法律之間不應有沖突或不壹致。其次,它要求立法主體孜孜不倦地追求法律的理想和價值。第三,立法主體要有前瞻性。法律必須巧妙地聯系過去和現在,同時也不能忽視未來的迫切需要。2.執法部門。據調查,我國70的法律法規是由行政部門實施的,所以對行政主體的要求就代表了對執法主體的要求。首先,樹立法律在行政機關和成員中的權威,嚴格依法行政,不因行政事務的繁瑣而不按法定程序辦事,以保證法律適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其次,確立行政主體法律至上的觀念。我們應該尊重依法行政的自由原則,但不能以言代法,更不能把個人的權威意誌強加給法律。再次,在行政人員中樹立權利意識和民主意識,防止以手中的權力謀取私利,以權力侵犯公民權利。3.司法鏈接。近年來,我國司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有了很大提高,但法官在適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權使得對司法人員的要求進壹步提高。當前,我國司法腐敗已經成為壹個十分緊迫的問題,嚴重影響了法律效力的實現。司法人員要提高業務素質,加強道德建設,抵制金錢誘惑,擺脫網絡束縛,杜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4.守法鏈接。法律的實施和運行是全社會集體參與的事業,法律效力的實現是守法主體主觀和客觀相統壹的結果。守法的低級狀態是出於對制裁的恐懼,守法的中級狀態是出於心理慣性,守法的高級狀態是守法主體作為法律的主人遵守法律。守法,就是公民能夠以法律為準繩,指導自己的活動,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因此,當守法成為公民的自覺首選時,法律的權威性和有效性也就實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