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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關鍵條款及含義分解

摘要

從最近四屆法學考試的命題來看,婚姻法在法學考試中的比重很低,平均在1分左右,有些年份甚至1分都不考。這壹方面與近年來婚姻法即將修改的呼聲有關,另壹方面也是由婚姻法本身的簡單性決定的。我們預計,在婚姻法修正案出臺並納入法律審查範圍之前,婚姻法在法律審查中的地位不會有大的改變。

從以往的婚姻法試題來看,其重點內容比較明顯,主要是:

1,婚姻自主權及其侵害形式;

2.婚姻的形式和實質要素;

3.離婚制度;

4.夫妻財產制;

5.配偶權和親子權是家庭中最強的。

婚姻法的考題以選擇題為主,多與延續法中的財產、物權法、人民通信中的監護制度有關。難點在於夫妻間同壹財產的認定和處理。為此,考生要關註司法解釋文件《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這份文件雖然不在法學考試必讀規定的範圍內,但在以往的法學考題中已經涉及到,不可不防。

壹、關鍵法律法規:

第三條。

相關條款:《刑法》第258、259、260、261條。

意義分解:

1.婚姻自由權屬於公民的人格權之壹,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2、侵犯公民婚姻自由權的行為形式有:

(1)包辦婚姻;

(2)買賣婚姻;

(三)利用婚姻索取財物的;

(四)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權可能構成犯罪(《刑法》第258條)。

3.中國實行壹夫壹妻制,禁止重婚。具體內容如下:

(1)任何人只能有壹個配偶;

(2)壹切公開的和隱蔽的壹夫多妻或壹夫多妻的性關系都是非法的;

(3)重婚在法律上無效。

二、關鍵法律法規: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意義分解:

以上三條規定是結婚的法定條件,是法律審查的重點,應予以重視。

結婚有兩個法律條件:

1,有結婚協議

(1)行為是婚姻能力。婚姻法屬於民事法律行為的壹種,其生效條件當然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求。但是,婚姻行為能力的年齡認定不同於壹般民事法律行為能力的規定。我國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性22周歲,女性20周歲,均高於18周歲(完全行為能力)的標準。

(2)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完全自願。

2、符合壹夫壹妻制

婚姻有三個禁忌條件(也稱為消極條件):

(1)重婚;

(2)禁止與壹定範圍的血親結婚;

(三)禁止患有某種疾病的人結婚;麻風病和其他疾病。

不要混淆:

必須明確第六條第壹款規定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哪些血緣關系。包括:

1,同宗兄弟姐妹之間;

2.祖父母或表兄弟姐妹;

3.來自祖父母的姑姑或堂兄妹之間;

4.不同世代的叔叔、伯伯、伯母、侄子(侄女)之間。

三、重點法律法規:

第七條。

第二十八條。

意義分解:

1.結婚是壹種強制行為,只有取得結婚證,夫妻關系才成立。

2.婚姻是個人的,當事人應親自辦理,不適用代理。

3、再婚,也應該登記,否則不會有夫妻關系。

四、關鍵法律法規:

第13條。

意義分解:

該條是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系”中最重要的壹條,也是整個婚姻法律制度法律審查中最重要的壹條。婚姻法、繼承法、物權法之間的關系也是以這壹條為基礎的,所以要準確完整地掌握。

1.根據人民法院1993 1發布的《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夫妻共有的財產分為固有財產和轉化財產兩類。

(1)固有* * *屬性

固有或有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取得的財產,包括六類:壹方或雙方的勞動所得和購買的財產;壹方或雙方繼續並接受的財產;壹方或雙方從知識產權中獲得的經濟利益;壹方或雙方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所得;壹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壹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需要註意的是:壹份婚姻財產* * *關系到婚姻的成立,因婚姻的終止而消滅。因此,只要雙方登記結婚,即使沒有共同生活過,收到的贈與和禮物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婚後所得財產由雙方分別管理和使用,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b .婚姻期間的上述所有收入,無論采取何種形式,都不承認雙方的貢獻,即使壹方因家務勞動或其他原因完全沒有收入,也屬於同壹財產,夫妻享有平等權利。c所謂“收入”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如果婚前備忘錄已經取得部分財產權利(如婚後遺產分割),則不能納入同壹財產範圍;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權利,即使在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占有,該財產也屬於夫妻雙方。d、婚後雙方對壹方原有財產有“附著”,應正確認定權屬。雙方對婚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裝修、修繕、改建或者擴建的,增值部分或者擴建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財產。

(2)改造後的* * *擁有財產

轉化* * *擁有的財產,是指原屬壹方所有,在壹定條件下轉化為雙方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分割的意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10年以上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婚前壹方所有的財產,婚後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有價值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和4年有價值的生活資料,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這壹規定,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同壹財產有兩個條件:壹是達到壹定的結婚年限;二是由雙方業主共同使用、經營和管理。後者的中斷限制問題沒有解釋。按夫妻共同財產辦理復員轉業費也有兩個條件:壹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二元婚姻大於10年。

在確定夫妻壹方有財產的同時,還要確定夫妻壹方有財產。按照法律的精神,下列財產是獨特的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應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收入、贈與或繼承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黨政軍包括為結婚購置的財產。

b .復員和轉業軍人的復員轉業費和退伍軍人帶回的醫療補助和生產補貼。

c壹方婚後長期使用的衣服,事業所需的書籍和工具。另外,壹方尚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也應歸自己所有。

2、夫妻財產權的行使

(1)夫妻* * *擁有與* * * *相同的財產,無論其來源如何,雙方對這些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特別是在處理* * *所擁有的財產時,雙方應通過協商達成壹致。

(2)夫妻雙方享有與財產相同的權利,但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壹方面,雙方在* * *生活中的消費,包括依法應當支付的撫養教育、撫養等費用,包括依法應當支付的撫養、撫養等費用,都應當由* * *承擔。另壹方面,對於* * *共同生活和* * *共同經營所產生的債務,以及共同管理經營的第三人所造成的損害,雙方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壹方有個人財產的,所有權人單獨享有相關財產權,其單獨承擔的債務也以個人財產清償。這些債務包括:雙方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對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所負債務,自行補助;未經對方同意而單獨融資,且收入未用於* * * *發生的債務;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動詞 (verb的縮寫)主要法律法規: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分解意思:以上四條關於離婚程序的規定是法檢的重點,要註意。

1,離婚方式

可分為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對於前者,應滿足以下要求:

(1)誌願;

(2)兒童問題得到妥善處理;

(3)財產問題已得到妥善處理;

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是民政部門。

2、裁判離婚,“應當”調解。

3.離婚標準:感情確實已經破裂。

4.第26條的規定應理解如下:

(1)本條所稱“現役軍人配偶”是指配偶不是現役軍人;本條規定不適用於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情況;

(二)軍人本人提出離婚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3)本條不適用於雙方同意的離婚。

5、第27條的規定,應註意:

(1)女方提出離婚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2)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本條的規定不適用;

(3)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方按照計劃生育要求終止妊娠的,男方在手術後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

六、關鍵定律:

31條。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意義分解:

以上三條規定在法學考試中也是非常重要的,與13條相呼應,2000年的法學考試就考了32條。

1,關於夫妻* * *有財產分割,要註意先把夫妻* * *有財產和家庭* * *有財產分開,然後:

(1)有約定的,按約定分割;

(2)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 * * *的財產分割方式進行分割;

(3)應貫徹照顧婦女和兒童利益的原則。

2、關於* * *與債務的結算,應註意:

(1) ***同壹債務是指夫妻在同壹生活中發生的債務和夫妻在同壹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債務。

(2)因夫妻共同生活而發生的債務,包括因購買生活用品、建造或購買房屋、履行撫養、教育和贍養義務、治療疾病、從事雙方約定的文化、教育、文化、體育活動而發生的債務,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的其他應由雙方承擔的債務。壹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住房等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因購買該財產所產生的債務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債務,包括雙方在工商或農村承包經營中發生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發生的債務,雙方在投資或其他金融活動中發生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未繳納的稅款。經雙方同意由壹方經營,其收入用於共同生活的,所發生的債務也是夫妻雙方的債務。

(4)夫妻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離婚時以* * *財產償還。財產不足清償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有未清償債務時,可以不先分割財產。

3.個人債務的清償。個人債務是指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與夫妻雙方無關的債務。婚前購買房產,婚後未以該房產轉為夫妻債務的;婚前其他個人債務;婚後,未經對方同意,壹方擅自資助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的債務;未經對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 * *所發生的債務及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雖然發生在夫妻同壹生活中,但雙方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也應視為個人債務,但該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

個人債務應以個人財產清償。對方不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清償義務;然而,自願協助清算的法律並不禁止這種做法。

4.對於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離婚後經濟援助,需要註意的是,經濟援助的條件是:

(1)接受救助的壹方必須是生活確有困難,如無勞動能力,無其他生活來源,或雖有勞動能力但生活暫時困難。

(2)幫扶方必須負擔得起。

(3)受贈人離婚後必須從未再婚。如果他已經單獨結婚,他將不會得到報酬。

七、重點法律法規:

第三十六條。

意義分解:

註意本條中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修改和補充規定的程序:

(1)自治州、自治縣、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變通的補充規定;

(二)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3)自治區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不審批)。

這條法律表明:

考生還應註意本法第15條、第17條、第19條、第22條、第23條和第30條第2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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