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2007年版)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
(a09h 01z 01070319)
壹般規則
第壹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由本條款、申請表、保險單、審批表和特別約定組成。有關本保險合同的任何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們乘坐或運送物品以及進行特殊作業的輪式車輛(含掛車)、履帶式車輛和其他車輛(以下簡稱被保險機動車),但不包括摩托車、拖拉機和特種車輛。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上的人員、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四條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或者其許可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者直接財產損失的,保險人應當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免除責任
第五條被保險機動車造成的下列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無論被保險人在法律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承擔責任:
(1)被保險人及其家屬的人身傷害或死亡,以及全部或委托財產的損失;
(2)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及其家屬的人身傷亡,全部或委托財產的損失;
(3)被保險機動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第六條在下列情況下,保險人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均不承擔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
(1)地震;
(2)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征收、沒收和政府征用;
(三)比賽、測試、教練,在營業性維修、保養場所維修、保養期間;
(四)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駕駛人飲酒、吸食、註射毒品、被麻醉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
(6)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者其許可的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未依法采取措施,或者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七)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過;
2.被保險機動車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3.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公共汽車或者裝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有毒、放射性物品的被保險機動車,以及實習期內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4.持有未按照規定驗證的駕駛證,在駕駛證被暫扣、扣留、吊銷、註銷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
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輛、特種車輛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操作客車的駕駛員無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從業資格證;
6、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不得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形。
(8)未經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
(九)未向保險人辦理更正手續,將保險機動車轉讓給他人的;
(10)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機動車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號牌,或者未按規定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十壹)被保險機動車牽引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含掛車)或者牽引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其他機動車的。
第七條保險人對下列損失和費用不承擔責任:
(1)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如停業、停駛、停電、停水、斷氣、停產、通訊或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間接損失;
(二)精神損害賠償;
(三)汙染(包括放射性汙染)造成的損失;
(四)第三方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修理後價值減少而貶值造成的損失;
(五)被保險機動車被盜、被搶或被劫,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
(6)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七)仲裁或訴訟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八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應當賠償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已到期的,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在按照本保險合同計算賠償的基礎上,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照下列免賠額免於賠償:
(1)承擔輕微事故責任的免賠額為5%,承擔相同事故責任的為10%,承擔重大事故責任的為15%,承擔全部事故責任的為20%;
(二)違反安全裝載規定,提高免賠額率10%;
(3)保險時指定駕駛人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由非指定駕駛人使用的,免賠額增加10%;
(4)投保時約定的行駛區域。若保險事故發生在約定行駛區域外,則免賠率增加10%。
第十條保險責任以外的其他損失和費用。
責任限額
第十壹條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簽訂本保險合同時,根據保險監管部門核定的限額等級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主車與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壹個整體。發生保險事故時,主車保險人和掛車保險人按照保險單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的比例,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總額以主車的責任限額為限。
保險期限
第十三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壹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止時間為準。
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四條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間、保險費及支付方式、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義務等。
第十五條保險人應當及時受理被保險人提交的事故報告,並盡快進行調查。
保險人在接報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並給出受理意見,無法確定財產損失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失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修理發票等作為理賠依據。
第十六條保險人接到被保險人的索賠後,應當及時核實。
(壹)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和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通知。對理賠材料進行審核後認為相關證明、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相關證明、資料;
(2)在被保險人提供了所有必要的文件後,保險人應及時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3)對於被保險人,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天內支付賠款。
第十七條保險人對其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財產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八條投保人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回答保險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提供被保險人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指定駕駛人的,還應當提供指定駕駛人的駕駛證復印件。
在保險期間,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安裝,或者被保險家用汽車、非營業用汽車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性增加而造成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時,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費。在保險費支付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對於不能確定或者擴大的損失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壹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勘查。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
發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訴訟時,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補償治療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以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
被保險人應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相關費用單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事故時的駕駛證。
如果是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提供事故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出具的其他證明。
屬於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相關事故證明。
第二十三條因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壞的,應盡可能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與保險人共同檢查,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法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實;如果不能重新核定,保險人有權拒賠。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應當按照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選擇自行協商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事故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被保險機動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被保險機動車承擔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被保險機動車負二次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第二十五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保險合同的約定,核定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應根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保險人有權對被保險人承諾或者支付的賠償金額進行復核。不屬於保險人賠償範圍或者超過保險人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機動車重復保險的,保險人應當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占全部保險合同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第二十七條保險人接受報案、現場勘查、參與訴訟、抗辯、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證明和資料、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意見,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八條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後,對被保險人的追加賠償,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後,本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間屆滿。
保險費調整
第三十條保險費調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方案的規定為準。
本保險及其附加險在續保時根據前壹保險期間的保險賠償次數進行保費浮動。
合同修改和終止
第三十壹條本保險合同的內容需要變更的,必須經保險人和投保人書面同意。
第三十二條被保險機動車在保險期間轉讓他人的,投保人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更正手續。
第三十三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付保險費的百分之五的退保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終止本保險合同的,本保險合同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終止。保險人從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終止之日止,按短期月費率收取保險費,並返還剩余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
保險期間(月)1 234 5678 9 1 1 1 1 12
短期月費率(年保險費百分比)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註:保險期限不足壹個月的,按壹個月計。
爭端解決
第三十四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未在保險單中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發生爭議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本保險合同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補充規則
第三十六條本保險合同(包括附加險)中下列術語的含義:
競賽:指被保險機動車作為賽車參加車輛競賽活動,包括以參加競賽為目的的訓練活動。
檢測:指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性能和技術參數進行測量或測試。
蔻馳:指未取得合法機動車駕駛證,但通過合法教練機構辦理了正規學習手續,在有資質教練的指導下,在固定練習場所或指定路線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學生。
汙染:是指被保險機動車在正常使用過程中或發生事故時,因油類、尾氣、貨物或其他汙染物的泄漏、飛濺、排放和散落而造成的汙染、變質或人身傷亡。
被盜、被搶或被劫期間:指被保險機動車被盜、被搶或被劫且全車被盜、被搶或被劫至全車失而復得的期間。
家庭用車: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家庭或個人所有的用於非營業性運輸的客車。
非公務用車: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領館及其他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及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行駛的用於公務或生產經營活動的不直接或間接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車輛,包括客車、貨車和廂式貨車。
營業運輸:是指被保險人或者其許可的駕駛人通過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營運證,使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的行為。未取得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營運證件,被保險人或其許可的駕駛員使用被保險機動車以營利為目的運送旅客和貨物的,視為營業性運輸。
轉移:指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處置被保險機動車的行為。被保險人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將被保險機動車交付他人,但未按規定辦理轉移(過戶)登記的,視為轉移。
第三十七條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方案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八條投保人在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基礎上,可以投保附加險。
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