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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1995年勞動部頒布的行政法規。幫我了解壹下,謝謝1。

您好,謝謝,望采納!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1995年8月4日)

(1)經濟性裁員: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和《勞動部關於企業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勞部發[1994]447號)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確需裁員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提前30日向全體職工或者工會說明情況,提供生產經營狀況信息;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集體協議,提出裁員計劃,包括裁員名單、裁員時間和實施步驟、對裁員的經濟補償辦法。

(3)征求工會或全體職工對裁員方案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和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⑤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員計劃,與被裁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並出具裁員證明。

(2)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法》和勞動部門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481994號)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二條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在勞動合同終止後,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

第四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向符合條件的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不能因勞動者領取失業救濟金而拒絕或者克扣經濟補償,失業保險機構也不能以勞動者領取經濟補償為由停發或者減發失業救濟金。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無效合同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二十人以上或者二十人以下,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後,可以裁減人員:

(壹)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四條指出,企業與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勞動者簽訂顯失公平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當事人有權要求撤銷。

四、“買斷工齡”是國家法規和政策絕對不允許的。

(1)勞動部(勞部發〔262〕1995號)指出,“買斷工齡”的做法是錯誤的,必須糾正。

②國家經貿委7月1998在《人民日報》上發布的(緊急通知)指出:無論采取哪種企業改制方式,都不能靠開大會來動員,不能急於求成,不能強行命令,不能壓指標,不能定任務。

③早在1998,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就明確指出,所謂企業買斷工齡的做法(即企業根據職工工齡給予壹次性經濟補償後,終止與職工的勞動關系,不再給予其社會保險待遇),是絕對不允許的,也是不合法的。

④1999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布的《關於實施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買斷服務”的方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⑤中共中央、國務院6月9日1998《關於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指出,企業不允許逃避社會責任,要對職工負責到底。

⑥1998年8月5日《人民日報》社論指出,國企改制的方式要充分征求群眾意見,不能強行命令。大多數工人抵制和反對的計劃不能按照少數領導的意圖執行。

⑦勞動部勞部發[1996]354號《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幹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依照勞動法規定,當事人在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二)工作時間長,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3)復員退伍軍人首次就業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謝謝,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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