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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的法律依據

1,民法通則

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所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第1項:醫療費用按照治療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支付,但不包括初級醫療費用。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3.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31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第144條醫療費用賠償壹般以當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的交易單據為依據。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壹般不予補償;如果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物或治療其他疾病,費用不予補償。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壹.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二、條文的解釋

1.本條確定了醫療費用的補償原則、補償標準、補償金額的計算和舉證規則。

2.賠償原則是賠償義務人對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時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賠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收據,並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用的數額。

3.在賠償範圍上,不僅包括受害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還包括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以及以後可能發生的後續治療費用。

4.申請時應註意的問題:

(1)“器官功能恢復培訓費”不包括被非法侵害後的心理治療費用。

(2)“後續治療費”是指對治療後有固定體征的損傷,確需重新治療或損傷尚未痊愈的,進行第二次治療所需的費用。

5.相關規定

第17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的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護理費、繼續治療所需的必要康復費用、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用、賠償義務人等,也應當予以賠償。

被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費用以及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19條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用的補償金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計算。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以及根據醫學證明或者鑒定結論必須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補償。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1項醫療費用:指醫院為治療觸電受傷方而收取的費用。醫療費用根據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處方、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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